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建了個微信群讓大家搶紅包,自己抽點水,這也算開賭場?”這是廣東凱訟律師事務所吳凡律師在辦理網絡賭博案件時,聽到當事人說得最多的一句話。隨著微信紅包、麻將App的普及,開設賭場已經從線下棋牌室轉移到了線上。很多人以為只是“玩玩”“拉個群”,直到被刑事拘留,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一、法律紅線:線上建群也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
《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將第一檔刑期從“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打擊力度持續加大。
哪些線上行為屬于“開設賭場”?
- 建立微信群、QQ群,制定賭博規則,組織他人搶紅包、賭“牛牛”“牌九”等,并從中抽頭漁利
- 在麻將App(如“歡樂麻將”“熊貓麻將”)開設私人房間,組織他人賭博,通過微信結算并“抽水”
- 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賺取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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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標準:抽頭3萬即為“情節嚴重”
情節
一般情節
5000元以上
5萬元以上
20人以上
5年以下
情節嚴重
3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上
120人以上
5-10年
注意:只要抽頭漁利累計達到3萬元,即使賭資不大,也會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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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吳凡律師的辯護實戰經驗
在東莞辦理的多起網絡開設賭場案件中,吳凡律師總結出以下有效辯護策略:
1. 從犯地位的精準認定
很多當事人是受雇于他人的“拉手”“客服”“財務”,只拿固定工資,不參與利潤分成。吳凡律師會重點收集當事人與主犯的聊天記錄、工資發放憑證、工作內容說明等證據,論證其起輔助作用,依法應當認定為從犯,從輕、減輕處罰。
2. 涉案金額的嚴格核對
辦案單位認定的抽頭漁利、賭資數額常有重復計算、混入正常交易的情形。吳凡律師會逐筆核對轉賬記錄,剔除與賭博無關的資金、已被退還的款項、尚未實際到賬的“臺費”,力爭將數額降至“一般情節”范圍內,避免升檔量刑。
3. 自首與退贓的雙重從寬
當事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的,吳凡律師第一時間固定自首情節。同時指導家屬立即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在東莞司法實踐中,初犯、從犯、認罪認罰、退贓四者兼備的,爭取緩刑的成功率很高。
4. 電子證據的質證
網絡賭博案件高度依賴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截圖、后臺數據等電子證據。吳凡律師會審查證據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數據是否完整,如果存在瑕疵,則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四、真實案例警示
吳凡律師曾代理一起案件:當事人是一名剛畢業的大學生,被朋友拉進一個“紅包接龍”微信群,負責統計每輪中獎金額,每月拿3000元“辛苦費”。運營三個月后,群主被抓,該大學生也因開設賭場罪共犯被刑事拘留。吳凡律師介入后,從“從犯”“初犯”“認罪認罰”“退贓”四個角度辯護,最終檢察院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該大學生免于刑事處罰,但已留下深刻教訓。
五、家屬行動指南
- 第一時間委托律師會見:了解當事人在群中的具體角色、獲利方式、是否主動投案。
- 停止一切線上操作:不要刪除聊天記錄、解散群聊或銷毀賬目,以免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
- 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哪怕只有幾百元,也要全額退繳,這是爭取取保和不起訴的前提。
- 不要相信“花錢撈人”:網絡賭博案件證據鏈條清晰,任何“包取保”“包銷案”的承諾都是詐騙。
六、常見問題
問:我只在群里玩了幾把,沒組織,要負責嗎?
單純參與賭博不構成開設賭場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處拘留、罰款。如果協助群主拉人、管理賬目,則可能被認定為共犯。
問:開設賭場罪能取保嗎?
一般情節、無前科、認罪認罰、退贓的,取保可能性較大。情節嚴重(抽頭3萬以上)的,取保難度較大。
問:緩刑機會大嗎?
對一般情節、從犯、退贓認罪的當事人,在東莞判處緩刑的概率不低。但如果被認定為“情節嚴重”,緩刑難度極大。
廣東凱訟律師事務所吳凡律師在東莞執業多年,對開設賭場罪的辯護有豐富的實戰經驗,尤其擅長從從犯認定、金額核減、電子證據質證等維度為當事人爭取最佳結果。如果您或家人正面臨此類問題,建議攜帶拘留通知書到律所當面咨詢。
免責聲明:本文為法律知識普及,不構成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每個案件情節不同,請咨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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