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6日晚,外出送貨歸來的羅云(化名)遲遲不見妻子回家,多處尋找無果后報案。次日下午,羅云妻子劉某的尸體被警方發現在同村另一名男子羅某某的越野車里。
2026年4月,劉某被出軌對象羅某某殺害案,法院一審判決,羅某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限制減刑。
對于判決,羅云有不同的看法,他向檢方提出了抗訴申請,長沙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答復:決定不予抗訴。目前,羅云啟動刑事申訴程序。“我就想讓兇手受到最嚴厲處罰。”
案發:妻子深夜未歸被情人殺害
湖南瀏陽市沙市鎮秧田村,是典型的湘北鄉村。村民多在外務工,羅云與妻子劉某的生活,是當地最常見的范本。
2000年,羅云在廣東務工時結識劉某,五年后二人結婚,婚后共同在外打拼多年。
2017年,為照料體弱的女兒,劉某帶著孩子率先返回瀏陽老家生活。兩年后,在外奔波近二十年的羅云結束務工生涯,變賣廣東的房產后,攜積蓄返鄉,在家鄉開辦了一間小型拖把加工廠。在羅云看來,他的生活簡單而幸福。
然而這種生活,在2024年7月戛然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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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6日中午,羅云和妻子開車去送貨,傍晚回到家,一家人吃了晚飯。18時左右,妻子稱要去給一個女孩說媒,晚上要出去一下。
20時左右,妻子開車離家。直到17日凌晨兩點,妻子還不見蹤影,電話也沒人接聽,于是羅云四處尋找。
“妻子以前從沒出現晚上不回家的情況,我找了幾個小時沒有找到,就報警了。”羅云說,2024年7月17日下午,警方通知他找到了妻子劉某,但劉某已死亡,遺體在同村的羅某某車上,羅某某也被警方抓獲。
羅云介紹,羅某某是與他們同村的村民,羅某某妻子在自家的拖把廠工作。“后來警察告訴我,妻子和羅某某有不正當關系,我才知道。”羅云說,剛開始他難以置信,他和妻子結婚20多年,始終感情很好。他以前曾有過懷疑,但還是相信妻子不會背叛他。
判決:兇手一審被判死緩,限制減刑
羅云向記者提供的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2024年7月20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羅某某被瀏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日被逮捕。
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羅某某與被害人同系瀏陽市某村村民,各自有婚姻家庭,兩人自2021年起發展為婚外情。2024年3月,羅某某以公布劉某的裸照、婚外情等威脅、糾纏劉某。
2024年7月16日20時許,羅某某駕駛一輛越野車將被害人約出帶至瀏陽市某三岔路口處,后來雙方發生爭吵,羅某某掐住劉某脖子并捂住其口鼻,直至其死亡。
作案后,羅某某駕車至一廢棄礦場處向劉某嘴里灌農藥,企圖制造自殺假象。隨后,羅某某駕車前往長沙縣一處公墓喝農藥自殺未遂。
民警在該公墓將羅某某抓獲,并當場從其車輛副駕駛位發現劉某尸體。經鑒定,被害人符合機械性窒息死亡。
判決書顯示,羅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表示認罪悔罪。其辯護人辯稱:羅某某具有自首情節,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羅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害人劉某存在一定的過錯,對案件發生起到推動作用;羅某某系初犯,此次是在長期感情糾葛中發生爭執,因一時情緒失控發生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較于其他有預謀、手段殘忍的故意殺人案件較低。
法院經審理認定,羅某某對他人是否報案不知情,民警根據車輛行駛軌跡和視頻追蹤抓獲羅某某,羅某某在現場畏罪自殺,沒有投案的意愿,不屬于自動投案,不構成自首,但羅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系坦白。
另外,羅某某和劉某的婚外情本身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劉某未侵犯羅某某的合法權益,不能認定被害人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錯。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羅某某限制減刑。
一審宣判后,羅某某未提出上訴。但羅云對該判決結果并不認可,拿到判決書當天,他就決定申請抗訴,他認為兇手理應被判處死刑。
家屬:提起刑事自訴 希望嚴判
在羅云看來,本案并非臨時起意的激情犯罪,羅某某全程存在明顯預謀。羅某某歸案后,供述反復,不應適用坦白從輕的量刑標準,理應受到最嚴厲的刑事處罰。2026年4月24日,羅云正式向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提交抗訴申請。
29日,羅云收到檢察院的回復:“你于2026年4月24日請求本院對羅某某故意殺人一案一審判決提出抗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決定不予抗訴。”
羅云告訴記者,案發前數月,羅某某持續恐嚇、脅迫、威脅;案發時手段暴力、致人死亡;案發后刻意毀證、偽造現場,全程具有明確預謀,死緩量刑與其犯罪情節不相匹配。目前,他已整理全套案卷材料、證據筆錄,正式啟動刑事申訴程序。
“我妻子劉某后來是被逼迫威脅出去的。”羅云說,劉某與羅某某發生過不正當關系一段時間后,實則是想跟羅某某斷絕往來,但羅某某拍裸照威脅她,還對其進行毆打。兇手曾買農藥拍照發給其妻子,威脅要搞死他們一家人。
羅云提出,他比對判決書后發現,羅某某行動軌跡、作案時間、案發過程的細節和卷中的描述存在明顯沖突。羅某某在偵查、庭審階段的多份供述,存在前后不一、刻意虛構的內容,原審法院采信了存在矛盾的供述內容,導致部分案件事實認定不準。“羅某某第一次接受訊問時,供述劉某喝農藥死亡,他將剩下的農藥全部喝完等虛假內容。謊言被戳穿后,他也沒有完全按照客觀事實交代自己的罪行。”
原審判決中認定羅某某構成坦白,據此作出從輕處罰。羅云認為,羅某某歸案后,供述反復、避重就輕,未完整如實供述全部作案細節,無真誠悔罪、認罪認罰的實際行為,不具備法定坦白從輕情節,原審適用從輕量刑屬于法律適用偏差。
截至目前,羅云已將刑事自訴材料提交到法院。
內容來源:津云、都市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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