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5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在第39個國際禁毒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新型毒品犯罪及相關犯罪,防范未成年人藥物濫用典型案事例。其中,案例7件,事例3件。
這些案事例中有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有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涉案物質既有管制麻精藥品,也有未列管成癮性物質。這些案事例導向鮮明,旨在向全社會傳遞“涉癮必懲、侵未必重”的明確信號,進一步做實依法從嚴懲處,進一步強化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進一步震懾涉毒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新型毒品犯罪 防范未成年人藥物濫用典型案事例
一、嚴某、黃某販賣、運輸毒品案——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并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依法從重處罰
二、高某販賣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販賣麻精藥品,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從重處罰
三、江某販賣毒品案——醫藥從業人員向多名未成年人販賣精神藥品,依法從重處罰并宣告從業禁止
四、徐某走私毒品案——未成年人受境外毒販指使參與走私毒品,依法懲處
五、李某販賣毒品案——對毒品犯罪未成年被告人可依法適用緩刑,并針對性開展幫教矯治助力回歸社會
六、馬某甲等人非法經營案——向未成年人販賣“笑氣”,情節嚴重的應依法懲處
七、金某強奸案——趁未成年人濫用未列管成癮性物質意識模糊之機實施強奸,依法從嚴懲處
八、七色法光點亮青春 法校共筑禁毒防線——貴州六盤水法院與學校共建禁毒宣講隊
九、司法建言護航成長 溯源堵漏凈化校園——江蘇建湖法院制發強化校園毒品預防教育司法建議
十、全鏈條幫教矯治 助力涉毒少年重返正途——四川達州法院實質化開展涉毒未成年人幫教矯治工作
案事例一
嚴某、黃某販賣、運輸毒品案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并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依法從重處罰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嚴某,男,2000年3月5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黃某,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無業。
202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嚴某、黃某共謀在湖北省武漢市、孝感市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電子煙彈,獲利平分。為此,嚴某、黃某先后3次共同出資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購買依托咪酯電子煙彈原料,并駕車將所購毒品運回武漢。嚴某負責聯系武漢的購毒人員,約定交易時間、地點、數量及價格,黃某負責送貨及收取現金毒資,還負責在孝感販賣毒品。黃某先后向未成年人方某甲、方某乙(均17歲,另案處理)及許某等人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電子煙彈,方某甲、方某乙又將購得的煙彈分銷給他人。黃某還通過未成年人李某(17歲,另案處理)向他人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電子煙彈,使用嚴某的第三方支付軟件賬戶收取毒資,并給予李某共14顆煙彈作為報酬。嚴某、黃某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電子煙彈25次,共計約545顆,收取毒資16.5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湖北省孝感市某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嚴某、黃某多次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嚴某、黃某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和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應依法從重處罰。嚴某、黃某在共同販賣、運輸毒品犯罪中地位作用相當,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嚴某、黃某均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宣判后,嚴某、黃某提出上訴。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依托咪酯作為新型毒品,借助“電子煙”外殼,對涉世未深、閱歷尚淺的未成年人具有較強的誘惑性和欺騙性,極易向未成年人群體蔓延,嚴重危害其健康成長。本案是一起利用毒品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嚴某、黃某共謀販賣、運輸毒品,多次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還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社會危害大。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嚴懲方針,對具有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和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情節的兩名被告人依法從重處罰,警示“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有力震懾利用未成年人實施毒品犯罪以及以未成年人為犯罪對象的毒品犯罪分子,切實筑牢保護未成年人遠離毒品侵害的司法防線。
