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一次“關鍵詞劫持”引發的訴訟風波
1. 當事人困境:被告的“困惑”
甲是一家中小型互聯網科技公司的運營負責人。2025年底,公司突然收到法院傳票——原告乙公司(化名,以下均脫敏處理)起訴稱,甲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將乙公司的注冊商標“XX”(以下脫敏)設置為搜索關鍵詞,當用戶搜索“XX”時,甲公司的廣告鏈接會出現在搜索結果頁面前端,點擊后進入甲公司官網。乙公司認為,這一行為構成混淆,屬于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制的“將他人注冊商標設置為搜索關鍵詞”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甲公司大呼冤枉:我們確實在后臺投放了“XX”這個關鍵詞,但廣告標題和描述中從未出現“XX”字樣,用戶點開看到的是我們自己的品牌和產品介紹,怎么會“混淆”呢?我們只是想借助這個關鍵詞觸及對同類產品有需求的潛在客戶,屬于正常的商業競爭手段啊!
面對乙公司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50萬元的訴訟請求,甲公司感到壓力巨大——既擔心敗訴影響企業經營,又不甘心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者。
2. 案件關鍵事實
原告:乙公司,擁有注冊商標“XX”(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第35類、第42類)
被告:甲公司,經營同類互聯網服務,與乙公司存在直接競爭關系
行為方式:甲公司在百度搜索推廣后臺,將“XX”設置為競價排名關鍵詞
廣告呈現形式:用戶搜索“XX”后,搜索結果頁出現甲公司的廣告鏈接,但廣告標題、描述中均不包含“XX”字樣,僅有甲公司自身品牌名稱及產品介紹
原告主張:被告行為屬于“關鍵詞隱性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二款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法院為何駁回原告大部分訴求?
某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認定甲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該關鍵詞,并賠償乙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萬元(遠低于原告主張的50萬元)。
法院裁判理由的核心要點:
不構成商標侵權:法院認為,甲公司將“XX”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屬于“后臺隱性使用”,該關鍵詞并未出現在廣告內容中向消費者展示,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性使用”。因此,不構成注冊商標專用權侵權。
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斷:法院援引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二款,認為關鍵詞設置行為是否構成混淆,關鍵在于“是否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本案中,雖然廣告內容未顯示“XX”,但部分消費者可能認為甲公司提供的服務與乙公司存在“贊助、許可、合作、推薦等特定聯系”——即關聯關系混淆。法院綜合考量了以下因素:
乙公司注冊商標“XX”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
甲公司與乙公司屬于同一行業、服務高度近似
部分消費者在點擊廣告后確實產生了二者存在關聯的認知
甲公司未能證明其關鍵詞使用行為具有合理理由(如描述自身產品特性所必需)
賠償數額的計算:法院認為,甲公司行為雖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影響范圍有限,乙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實際損失或甲公司獲利,且甲公司廣告內容已及時調整,最終酌定賠償3萬元。
三、法律分析:新法背景下,被告如何構建抗辯策略?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在當前司法實踐中,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二款已將“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等設置為搜索關鍵詞”明確納入混淆行為規制。但這并不意味著被告必然敗訴——關鍵要看是否會引發“特定聯系”的混淆,而非簡單認定“用了關鍵詞就違法”。俞強律師指出,被告應當從以下角度構建抗辯體系:
問題一:什么是“特定聯系”混淆?被告為何要重點關注?
根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混淆行為不僅包括“商品來源混淆”(即消費者誤以為A公司的產品是B公司的),還包括“關聯關系混淆”(即消費者誤認為A公司與B公司存在投資、許可、合作、加盟、推薦、背書等特定聯系)。
對被告的現實意義:如果原告無法證明消費者產生了“商品來源混淆”,但能證明消費者產生了“關聯關系混淆”,仍然可能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被告需要重點回應的不是“我用了關鍵詞”,而是“消費者不會因此認為我們與原告存在任何特定聯系”。
問題二:被告可以從哪些維度進行有效抗辯?
