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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全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工作,防范煙花爆竹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落實縣政府關于推進全縣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的會議精神,縣應急局修訂了《漣水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總體規劃》。現將《漣水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總體規劃》(附件1)、《漣水縣煙花爆竹零售布點分配表》(附件2)公開,請各鎮(街道)、園區,各相關單位和企業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漣水縣應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2日
附件1
漣水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總體規劃(修訂稿)
為加強全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范經營市場秩序,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93號)《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深化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7〕97號)等文件,并結合《漣水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淮安市應急管理局《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設置和安全管理指導意見》《漣水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全縣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的會議紀要》,特修訂本規劃。
一、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嚴格落實國家、省、市、縣政策標準,嚴把經營準入關口,構建公平、公開、誠信、規范的市場秩序。通過科學規劃布點,壓實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推進標準化建設與隱患排查治理,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確保煙花爆竹經營安全可控。
二、布點規劃
立足縣域實際,綜合區位特征、人口密度、安全承載能力等因素,科學核定全縣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總量,并按需合理分配至各鎮(街道):
(一)零售點實行專店專營;
(二)原則上每5000人口設置1個零售點,各鎮(街道)不得突破分配數量新增點位;
(三)實行一點一證管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1年;嚴格規范產品擺放,嚴禁超量儲存、店外擺放、沿街兜售。
三、規劃數量
全縣煙花爆竹零售點總量控制在95戶以內,各鎮(街道)具體分配數量詳見附件2。
四、布點條件
(一)規劃與選址。嚴格符合全縣零售布點規劃,禁放區域內嚴禁設點;選址需便于人員快捷逃生、保障消防通道暢通,不影響應急救援;嚴禁設置于居民小區、鎮街主街道、燃氣敷設房屋、建筑上層、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橋上橋下、隧道涵洞、1千伏以上高壓線路下方、易燃易爆管道區域及軍事、文物保護區,遠離人員集中區域。
(二)外部安全距離。零售店與學校,醫院,幼兒園,養老院,集貿市場,文物古跡,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圖書館,危險品生產、儲存及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場所邊緣直線距離不少于100米;零售店之間直線距離不少于50米;零售店與220kV及以上的區域變電站圍墻,220kV以上的架空輸電線路之間直線距離不少于50米;采用臨時建筑物或零售店之間門窗直接相對設置時距離不少于80米。
(三)人員與安全管理。配備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相關人員須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實際經營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與許可時報送人員需一致;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落實日常巡查與風險管控措施。
(四)經營場所面積。實行專店專營,不得混營其他項目;經營面積不應小于30平方米,且不應大于100平方米,產品暫存區面積不應大于總使用面積的30%,存儲區域面積應包含在許可的零售場所使用面積內,其使用面積不應大于30平方米。
(五)平面布置。零售店平面布置應本著有利于經營安全原則,并保證安全疏散通道暢通。當零售店與其他場所聯建時,應滿足下列要求:零售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應設置不少于18cm的密實磚墻;零售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不應有樓梯、洞口、窗戶等相連通;零售場所不應作為其他生產、經營和生活等場所的進出通道。
(六)內部布置。零售店內應合理劃區,可分為顧客區、柜臺區、展示暫存區及產品儲存區,確保顧客與暫存區、儲存區之間有效隔離;零售店應設置至少1個安全出口,門寬不應小于1.5m,安全通道寬度不小于1.2m并畫線標識;產品儲存區可設置搬運產品的出入口,門寬不應小于1.2m,店內任意一點到出入門或安全疏散門的距離不超過8m;零售場所出入門口不應有明溝和臺階,進出門不應使用電動門;店內不應設置床鋪。