案事例二
高某販賣毒品案
——利用未成年人販賣麻精藥品,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從重處罰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男,1999年1月13日出生,農民。2024年6月25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緩刑考驗期至2028年1月5日。
2024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高某明知地芬諾酯復方制劑已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仍以牟利為目的分兩次交給未成年人顏某(15歲,另案處理)復方地芬諾酯片共計54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鹽酸地芬諾酯2.5mg),其中27瓶由高某指使、利用顏某轉手出售給多名吸毒人員,1瓶被顏某自行服用,剩余26瓶在案發后被公安機關從顏某處查獲。通過上述交易高某違法所得共計1110元。經鑒定,查獲的涉案藥品及相關涉案人員毛發樣本中均檢出地芬諾酯成分。
二、裁判結果
河北省廊坊市某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明知復方地芬諾酯片系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仍以牟利為目的向多名吸毒人員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屬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高某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且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高某到案后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高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據此,依法撤銷被告人高某前罪緩刑部分;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前罪所判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復方地芬諾酯是一種常用的止瀉藥,呈白色結晶粉末狀,具有成癮性且成癮后難以戒斷,大劑量服用會導致呼吸抑制、昏迷、肝腎功能嚴重受損,嚴重時還會引發心跳驟停甚至死亡。2024年7月1日,含地芬諾酯復方制劑被我國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管理,濫用復方地芬諾酯等于吸毒,非法出售即構成販賣毒品罪。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一旦沾染極易形成藥物依賴,嚴重影響身心健康。同時,未成年人辨別是非能力與自我保護能力較弱,極易被利用成為毒品犯罪的工具。本案系利用未成年人販賣國家管制麻精藥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高某在緩刑考驗期內明知復方地芬諾酯片系國家管制的麻精藥品,仍利用未成年人向多名吸毒人員販賣牟利,且系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從重處罰,充分彰顯了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毒品犯罪依法嚴懲的鮮明態度。
案事例三
江某販賣毒品案
——醫藥從業人員向多名未成年人販賣精神藥品,依法從重處罰并宣告從業禁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某村衛生室負責人。
2025年1月至9月間,被告人江某明知右美沙芬于2024年7月1日被列為第二類精神藥品,仍利用經營、管理衛生室藥品的便利,分48次向7人販賣氫溴酸右美沙芬片共計185盒,其中向4名未成年人累計販賣150盒。
二、裁判結果
山東省臨沂市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明知右美沙芬是國家管制的麻精藥品,仍多次向多人販賣牟利,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江某向多名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應依法從重處罰。江某利用經營衛生室的職業便利實施毒品犯罪,違背醫藥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并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社會危害較大,存在利用相關職業再犯的風險,依法對其宣告從業禁止三年。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江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江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藥品經營、藥品質量管理及其他醫藥相關職業活動。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右美沙芬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后,行為人若出于非醫療目的非法銷售該藥品,依法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未成年人正處于身心發育的關鍵階段,對麻精藥品的耐受性更低、成癮風險更高,且缺乏足夠的辨別能力與自控能力,極易被誘導跌入“嗑藥”陷阱,不僅身體會受到傷害,更易誘發校園暴力、盜竊等違法犯罪行為。本案是醫藥從業人員向未成年人非法販賣麻精藥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江某身為村衛生室負責人,具有管理藥品的權限,同時負有依法出售國家管制麻精藥品的職責,但其卻向含多名未成年人在內的不特定人員出售右美沙芬片劑牟利,販賣頻次高,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會危害性突出,必須依法從嚴懲處。“無恒德者,不可以作醫。”人民法院在依法懲治毒品犯罪的同時,合理適用從業禁止措施消除再犯罪風險,警示醫藥從業人員作為麻精藥品管理“第一道防線”,應當堅守職業底線,并促推相關部門加強行業監管,全面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案事例四
