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民莫女士向南都反映稱,其父親因下肢血管閉塞在南山區人民醫院接受微創手術,術中即開始腹痛,術后28小時內病情持續惡化卻未得到有效檢查與處置,最終因膿毒癥休克死亡。深圳市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定,醫方在患者的診治過程中存在過失,本例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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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涉事的深圳市南山區人民醫院
患者家屬:
手術一半即終止
持續不適未得到有效處置
“我父親走進醫院時生命體征平穩,做了手術,次日死亡,腹痛28小時無人理會、無人檢查,最后死亡時腹如斗大,突然地離開了我們”,莫女士向南都記者講述了其父親在醫院診療期間的遭遇。
今年1月11日,患者因腿疼入院查出下肢血管閉塞。次日,醫生向家屬建議進行微創手術,以避免截肢風險。13日中午,手術在局部麻醉下進行,但中途院方卻以“難度大”為由終止了操作,并稱需要等待進一步會診。
“后面翻看錄像才知道,父親在手術臺就已經喊胃痛了”,莫女士表示,手術終止后患者腹痛持續28小時且未見緩解,在此期間家屬多次申請會診、要求進行全腹CT檢查等,但院方均未落實。至14日16時,患者被送全腹CT后即報病危,在轉入ICU后出現嚴重的酸中毒、休克,當晚搶救無效,院方給出的死因是膿毒癥。
事故鑒定:
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醫院存在多項醫療過失
針對該起醫療事故爭議,南都記者了解到,深圳市衛健委已委托深圳市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并于4月30日出具鑒定書。
結果顯示,醫方在患者的診治過程中存在三項過失:一是病歷書寫不規范。主要依據:手術記錄不夠全面、轉入重癥監護室搶救家屬簽名同意書缺失等;二是醫方評估病情不足。主要依據:醫方對患者腹痛的復雜性認識能力不足,判斷病情演變能力不足;三是三級查房制度執行不足。主要依據:根據視頻材料,上級醫生在1月13日及14日上午,上級醫師未到床邊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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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書指出醫方在患者的診治過程中存在三項過失
鑒定組專家綜合分析認為,患者系高齡患者,基礎疾病負荷嚴重,存在全身多發動脈粥樣硬化,高血壓病,陳舊性心肌梗死,慢性腎功能不全,高尿酸血癥等多種嚴重器質性及代謝性疾病。上述基礎疾病導致患者全身各重要器官儲備功能顯著減退,在手術應激狀態下,機體代償能力嚴重受限,原有疾病迅速進展惡化,構成其最終不良轉歸的主要病理生理基礎。
此外,專家意見還指出,醫方在圍手術期管理中存在病情辨識能力不足之過失,未能對患者病情演變進行動態、有效的評估與監測,亦未能及時識別病情惡化征象并采取針對性干預措施,上述醫療過失與患者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系導致不良后果的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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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意見還指出,醫方在圍手術期管理中存在病情辨識能力不足之過失
綜上,本例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應承擔次要責任。
事件進展:
醫院尊重鑒定結論
家屬無法認同
“整個報告把重點放在我父親本身的基礎疾病上,卻忽略了術后28小時沒有任何有效檢查和治療”,對于上述鑒定結果,莫女士無法認同。
其表示,醫療事故鑒定書多處采納了醫院單方面的說法,有失偏頗。例如,鑒定書將“術中腹痛”表述為“術后腹痛”;稱家屬“拒絕冠脈CTA檢查”,但家屬否認此事。其表示:“老年人生命體征平穩走進醫院,做個微創手術次日死亡,難道醫院說個年事已高、有基礎疾病就可以完全脫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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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醫療事故鑒定書封面
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2002年),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是指,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認定,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死亡,即呼吸和心跳停止的事件(不包括腦死亡),屬于醫療事故最高等級。
而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責任程度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次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如患者自身疾病、體質等)造成,醫療過失行為僅起次要作用?。
對于該起醫療事故爭議,南山區人民醫院相關負責人向南都記者表示:“醫院尊重這項鑒定的結論和意見”,并透露,目前醫院與患者家屬仍在持續溝通協商當中。
南方都市報(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報道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吳春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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