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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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韓某于2021年4月23日入職江蘇公司處,擔任營銷經理。
雙方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份合同仍選擇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24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2日。
2025年4月16日,公司向韓某發送終止勞動關系通知,通知載明雙方勞動合同將于2025年4月22日期滿終止,公司決定不再續簽。
韓某在2025年4月17日分別通過郵件、EMS快遞方式向公司發送了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通知。
公司認為,雙方已連續訂立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不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韓某不再享有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在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時,該合同自然終止。
韓某遂申請勞動仲裁,后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能否以合同期滿為由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一審判決:公司終止與韓某的勞動合同構成違法終止,應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存在該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向韓某發送的《終止勞動關系通知》中明確載明終止理由為“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
未涉及企業經營困難、客觀情況變化或勞動者履職不當等事由。
公司在仲裁及訴訟階段新增的“項目售罄、經營虧損無法繼續履行”“韓某存在管理失職”等抗辯理由,系為合理化其終止行為而事后補充的主張,依法不應納入本案審查范圍。
韓某與公司已連續訂立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至2025年4月22日屆滿。
公司徑行以合同期滿為由單方終止勞動關系,實質系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義務,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公司應依法向韓某支付違法終止賠償金。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確認公司終止韓某勞動合同違法,公司支付韓某違法終止賠償金183202.88元。
提起上訴:連續訂立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不再享有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公司上訴認為,法律規定應當是指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與勞動者第三次續訂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本案中,公司與韓某已連續訂立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韓某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未滿十年,因此不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韓某不再享有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雙方未能訂立新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時,該合同自然終止。
公司系合法終止與韓某的勞動合同,僅應支付經濟補償。
二審判決:韓某已連續與公司簽訂三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韓某已連續與公司簽訂三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公司在第三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決定不予續簽,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韓某支付違法終止賠償金。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5月18日
案號:(2026)蘇05民終4437號
【實務要點】
1.連續訂立兩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違法違紀等法定情形,勞動者即享有強制締約權。無論后續簽訂的是第三次還是第四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同意續訂,用人單位均無權單方以“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實務中,部分用人單位誤以為“連續訂立兩次”僅指第三次續簽時必須簽無固定期限,若第三次簽了固定期限,期滿后即可自然終止。本案明確指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用人單位在第三份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時單方終止,將構成違法終止,需承擔支付雙倍經濟補償(即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3.解除/終止理由的固定性
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出具的《終止勞動關系通知》中載明的理由,將作為司法審查的唯一依據。若通知中僅載明“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用人單位在仲裁或訴訟階段事后補充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嚴重失職”等抗辯理由,法院一般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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