抗辯維度一:關鍵詞使用屬于“后臺隱性使用”,不導致混淆
這是最核心的抗辯路徑。司法實踐中明確區分了“顯性使用”和“隱性使用”:
顯性使用:在廣告標題、描述中直接展示他人商標,容易引發混淆
隱性使用:僅在后臺設置關鍵詞為觸發條件,廣告內容中不展示該關鍵詞
部分法院認為,隱性使用場景下,消費者在搜索結果頁及點擊后頁面均未看到原告商標,不易產生混淆。甚至在某些判例中,法院明確認定隱性使用不構成混淆行為。
實戰技巧:
強調廣告內容僅展示被告自身品牌名稱、產品介紹
證明被告廣告頁面與原告產品頁面存在顯著差異
引用專業調查報告證明消費者混淆率極低(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混淆度測試)
抗辯維度二:關鍵詞屬于“描述性使用”或“指示性合理使用”
如果被告的關鍵詞使用是為描述自身產品特性、服務內容所必需,或者為指明原告產品作為配件、兼容使用所需,可能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典型場景:
被告提供原告產品的維修、配件、兼容服務
被告的產品確實與原告產品存在功能關聯(如適配器、配套軟件)
使用原告商標是為了說明自身服務內容(如“我們提供XX品牌產品的售后服務”)
注意事項:合理使用必須是“必要且善意”的,不得超出必要范圍,不得暗示與原告存在贊助、合作關系。如果被告廣告內容中突出使用原告商標(如“官方正品”“原廠配件”),則可能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
抗辯維度三:原告商標缺乏“一定影響力”
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二款對關鍵詞使用行為的規制,雖然未明文要求原告標識必須“有一定影響”,但司法實踐普遍認為:只有原告標識具有市場知名度時,關鍵詞設置行為才具有實際意義和可責性。
舉證方向:
查詢原告商標注冊時間、使用范圍、實際知名度
審查原告所能提供的廣告宣傳、銷售數據、榮譽證明
如果原告商標知名度較低、僅在局部區域使用、或系剛注冊未實際使用的“僵尸商標”,被告可主張其不構成“一定影響”,從而否定混淆可能性
抗辯維度四:被告缺乏主觀惡意
新法背景下,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是認定混淆行為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被告能夠證明:
使用關鍵詞是為了真實描述產品功能、服務范圍
不知道該關鍵詞是他人注冊商標(如系行業通用詞、描述性詞組)
或事后得知后已主動停止使用
可以大幅減輕甚至免除賠償責任。
舉證方式:
提供關鍵詞預審記錄(內部審核機制)
提供廣告投放計劃、市場調研報告
證明關鍵詞屬于行業通用詞匯(如“二手車”“家政服務”等)
抗辯維度五:原告主張混淆結果的證據不足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告行為導致“混淆可能性”——即存在相關公眾誤認為商品來源或存在特定聯系的風險。
被告可要求法院審查原告證據的充分性:
原告是否提供了消費者調查問卷、市場調研報告?
原告是否提供了實際發生混淆的案例(如消費者投訴、退貨記錄)?
原告是否能證明被告廣告投放對自身商譽造成的實際影響?
如果原告僅憑“關鍵詞設置”這一行為本身推導混淆結論,而未能提供實質性證據,被告可主張原告舉證不足,要求駁回訴請。
問題三:被告還有哪些“止損”策略?
立即停止使用:收到起訴后,第一時間停止使用爭議關鍵詞,避免擴大損失,也向法院展示無繼續侵權故意
回撥證據鏈:申請法院向百度等搜索引擎調取后臺投放數據、關鍵詞預審記錄,證明廣告內容的真實形態(隱性/顯性)
尋求和解談判:多數法院傾向于調解,被告可在不承認侵權的原則下,與原告協商停止使用、象征性賠償或技術協助,避免大面積賠償
構建合規體系:建立內部關鍵詞審核機制,避免使用他人商標作為關鍵詞,對有爭議的關鍵詞提前咨詢專業律師
四、新法背景下,被告的“生存法則”
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二款的出臺,為關鍵詞廣告這一商業慣例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邊界。被告在面臨此類訴訟時,不應驚慌失措,而應從“是否足以引發特定聯系混淆”這一核心要件出發,系統性地構建抗辯策略。
俞強律師特別提示:即使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仍可能爭取低額賠償或部分訴請駁回的結果。關鍵在于能否證明:
廣告內容合法合規(不展示原告商標)
原告標識影響力有限
被告行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混淆后果實際未發生或影響輕微
五、俞強律師介紹
俞強律師,北京大學法律碩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具有律師和專利代理師雙重資質,累計代理訴訟案件超過700件。
俞強律師團隊長期深耕互聯網知識產權細分領域,專注代理搜索引擎關鍵詞設置、競價排名引發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累計辦理同類案件數十起,覆蓋權利方維權、被訴方抗辯全場景,熟悉北京、上海、江蘇、福建等多地法院的裁判規則與辦案尺度,可為品牌方、互聯網企業提供精準的法律解決方案。
核心優勢
裁判規則熟稔,預判精準
團隊代理的多起案件明確了該類糾紛的核心司法認定標準:包括「后臺隱性設置關鍵詞不構成商標性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必要、善意”邊界」「流量劫持類共同侵權的認定規則」「賠償額的裁量考量因素」等,可提前為客戶評估案件走向,制定最優策略。
侵權抗辯經驗豐富,結果可控
代理被告客戶上海某豹、上海某盾、阜陽某蔚、揚州某洲等被訴方實現低額賠償、部分訴請駁回的有利結果。
全流程服務能力,閉環保障
從侵權線索監測、電子取證(可信時間戳/區塊鏈存證)、向法院/百度調取后臺投放數據、庭審抗辯到執行階段,提供全鏈條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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