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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藍色字關注“石獅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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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源自網絡的“緣分”,一步步誘導投資虛擬貨幣,先給甜頭再設陷阱,最后竟安排專人上門取走大額現金……這不是電影情節,而是真實發生的電信網絡詐騙案。
近日,石獅市人民檢察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車手”李某提起公訴。
一場精心設計的“網戀”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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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張女士通過微信認識了一名陌生男子。對方以“相親”為名接近,隨后引導她下載聊天APP,幾天后便開始推薦“投資理財”項目——在一個網站上買賣U幣,買漲買跌,穩賺不賠。
為取得張女士信任,起初對方幫張女士“充值”了一筆,很快就獲得盈利并成功提現。張女士信以為真,又追加投資了一筆資金,再次盈利并提現。隨后,對方稱“行情好”,要求她加大投入,并告知超過10萬元需用現金兌換U幣。張女士取出一筆現金,對方安排一名男子上門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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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對方又以“活動沖刺”“交稅”“保證金”等理由,讓張女士多次取現交易。直到2025年1月,張女士發現仍無法提現,才意識到被騙。
同樣的套路也發生在譚女士身上。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一名男子以交友為名,誘導譚女士充值U幣投資。前期小額充值成功提現后,對方稱需“提升會員等級”,并推薦“U商”上門換幣。譚女士多次將現金交給上門的男子,被騙超百萬元。
為報酬上門取錢,“車手”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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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2024年12月底,充當“車手”的李某受朋友邀請,專門負責線下對接受害人、上門收取現金。每次交易,李某一方使用專用手機與被害人約定交易地點和金額后上門拿取現金,待被害人確認“收到”U幣(實際U幣錢包并非被害人控制),李某一方便取走現金并刪除對方聯系方式。李某明知所取現金來源可疑,仍伙同他人多次作案。
檢察官釋法
本案是典型的“線上詐騙+線下上門取現換U”新型電詐模式。詐騙分子誘導受害人下載虛假投資APP,前期讓受害人成功提現獲取信任,隨后以“大額投資需現金兌換U幣”為由,安排“車手”上門取現。表面上受害人用現金買到了U幣并充值到平臺賬戶,實際這些U幣是虛假的或已被控制,現金一旦交出便石沉大海。
本案中,李某聽從指令下車拿取現金后交給同伙,其明知現金來源不正當、可能是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多次幫助他人轉移現金,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026年1月,石獅市人民檢察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李某提起公訴。同月,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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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友過程中,若對方以“投資U幣”“充值返利”等名義引導至第三方平臺操作,并要求將現金交由陌生人收取,請立即停止交易并報警。對于受雇取現人員,在明知款項來源可疑、可能系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代為收取和轉移現金,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與者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若有證據證實參與實施詐騙的環節,還將構成電信網絡詐騙的共犯。切勿心存僥幸,淪為犯罪幫兇。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文案 | 紀英藝
編輯 | 新媒體工作室
初審 | 紀英藝
復審 | 許麗純
終審 | 陳清真
石獅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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