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召開的全國安全生產視頻會議強調,要加強行刑銜接,強化警示震懾,全力穩控安全生產形勢。為深入貫徹落實會議精神,持續加強安全生產法治宣傳教育,常態化開展以案普法、以案釋法,發揮典型案例警示震懾作用,現梳理匯編安全生產領域行刑銜接相關規定及典型案例,專題推送。
案例
違規供應和使用燃氣造成多人死傷,教訓慘痛!
事故概況
2019年12月3日,某食品公司生產車間燃氣管道主閥門法蘭墊片受管道內液化石油氣和二甲醚混合氣體長期腐蝕,局部發生破損脫落,在管道內部壓力作用下發生撕裂,致使管道內氣體泄漏,遇電氣火花引發爆炸,造成4人死亡、1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429萬元。
調查發現:食品公司擅自改裝燃氣設施,將燃氣管道、閥門等設施封閉在通風不良的場所內,且未依照國家標準設置通風、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等安全設施,未對生產車間內燃氣管道主閥門等設施開展日常維護;燃氣供應單位某液化石油公司未對食品公司生產車間燃氣管道主閥門等燃氣設施定期開展安全檢查,且長期供應二甲醚嚴重超標的燃氣,銷售金額達380349元。
處理結果
有關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組認為,該食品公司和某液化石油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食品公司和液化石油公司進行事故罰款,并將其納入聯合懲戒對象管理。同時,事故調查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液化石油公司燃氣經營許可證,建議有關部門對在事故調查中發現的液化石油公司其他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有關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組還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食品公司廠級安全管理員馬某、食品公司生產部部長助理郭某某等管理人員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條,液化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液化氣充裝人員吳某某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專家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液化天然氣使用單位應遵守用氣規范,采取有效措施落實燃氣設施檢查管理制度,認真組織開展生產車間燃氣管道檢查,及時排查發現燃氣設施存在的事故隱患,組織擬訂本單位的燃氣應急預案及措施,并對從業人員依法開展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本案中,食品公司廠級安全管理員馬某、食品公司生產部部長助理郭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導致事故發生,造成4人死亡、1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429.563萬元,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且具備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
液化石油公司長期向食品公司供應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氣,導致燃氣管道主閥門法蘭墊片加速腐蝕、物理機械性能顯著下降,造成燃氣泄漏引發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429.563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液化氣充裝人員吳某某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且具備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本案中,液化氣銷售者液化石油公司在產品中摻加二甲醚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380349元,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液化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和液化氣充裝人員吳某某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其實施數罪并罰。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燃氣供應企業應提高安全服務意識,自覺杜絕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氣瓶、自覺杜絕供應不符合標準的燃氣。燃氣使用單位應加強對燃氣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促整改,形成隱患治理閉環工作長效機制。
來源:應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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