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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認證認可協會(CCAA)發布《認證機構誠信經營規范》,明確認證機構不得在內部制度設計中,將認證人員做出的認證結論與其報酬存在關聯,以保證認證公正性;除服務期條款和競業限制條款外,不得違反有關政策法規要求約定認證人員承擔違約金,競業限制需按適用情形給付認證人員補償金,構成約定服務期情形的“專項培訓費用”不應包括正常的認證人員注冊、晉級、保持、擴充資格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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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認證機構:
《認證機構誠信經營規范》已經2026年4月10日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附件:認證機構誠信經營規范
認證機構誠信經營規范
(根據2015年頒布的《認證機構誠信經營規范》內容修改,2026 年4月10日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質量認證的核心職能是“傳遞信任,服務發展”,認證機構誠信經營是贏得社會信任的根本。為激勵和推動認證機構誠實守信經營,提供規范、優質的認證服務,堅持公平競爭,保持客觀獨立、履行社會責任,保障相關方權益,維護行業聲譽,持續提高認證服務公信力,依據《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章程》和《中國認證認可行業自律公約》,特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用于指導認證機構依法依規誠信經營。
第三條 認證機構應當自覺履行和實施本規范的要求,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推動和組織本規范的實施,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認證機構市場競爭行為誠信要求
第四條 認證機構應當在公開性文件、網站等宣傳媒介中如實介紹機構情況、人員情況、工作業績等相關信息。如實介紹認證行政管理部門、認可技術部門、認證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不對所提供服務的內容、質量、效果等進行夸大和虛假宣傳,不以任何形式誤導客戶、相關方及公眾。
第五條 認證機構應自覺維護行業聲譽,充分尊重同業機構的信譽、知識產權、商業秘密等。不發布對行業聲譽不利的信息,不損害同業機構的信譽和合法權益。
第六條 認證機構在市場經營活動中應當自覺抵制各種商業賄賂行為,不應利用正常經營活動向個人輸送不正當利益。
第七條 認證機構不得利用自身業務優勢或市場支配地位,強制或變相強制客戶接受本機構的認證及相關業務。不得利用關聯組織的公共或行業管理職能活動,承諾給予相關便利,誘導和影響客戶對認證機構的選擇。
第八條 認證機構不得默許、縱容認證委托方/獲證組織提供虛假信息,以謀取自身商業利益。
第九條 認證機構在通過招投標方式獲得認證業務的過程中,不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或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招標人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不采取低質低價、惡意舉報等不正當手段排擠、詆毀其他參與投標的認證機構;不在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
第十條 認證機構在認證合同簽訂活動中,不得與認證委托方就同一認證業務訂立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合同。
第十一條 認證機構在作出認證決定之前,尤其在市場推廣營銷過程中,不得向客戶承諾“包通過或保通過認證”及性質相同的表述。
第三章 與社會責任和相關方權益保護有關的誠信要求
第十二條 認證機構應當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客戶、員工等相關方權益,不以降低履行社會責任要求、損害相關方權益,達到謀取市場利益的目的。
第十三條 認證機構應當確保認證人員合法合規的收益,并直接向認證人員支付勞動報酬和/或勞務費用,保存相關憑證記錄。不應通過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支付勞動報酬和/或勞務費用。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不得在內部制度設計中,將認證人員做出的認證結論與其報酬存在關聯,以保證認證公正性;認證機構除了服務期條款和競業限制條款外,不得違反有關政策法規要求約定認證人員承擔違約金,競業限制需按適用情形給付認證人員補償金,構成約定服務期情形的“專項培訓費用”不應包括正常的認證人員注冊、晉級、保持、擴充資格等費用。
第十五條 認證機構不得利用獲得的客戶商業秘密為自身或其他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接受約定認證費用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發生如下情況,應向相應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和披露;影響客戶權益的,應當向客戶披露。
(一)實際控制人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
(二)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業協會、認可機構或行政監管部門處罰的;
(三)主要負責人受到認證認可行政監管部門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四)經營異常、認證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的。
第十七條 認證機構不得聘用三年內受到過刑事處理、認證認可行政處罰的人員,擔任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認證機構應慎重聘用或不聘用有不良從業經歷或記錄的人員。
第十八條 認證機構應公開服務項目、服務承諾和舉報投訴方式。明確告知客戶投訴及解決爭議的渠道,以及雙方失信違約后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九條 認證機構應當自覺接受政府、社會和輿論監督,認真對待公眾對于認證機構和認證結論的投訴,及時處理和反饋。
第四章 認證機構經營行為誠信要求
第二十條 認證機構要以質為先,鼓勵優質優價,倡導合理定價;反對價格失信,遏制劣質低價。
第二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結合自身實際,按照合理的認證價格形成機制自行確定認證價格,向社會公示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認證機構在實施認證活動時,應按《民法典》相關要求與認證委托方簽訂認證合同,執行下列要求并保留憑證、記錄等證據。
(一)簽訂并保存認證合同/協議/報價單,合同簽署人應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應根據認證組織規模,確定、核算認證服務內容和收費金額;
(二)按實際服務進度收取認證費用,開具“認證服務”收費發票;
(三)付費方應為認證委托方或獲證組織;
(四)收取認證費用應當遵守國家財稅結算的相關規定,保留結算憑證。
第二十三條 認證機構在實施認證活動過程中,應按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從事認證活動,執行下列要求并保留實施記錄等證據。
(一)認證機構應要求聘用的認證人員應如實填報工作經歷,以及受到各類信用、民事或刑事處罰等信息;
(二)認證機構應建立認證人員審核選派管理制度,并實施有效管理;
(三)認證機構在認證前通過向審核員和認證申請單位發送審核任務清單或審核通知書等方式,征詢并確認審核組成員與受審核單位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潛在或現實的利益沖突,并排除有公正性影響的認證人員實施認證;