徐某走私毒品案
——未成年人受境外毒販指使參與走私毒品,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2006年10月20日出生,無業。
2024年8月,被告人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經周某(另案處理)介紹通過網絡社交軟件與境外毒販“卡某”(身份不詳)取得聯系,受雇幫助“卡某”走私毒品。8月中上旬,徐某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某酒店、重慶市某小區分別收取“卡某”寄送的兩罐共計320顆毒品大麻“軟糖”、16張毒品“郵票”的包裹,并按照“卡某”授意埋藏或放置于指定位置。8月16日前后,徐某按照“卡某”指示伙同張某(另案處理)到成都市某公園,挖取埋藏于此的兩包毒品大麻后又轉埋他處。8月20日0時許,徐某按照“卡某”指示伙同張某到成都市某小區單元樓道,拿取藏有毒品的包裹時被公安人員抓獲。該包裹從某海關進境,申報品名為奶粉,包裹內兩罐“奶粉”分別凈重223.48克、222.71克,從中均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含量分別為4.70mg/g、4.56mg/g。案發期間,徐某共收到“卡某”通過某易賬戶轉賬的報酬943USDT(折合人民幣6804.46元)。經檢驗,徐某尿樣中檢出△9-四氫大麻酸成分。
二、裁判結果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和海關法規,伙同他人逃避海關監管,幫助他人跨境走私國家管制的麻精藥品,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徐某在實施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對其予以從寬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徐某以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典型意義
當前,國際毒潮持續泛濫,境外毒品向我國境內走私滲透不斷加劇。隨著網絡通訊、跨境物流的發展,傳統毒品犯罪模式不斷翻新,境外不法分子借助網絡社交軟件遠程聯絡,以高額報酬為誘餌招徠境內青少年特別是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受雇為其接取、轉移毒品,以虛擬貨幣結算報酬,通過謊報品名、快遞夾帶、異地埋包轉移等方式走私新型毒品的案件層出不窮,犯罪手段更加隱蔽,打擊難度更大。本案是境外不法分子利用國內未成年人協助走私毒品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既嚴格落實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結合徐某系從犯、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予以從寬處罰,又堅決杜絕片面從輕、過度從寬,綜合考慮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嚴守毒品犯罪從嚴懲處底線。本案破除了部分未成年人涉毒犯罪可輕罰免責的錯誤觀念和僥幸心理,引導樹立防毒拒毒的守法意識。
案事例五
李某販賣毒品案
——對毒品犯罪未成年被告人可依法適用緩刑,并針對性開展幫教矯治助力回歸社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2009年10月29日出生,在校學生。
被告人李某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為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仍以牟利為目的,于2025年2月從村衛生所以每盒15元的價格購入氫溴酸右美沙芬片28盒。后李某分三次將其中15盒以每盒20元至40元不等的價格轉售給3名未成年人,累計非法獲利83元。經檢驗,李某出售的氫溴酸右美沙芬片含右美沙芬成分。
二、裁判結果
吉林省長春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為目的,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販賣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氫溴酸右美沙芬片,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屬情節嚴重。李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應依法從重處罰。李某犯罪時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罰。結合當地社區矯正管理局同意對李某進行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意見,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李某宣告緩刑。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極易受不良思想誘導,在同學圈層內流轉國家管制的麻精藥品,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與成年販毒人員存在明顯區別。本案是未成年在校學生販賣新列管麻精藥品的典型案例,未成年被告人李某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販賣右美沙芬片劑,折射出當前未成年人群體對右美沙芬等新型毒品認知盲區突出、易受誘惑誤入歧途的現實問題。人民法院在依法懲治毒品犯罪的基礎上,貫徹落實“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對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積極開展司法延伸與幫扶教育,聯合社區矯正部門定期回訪,跟進了解表現情況,常態化幫教矯治,督促家長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探索聯動轄區內職業院校開展針對性技能培訓,為失足涉毒未成年人回歸正軌、融入社會提供有力支撐。
案事例六
馬某甲等人非法經營案
