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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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不少債權人打贏官司后發現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想追加未出資股東,不料原股東早把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給了一個"窮光蛋",試圖借此"金蟬脫殼"。
那么,未屆出資期股東向無出資能力人轉讓股權,應承擔補充責任嗎?
最高院入庫案例《韓某娥等四人與姚某、某物流公司等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中明確:
股東認繳出資尚未屆滿繳納期限,明知公司背負到期債務、無清償能力,刻意將股權無償轉讓給無資產、無收入、無出資履約能力的受讓主體,屬于濫用出資期限利益、惡意逃廢出資義務;即便出資期限未屆滿、股權已完成工商過戶,原轉讓股東仍需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向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裁判觀點簡析】
1. 核心法理:出資期限利益禁止惡意濫用
認繳制下股東出資期限利益受法律保護,但權利行使邊界為不得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本案股東并非正常股權流轉,而是利用十年認繳期限、無償轉股,掏空公司責任財產基礎,惡意阻斷資本金實繳路徑,違背商事誠信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直接喪失期限利益免責資格。
2. 惡意轉讓認定三大法定標準
結合本案裁判要點,惡意轉股缺一即可追責:一是轉讓時點公司已負債、喪失債務清償能力;二是受讓方無資產、無收入,客觀不具備認繳出資繳納能力;三是零對價、低價轉讓股權,無真實商業交易目的,刻意轉嫁出資義務。
3. 權責劃分:善意轉股免責、惡意轉股追責
正常合規股權轉讓:出資未到期、對價公允、受讓方具備出資能力,原股東脫離出資責任;惡意避險股權轉讓:瞄準弱勢無能力受讓方、公司負債后突擊轉股,實質變相抽逃責任、逃廢債務,原股東無法免責。
4. 責任范圍:鎖定未出資本息,承擔補充責任
原股東承擔責任限額固定:僅在自身認繳未繳納資本金本息范圍內擔責;責任性質為補充賠償責任,優先由公司、現任受讓股東償債,償債不足部分,由惡意轉讓原股東補足賠付。
周軍律師提醒,股東認繳出資尚未屆滿出資期限,若明知公司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仍將股權無償轉讓給無資產、無收入、不具備出資履約能力的受讓主體,屬于濫用出資期限利益、惡意損害債權人利益;該情形下原轉讓股東不能免責,需在未實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向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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