(四)審核組成員還需簽署書面“公正性聲明”,進一步維護認證審核工作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公信力。
第五章 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應當在每年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就自身遵守本規范的情況進行自我檢查,出具自我檢查聲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協會鼓勵認證行業從業機構、從業人員和社會相關方對認證機構執行本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協會舉報、投訴違規行為,協會應對舉報、投訴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處理。協會為舉報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六條 協會不定期組織誠信經營同行抽查,抽查實施不另向認證機構收取費用。通過抽樣檢查和整體評價,核查認證機構執行本規范要求的情況。檢查辦法根據需要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協會對同行抽查結果和發現問題如實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協會對執行本規范要求的相關認證機構提交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章 處理和獎懲
第二十九條 協會對在同行抽查或調查中發現的認證機構違反本規范要求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理。
(一)在同行抽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一年內出現違規行為比較輕微,沒有造成其他負面影響的,協會應當書面告知認證機構,要求其立即糾正。
(二)在同行抽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一年內出現違規行為數次,或在行業內造成了一定負面影響的;或者不接受協會組織的同行抽查或調查工作的。協會應當要求其糾正違規行為,給予書面警告。
(三)在同行抽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一年內出現違規行為較多,或在行業內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的,協會應當要求其立即糾正,以文件形式在所有認證機構范圍內進行內部通報批評。
(四)在同行抽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一年內出現違規行為頻繁,或在行業內造成了嚴重負面影響的,協會應當要求其立即糾正,以公開文件形式通報批評。
(五)在同行抽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在一年出現違規行為頻繁,嚴重違反本規范,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協會對其違規行為給予公開譴責,向社會發布風險預警信息。
第三十條 協會根據誠信經營同行抽查結果,分別實施關聯獎懲措施:
(一)對執行本規范較好的機構,可適當減少同行抽查的頻次和抽樣數量,并列入年度誠信認證機構“白名單”,可優先轉換其他認證機構證書。
(二)對執行本規范較差的機構,可增加誠信經營同行抽查的頻率和抽樣數量,并進行誠信經營的強制培訓。
第三十一條 協會應將誠信經營同行抽查結果如實向所有接受抽查的機構進行通報,同時抄送國家認監委和認可機構;對執行本規范較差的機構所存在問題的事實向國家認監委和認可機構如實通報,以采取相應的聯動措施。
第三十二條 申訴處理
(一)認證機構若對協會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于收到違規處理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申訴。協會應對申訴內容進行再次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告知申訴人。
(二)若申訴人仍存有異議,協會應將檢查調查確認的事實和處理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進行復議,復議決定是最終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原《認證機構誠信經營規范》失效。
第三十四條 本規范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附錄
認證機構誠信經營同行抽查辦法
第一條 根據《認證機構誠信經營規范》的要求,為使認證機構誠信經營同行抽查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誠信經營同行抽查覆蓋所有認證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 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組織專門的同行檢查隊伍實施誠信經營同行抽查,同行檢查人員的管理依據《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誠信經營同行檢查人員管理辦法》進行。
第四條 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統一組織誠信經營同行抽查,地方認證認可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協會)按照協會要求協助工作。各認證機構(分支機構)推薦同行檢查人員參與檢查,并接受檢查;同行檢查人員在協會(或地方協會)組織下具體實施同行檢查工作。
第五條 協會可以與國家認監委、認可機構、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地方認證認可協會達成誠信經營協查機制,共同調查違反《認證機構誠信經營規范》的行為,共用檢查和調查結果。
第六條 協會每年擬定誠信經營同行抽查方案,發至地方協會和認證機構(分支機構),對同行抽查工作進行總體部署。
第七條 協會統一制定誠信經營同行抽查的具體要求、抽樣方案、記錄表格、工作程序、工作紀律等。
第八條 誠信經營同行檢查前,協會對所有參與同行檢查人員進行集中培訓。
第九條 檢查人員2-3人一組,本機構人員不參與對本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檢查。
第十條 誠信經營檢查實施前,由地方協會或督導人員事先確定檢查路線、檢查分組、檢查日程安排等相關事項,并與接受檢查的機構達成一致。
第十一條 檢查實施前,協會事先將抽樣檢查名單及檢查內容密封,由地方協會或督導人員將書面檢查通知及密封袋交檢查組長,由檢查組長向認證機構轉交書面檢查通知。
第十二條 檢查人員于檢查當日到達接受檢查的認證機構,檢查不在認證機構安排交通、食宿,認證機構也不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檢查人員到現場后,應與認證機構負責人簡短溝通,出示協會的書面通知和個人身份證明,講清需要配合檢查的各項事宜,向被接受檢查的認證機構出示書面的配合檢查須知。
第十四條 溝通結束后雙方共同拆封抽樣名單及檢查內容,按照協會事先確定的抽樣名單和檢查事項逐項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第十五條 對檢查人員所記錄的事實應由認證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發生涂改處,應有雙方以指印或簽字方式確認。
第十六條 完成要求的檢查內容后,雙方確認并共同密封檢查記錄,現場工作即行完成。檢查人員不再向認證機構負責人解釋檢查記錄,不做檢查結論、檢查報告。
第十七條 檢查現場工作結束后,由地方協會或督導人員收齊密封的檢查記錄,最遲在檢查結束三日內送交或特快專遞郵寄到協會。
第十八條 誠信經營檢查記錄由協會統一組織匯總、分析。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常務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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