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許躍)干著總公司的活,拿著子公司的錢,向集團領導匯報工作——當一位身兼數職的高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他究竟該向哪家公司主張權利?近期,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高管起訴用人單位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案件,法院按照實際管理情況認定勞動關系。
2019年6月,王某入職北京某公司,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月,該公司與王某之妻張某共同出資成立山東某公司,張某任法定代表人,王某任總經理。2021年9月,北京某公司所屬控股集團成立,王某被任命為集團副總裁,協助管理硬件開發部、投融資部,并分管山東某公司,同時實際參與北京某公司技術部管理工作。北京某公司向王某支付了2019年6月的工資,7月起,山東某公司負責王某的工資發放和社保繳納。
2024年,王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與北京某公司自2019年6月起存在勞動關系。北京某公司辯稱,王某系山東某公司總經理,由該公司發放工資、繳納社保,與北京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勞動關系不能僅憑工資發放、社保繳納等表面形式,核心在于確定用工管理主體即勞動者為誰提供勞動。
首先,王某入職時山東某公司尚未成立,勞動關系起點已指向北京某公司。其次,從管理實質看,王某在北京某公司釘釘系統中行使技術部審批權限,向北京某公司管理人員匯報工作并接受考核,薪酬標準與北京某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溝通確定,受該公司薪酬績效管理辦法約束。再次,從業務實質看,王某對外代表北京某公司洽談項目、簽署合同,業務屬于北京某公司主營業務組成部分。此外,王某被任命為集團副總裁后實際參與北京某公司技術部管理,進一步印證了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的存在。
綜上,法院確認雙方自2019年6月至2023年5月2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編輯 劉倩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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