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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 法院能否依職權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李舒律師
閱讀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據此,對于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那么,對于仲裁案件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依職權裁定不予執行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本文分享一則案例,對該問題予以分析,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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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只有在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方可依職權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根據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而不屬于對仲裁裁決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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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一、師大附中某分校與鄧某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衡陽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衡仲裁字第112號仲裁裁決。
二、2019年4月2日,師大附中某分校向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衡陽中院)申請撤銷上述仲裁裁決,衡陽中院作出(2019)湘04民特1號民事裁定,駁回師大附中某分校的申請。
三、2019年4月15日,衡陽中院對本案立案執行。執行中以發現該案涉及非法集資為由作出(2019)湘04執256號執行裁定,不予執行鄧某華申請強制執行(2018)衡仲裁字第112號裁決案。
四、鄧某華不服上述執行裁定,向衡陽中院提異議,請求對本案恢復執行。衡陽中院認為,本案因涉及非法集資,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故該院裁定不予執行符合法律規定,故裁定駁回鄧某華的異議請求。
五、鄧某華不服,向湖南高院請求對本案強制執行。湖南高院經審理,裁定撤銷衡陽中院(2019)湘04執異65號、(2019)湘04執256號執行裁定。
六、師大附中某分校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請求撤銷湖南高院復議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撤銷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湘執復201號執行裁定和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4執異65號及(2019)湘04執256號執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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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案中,師大附中某分校與鄧某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衡陽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衡仲裁字第112號仲裁裁決。后師大附中某分校向衡陽中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衡陽中院以本案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為由,依職權裁定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鄧某華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請復議。湖南高院裁定對仲裁裁決應予執行。后師大附中某分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至此,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時,實際涉及兩個爭議焦點:一是衡陽中院能否直接以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為由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二是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審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裁定是否正確。
關于衡陽中院能否直接以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為由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其中僅規定人民法院只有在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方可依職權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且根據查明的事實,本案不存在執行主體或執行標的涉犯罪線索的情形。即便認為本案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根據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亦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而不屬于對仲裁裁決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因此,衡陽中院依職權以本案涉及非法集資犯罪為由認定應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
關于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審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裁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五款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后,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裁定,是從實體上否定了仲裁裁決的效力,如對該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應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衡陽中院及湖南高院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審查本案錯誤。
雖然湖南高院在審理結果上正確,但其在適用程序上存在錯誤,故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一并撤銷了衡陽中院和湖南高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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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人民法院只有在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方可依職權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本文分析的案例雖然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但系案外人涉嫌犯罪,并不存在執行主體或執行標的涉犯罪線索的情形。故法院無權依職權直接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均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對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執行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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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九十二條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可以根據雙。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七十五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七十六條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公共利益的,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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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該案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衡陽中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關于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本案因涉及非法集資,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故該院裁定不予執行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鄧某華的異議請求。
湖南高院認為:
本案的焦點問題為:本案是否涉及非法集資犯罪?對于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執行案件,裁定不予執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一)本案是否涉及非法集資犯罪?經查,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當事人鄧某華及師大附中某分校均未發現存在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事實,案外人鼎某擔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資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其僅是鄧某華及師大附中某分校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人,并未直接發生借貸法律關系,其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不影響對本案當事人之間的合法民間借貸事實及其民事法律關系的認定,衡陽中院作出的(2019)湘04執異65號執行裁定認定本案涉及非法集資犯罪,事實查明不清,理由不足。(二)對于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執行案件,裁定不予執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了不予執行生效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包含:(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本案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是案件涉及刑事案件,并不屬于以上法定情形,因此,裁定不予執行(2018)衡仲裁字第112號裁決書于法無據。據此,湖南高院裁定撤銷衡陽中院(2019)湘04執異65號、(2019)湘04執256號執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的焦點問題有兩個,一是人民法院能否依職權以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為由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二是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審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裁定是否正確。