——向未成年人販賣“笑氣”,情節嚴重的應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馬某甲,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馬某乙,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無業。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間,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危險化學品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馬某甲從錢某(另案處理)等上家處以每箱(240支)240-290元不等的價格購進,以每箱350-450元不等的價格轉售牟利,馬某乙協助進貨、送貨,并自行聯系部分客戶進行銷售,銷售金額達250余萬元,非法獲利85萬余元。其中向15名未成年人銷售“笑氣”約1.48萬支,17歲的小雯(化名)因長期吸食“笑氣”導致神經受損,雙腿無法行走。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通市某區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共同犯罪中,馬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馬某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馬某甲、馬某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馬某甲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馬某乙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是一種無色有甜味的氣體,常用于醫療、食品加工等領域。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人體吸食“笑氣”后會因缺氧而產生頭暈、胸悶、肢體失控等一系列癥狀,長期、大量吸入笑氣會產生幻覺、譫妄、神志錯亂、視聽功能障礙和肌肉機能衰退等副作用,嚴重情況下還會造成軀體癱瘓,危及生命安全。可見,“笑氣”雖系未列管成癮性物質,但具有與毒品相似的危害性。因“笑氣”具有輕微麻醉作用,吸入時能讓人產生一定的幻覺和愉悅,近年來,“笑氣”被偽裝成“奶油氣彈”等,在青少年群體中加速蔓延,逐漸成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部分未成年人在獵奇心理的驅使下,成為“笑氣”濫用的主要受害者。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非法銷售“笑氣”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購買者大多是未成年人,仍長期大量銷售,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大。人民法院對二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體現了“未列管不代表不該管不能管”的嚴正立場,同時也警示未成年人認清“笑氣”的嚴重危害。
案事例七
金某強奸案
——趁未成年人濫用未列管成癮性物質意識模糊之機實施強奸,依法從嚴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男,2007年6月24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金某與被害人龍某(女,17歲)系朋友關系,經常通過線上平臺購買普瑞巴林、愈美片兩種處方藥。2025年8月28日,金某與龍某攜帶上述兩種藥物看望朋友楊某,三人一同超劑量服用上述藥物,其中龍某服用愈美片12粒,金某服用普瑞巴林8粒,楊某服用普瑞巴林4粒。半小時后,龍某藥效發作,金某搭乘出租車將意識模糊的龍某帶至其暫住地,趁龍某意識模糊、身體乏力之機脫光龍某衣物,欲強行與龍某發生性關系,后因客觀原因未得逞。
二、裁判結果
貴州省銅仁市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某明知普瑞巴林、愈美片超劑量服用會使人意識喪失,仍與被害人共同超量服藥,后趁被害人陷入意識模糊、無力反抗之機,著手實施奸淫行為,欲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金某奸淫未成年被害人,依法從嚴懲處。金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金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金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普瑞巴林和愈美片雖未被國家規定管制,但二者均具有一定成癮性,超劑量或以非醫療目的服用可能引發中樞神經系統不良反應,如幻覺、意識模糊等,長期濫用則易導致軀體依賴和戒斷反應。鑒此,2026年4月13日,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禁毒辦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普瑞巴林等藥品管理的通告》,決定對普瑞巴林口服單方制劑、愈美制劑實施全鏈條監管,以遏制藥物濫用風險。未成年人好奇心強,自我保護意識差,容易成為犯罪分子的侵害目標。本案是未成年人濫用未列管成癮性物質意識模糊后遭受性侵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金某結伴超量服用成癮性藥物,趁未成年被害人不知及不能反抗之機實施性侵。人民法院對金某依法定罪處罰,體現了依法嚴懲此類犯罪的嚴正立場。同時,警示未成年人群體,“是藥三分毒”,不存在“安全的濫用”。面對朋友結伴分享的不明藥物,不要輕信“解壓、助眠、放松”等說辭。遇到可疑人員、異常邀約要及時告知家長、老師,學會主動設防、理性自保。
案事例八
七色法光點亮青春 法校共筑禁毒防線
——貴州六盤水法院與試點學校共建禁毒宣講隊
未成年人毒品預防教育,關鍵在于“早”、重點在于“活”。2025年6月至今,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轄區中學,與婦聯、婦保院等機構加強合作,創新成立“七色法光”校園禁毒宣講隊,打破傳統“法官講、學生聽”的單向模式,確立 “法院搭臺、學校組織、學生主演、家校聯動” 的工作思路,讓禁毒知識從課堂走向家庭、從校園輻射社會。
一、具體做法和成效