(七)建筑結構與防火要求。零售店應設置在建筑物一層,嚴禁設置在三層及以上建筑物內;不得與居住場所同建筑,嚴禁店內住宿;聯建時采用≥18厘米密實磚墻完全分隔,無連通洞口;儲存區隔墻采用≥18厘米密實磚墻;耐火等級不低于三級(獨立建筑間距超12米可按四級);建筑物應能承受當地的風載荷或雪載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八)消防安全。零售店內嚴禁有明火,嚴禁使用有強熱輻射的采暖設備;配備≥2具5公斤以上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周邊25米內明火點應設置不燃實體隔擋。
(九)電氣安全與風險監測。電氣線路規范敷設,無裸露、明接頭;室內線路穿鋼管或用阻燃電纜;用電設備、燈具、開關、插座為22區DIP22、IP54防爆型,普通電氣與產品水平距離≥1.2米,禁用高溫燈具;零售店設置至少兩個攝像頭,分別監控零售店內、外情況,配置有全覆蓋視頻與音頻報警,具備吸煙、煙霧、火焰智能識別,視頻保存≥30天,支持回放。
(十)安全警示標識。零售店應設置清晰且不易脫落的門頭,并標有聯系電話;在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零售許可證,張貼應急處置措施及“嚴禁煙火、易燃易爆、禁止燃放、禁止吸煙”等警示標識,公示經營“五個嚴禁”,標識清晰牢固、不易褪色。
(十一)購銷與庫存管理。執行定點采購、統一配送,與縣域合法批發企業簽訂購銷協議;僅經營個人燃放類產品,嚴禁銷售超標、違禁、過期、受潮、受損產品;建立購銷庫存臺賬,記錄完整,保存≥1年;產品堆放穩固、高度≤2米,防水防潮;按面積控量:30—50㎡:無倉≤100箱、有倉≤200箱;50—75㎡:無倉≤200箱、有倉≤350箱;75—100㎡:無倉≤300箱、有倉≤500箱開箱暫存+選購區≤40箱;選購區同時顧客≤3人,儲存區≤2人;店外30米內禁放地面類、100米內禁放升空類煙花。
(十二)安全責任落實。足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政策要求,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保經營安全。
(十三)符合其他規定。滿足《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設置和安全管理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要求。
五、布點規劃實施
(一)現場踏勘備案。全縣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實行95 戶總量管控。各鎮(街道)要嚴格對照全縣下達的布點指標,結合轄區人口密度、道路交通、安全承載能力、禁限放區域劃分等實際情況,逐一開展實地踏勘、綜合研判,科學確定轄區零售點位具體布局。
(二)政策宣講告知。各鎮(街道)全面排查梳理轄區意向經營人員,面對面開展政策宣講,詳細解讀經營準入條件、場地硬件標準、從業人員資質、評審規則、安全主體責任及相關管理要求,確保相關人員全面知曉、準確把握各項政策規定。
(三)嚴格審批管理。堅持“標準先行、陽光審批、公開遴選、擇優準入”原則,規范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全流程,建立多部門聯合評審機制,統一量化考評標準、規范評審工作流程,綜合考評擇優確定經營主體。從嚴把控新增零售點位的安全準入關口,從源頭上提升行業整體安全管理水平。
(四)本規劃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漣水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有關政策解釋。
六、工作職責
為保障全縣煙花爆竹零售布點規劃順利實施,進一步規范煙花爆竹零售店的安全條件和經營行為,按照三管三必須原則,明確有關部門、單位職責如下:
各鎮(街道):加強宣傳引導,取得經營戶廣泛理解和支持,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積極配合布點規劃實施;將煙花爆竹零售店納入社會面小場所管理,組織屬地各條線開展聯合排查,強化屬地聯合打非;負責轄區煙花爆竹經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轄區內零售店的日常監管檢查。
縣公安局: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依法查處阻礙監管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配合屬地及各有關部門開展監管工作;及時受理、查處群眾舉報、相關部門移送的違法生產、經營、燃放、儲存煙花爆竹案件。
縣應急局:統一負責全縣零售店的規劃布點及許可;加強執法檢查,組織查處零售店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縣市場監管局: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環節產品質量監管,開展煙花爆竹銷售環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縣消防救援大隊:指導鎮街對各自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店開展消防檢查,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縣城管局:根據部門職責清單,加強路面巡查,查處擅自占道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禁止煙花爆竹的擺攤銷售。
縣供銷社:切實履行行業主管監管職責,對漣水縣日雜果品公司常態化開展行業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漣水縣日雜果品公司:嚴格履行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落實安全經營、規范運營各項工作要求。
附件2
漣水縣煙花爆竹零售布點分配表
鎮(街道)名稱
布點數量(戶)
漣城街道
12
朱碼街道
12
陳師街道
5
保灘街道
5
高溝鎮
15
紅窯鎮
12
成集鎮
5
梁岔鎮
3
岔廟鎮
3
五港鎮
4
東胡集鎮
5
大東鎮
3
石湖鎮
3
唐集鎮
2
黃營鎮
4
南集鎮
2
匯總
95
發布:漣水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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