一、關于人民法院能否依職權以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為由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問題
對于被執行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執行法院能否依職權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了不予執行生效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包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般認為,人民法院只有在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方可依職權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根據湖南高院查明的事實,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申請執行人鄧某華及被執行人師大附中某分校均未發現存在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事實。衡陽中院異議裁定稱“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該案涉及非法集資,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湖南高院復議裁定稱“鄧某華與師大附中某分校之間僅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系案外人鼎某擔保公司”,本案不存在執行主體或執行標的涉犯罪線索的情形。即便認為本案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嫌疑,根據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亦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而不屬于對仲裁裁決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因此,衡陽中院依職權以本案涉及非法集資犯罪為由認定應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
二、關于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審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裁定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五款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執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后,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裁定,是從實體上否定了仲裁裁決的效力,如對該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應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衡陽中院及湖南高院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審查本案錯誤。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第二條第二款:“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辦理非涉外涉港澳臺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經審查擬認定仲裁協議無效,不予執行或者撤銷我國內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報核;待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后,方可依高級人民法院的審核意見作出裁定。”本案衡陽中院經審查擬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后,未向湖南高院報核,未經湖南高院審核直接作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執行裁定,確屬不當。另申訴人提出復議案件立案后未向其發受理通知書的問題,經查屬實,亦屬不當。
綜上,申訴人師大附中某分校的申訴請求部分成立。衡陽中院(2019)湘04執256號執行裁定、(2019)湘04執異65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湖南高院(2019)湘執復201號執行裁定雖然撤銷上述裁定,結論正確,但適用復議程序予以審查不當,均應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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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來源:某師范大學附屬中學某分校、鄧某華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執監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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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經驗總結
裁判規則:案件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嫌疑,根據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仲裁裁決。
案例1:吳某華、賈某軍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豫執復16號】
河南高院認為,安陽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在偵辦本案被執行人賈某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過程中,發現被申請執行的安陽聚某酒店的房產屬于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遂書面通報執行法院濮陽中院。濮陽中院異議審查過程中,向安陽市公安局文惠分局發函調取了賈某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手續及公安機關對賈某軍的訊問筆錄,顯示賈某軍供述其投入安陽聚某酒店的資金來源于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資金。上述證據能夠證明本案執行標的確屬涉嫌刑事犯罪,濮陽中院據此裁定中止本案的執行,符合上述規定。吳某華認為濮陽中院僅以公安機關的《告知函》作為裁定本案中止執行的依據,未依法進行審查,與事實不符。
案例2:水某梅與喬某翔、陜西融某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陜執復116號】
陜西高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西安中院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而中止執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申請執行人水某梅與喬某翔簽訂書面《投資借款合同》約定,喬某翔借款由融某信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各方當事人還簽訂《還款承諾書》對上述債權債務及還款責任予以確認,并由融某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某杰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水某梅經喬某翔指示將案涉款項打入成某杰個人賬戶,借款期間成某杰也將利息通過其個人賬戶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成某杰既是融某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為代表融某信公司,也是融某信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責任人,現該公司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成某杰也被追逃,有關本案的定性及成某杰、喬某翔等人的行為性質有待刑事案件作出認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現融某信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債權與融某信公司及成某杰等人刑事案件的審查結果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能否作為一般民事案件繼續執行有待于刑事案件處理的結果。故復議申請人所提復議理由不能成立,西安中院執行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案例3:馬某偉、張某利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冀01執復84號】
石家莊中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執行異議案件予以立案:(一)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異議的;(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三)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四)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的;(五)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超過申請執行期間或者其他阻止執行的實體事由提出阻止執行的;(六)被執行人對仲裁裁決或者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申請不予執行的;(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請執行異議的。故人民法院依法應中止執行而未中止執行的,當事人提出異議的,屬于執行異議案件受理條件。本案馬某偉提出裕華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符合執行異議案件受理條件,裕華法院應當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部分關于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指出,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于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本案中,馬某偉稱綠某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故裕華法院在審查過程中,應向公安機關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如與本案基于同一事實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則本案應裁定中止執行。
本文作者: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 資深商事律師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 | 公司合規與股東間爭議 | 金融與執行 | 刑事辯護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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