一是健全“法校共建”協同機制。六盤水法院選派骨干法官擔任“法治副校長”,學校選拔德育教師擔任“成長導師”,共同制定工作計劃,確保專業性與持續性。二是打造“七色法光”特色品牌。各中學分別成立“映山紅·天平護未”“橙光普照”“綠苗護法”“藍盾守正”“紫虹共筑”等五支宣講隊,通過販毒案件模擬庭審、校園禁毒知識講解、制作專題法治欄目等方式,在青少年心中播撒法治信仰的種子和防范毒品危害的意識。三是突出“學生主體”參與模式。通過校園廣播發布“七色法光招募令”,法院提供毒品危害、法律后果、防毒技巧、社會救助等主題庫,學生可以自主選擇興趣方向,分組設計宣傳作品,同時每位隊員帶一份《家庭防毒自測表》回家,與父母共同排查社交風險、簽署“家庭拒毒公約”,讓禁毒知識入腦入心。
二、典型意義
禁毒重在預防,預防重在教育。青少年毒品預防教育是禁毒工作的基礎工作,必須抓緊抓實,久久為功。六盤水法院強化院校聯動,創新校園禁毒宣講方式,讓學生成為禁毒宣講員,從“被動聽”到“主動講”,引導學生查閱資料、主動學習禁毒知識,通過一次次社團活動,形成常態化運行機制。同時,延伸禁毒宣傳效果,讓學生將禁毒宣傳畫冊、禁毒知識帶回家中,一起完成家庭防毒計劃,實現禁毒預防關口前移,構建起全方位、常態化的校園禁毒共治格局。
案事例九
司法建言護航成長 溯源堵漏凈化校園
——江蘇建湖法院制發強化校園毒品預防教育司法建議
近年來,新型毒品、管制處方藥等成癮性物質悄然向未成年群體蔓延。2023年10月至2025年10月間,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新型毒品依托咪酯案件中,未成年人涉毒問題較為突出。為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治理,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建湖法院在梳理此類犯罪整體情況、深刻剖析問題成因基礎上,向縣教育局提出強化校園毒品預防教育司法建議書,聯動教育行政部門做實禁毒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一、具體做法和成效
建湖法院全面分析轄區未成年人涉毒品犯罪案件的情況特點,從校園教育、家庭教育、個人認知、毒品易得等方面剖析問題成因,提出校園預防教育存在教育形式單一、宣傳內容滯后、缺乏考評機制等問題。針對以上情況,建湖法院靶向制發司法建議,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一是堅持預防為主,筑牢禁毒“防火墻”。將關口前移、提前防范,打好預防針,將禁毒教育納入學校重要工作議程。二是強化重點管理,守好禁毒“責任田”。加強對重點人群、重點年級學生管理,做好控輟保學,對轄區輟學情況定期排查,建立臺賬,健全控輟保學常態化報告工作機制和輟學學生快速發現響應機制。三是創新宣傳方式,講好禁毒“法治課”。將禁毒教育納入常規課程體系,搭建“課堂+課后+平臺+隊伍”四位一體宣傳教育體系,創新開展禁毒專題教育。四是凝聚治理合力,打好禁毒“組合拳”。加強家校聯動監管,擴大法治副校長配置范圍,與公檢法機關及煙草、市場監管等單位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強化多部門協同聯動,凝聚校園禁毒合力。
當地教育部門高度重視司法建議內容,召開專題會議深入研究建議內容,與公安、衛健部門建立協作機制,開展禁毒知識宣教活動,制定校園周邊環境專項整治方案,開展集中清查行動,重點打擊違規銷售電子煙及偽裝毒品的行為,指導各校全面排查涉毒學生情況,建立“學校-家庭-專業機構”聯動幫扶制度,嚴格落實“控輟保學”制度,定期跟蹤學生情況,避免因涉毒問題導致學生輟學。同時深化與公檢法、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建立常態化信息共享機制,明確信息通報的內容、方式和頻率。
二、典型意義
司法建議工作是人民法院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類案多發高發的重要抓手,也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建湖法院針對審判中遇到的新型毒品犯罪主體低齡化問題,認真總結梳理,深入剖析原因,通過發送司法建議推動源頭治理,有效強化了校園禁毒源頭預防的力度,構建起司法預警、行政落實、家校聯動的監管預防教育機制,有效堵塞未成年人涉毒風險漏洞,為守護青少年健康成長、深化未成年人禁毒綜合治理提供了生動的司法實踐樣本。
案事例十
全鏈條幫教矯治 助力涉毒少年重返正途
——四川達州法院實質化開展涉毒未成年人幫教矯治工作
藥物濫用是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大隱患,給涉毒未成年人的未來蒙上了難以消散的陰影。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堅守司法為民初心,踐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聚焦涉毒少年幫扶教育關鍵環節,開展系統化幫教矯治工作,幫助迷途少年重返正途、重啟青春。
一、具體做法和成效
一是構建“審判+幫教+戒治+回歸”工作機制。達州法院聯合公安、檢察、司法行政、社工等有關部門組建幫教小組,結合涉毒少年成長背景、犯罪原因、心理狀態制定個性化幫教方案,鼓勵涉毒少年重拾信心、回歸校園、融入社會。龍某販賣毒品案中,法院對三名購買毒品的未成年人逐一釋法明理和跟蹤幫教,持續關注至戒毒檢測全部通過,三人至今已全部回歸正常生活。二是壓實家庭監護責任。 針對涉毒未成年人家庭監護缺位、管教失當等問題,依法向履職不力的監護人制發家庭教育指導令多份,同時判后跟進回訪、專門輔導,引導家長更新教育理念、加強日常管教,讓家庭監護從“缺位”走向“歸位”,為未成年人遠離毒品、健康成長筑牢堅實家庭屏障。三是實質審查、柔性矯正,讓刑罰執行不失溫度。 對涉毒未成年人緩刑案件,法院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進行實質審查,實地走訪核查緩刑考驗期限的具體表現、有無脫離監管的主觀惡意,依法作出是否撤銷緩刑的裁定,并協調矯正機構完善監管方式,確保刑罰執行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二、典型意義
助力涉毒少年迷途知返,幫其重啟青春序幕,重燃人生希望,順利回歸正軌,盡最大限度加以挽救,是鞏固禁毒工作成效的重要一環。達州法院涉毒少年幫教矯治工作,突破傳統“就案辦案”局限,將司法保護從法庭延伸至家庭、學校和社區,通過精準幫教、家庭補位、實質審查、源頭預防等舉措,讓每一個失足孩子都能被看見、被挽救、被照亮,彰顯新時代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應有的力度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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