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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詐騙案件里,真正決定一個人是否構(gòu)成犯罪的,不是錢沒還上,也不是合同違約了,而是他在收錢那一刻,心里到底想不想還、想不想做事。這就是"非法占有目的"——詐騙罪最核心的主觀要件,也是實務中最難判斷、爭議最大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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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硬核也最容易找到實錘的判斷標準,是資金的最終流向。如果受害人的錢款一到賬,就被用于賭博、奢侈消費、償還個人非經(jīng)營債務,或者直接被轉(zhuǎn)移、隱匿到他人賬戶,那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很難作出合理解釋。反過來,如果錢款確實投入到了場地租賃、人員工資、供應鏈備貨、項目對接這些真實的經(jīng)營環(huán)節(jié),哪怕最終經(jīng)營失敗、血本無歸,也不能直接推定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見過不少案子的突破口都在資金流向上,逐筆核對資金去向,錢是用來做事還是揣進個人腰包,往往一目了然。
其次要看行為人有沒有真實的履約意愿和履約基礎(chǔ)。有些人承接項目時,確實在對接資源、推進審批,項目本身有落地的現(xiàn)實可能性,只是后來因為政策調(diào)整、市場波動這類不可控的客觀原因沒能做成,這本質(zhì)上是履約不能,屬于民事糾紛范疇。但如果從一開始就根本沒有履行能力,也沒打算開展任何實際工作,收了錢就失聯(lián)、拉黑,那被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概率就非常高。法律從來不是只看結(jié)果論對錯,而是要回溯整個行為過程。
再來說大家最容易混淆的 “虛構(gòu)事實”。很多人覺得只要說了大話、承諾了高收益就是詐騙,其實并非如此。關(guān)鍵要區(qū)分:虛構(gòu)的是已經(jīng)存在的核心事實,還是對未來的商業(yè)預期。比如謊稱自己已經(jīng)拿到項目批文、簽好了正式訂單、配套資金全部到位,這些屬于編造既有的核心事實,很容易指向詐騙。但如果只是預判行業(yè)前景向好、估算項目會有不錯收益,哪怕最后判斷失誤虧了本,也只是商業(yè)層面的決策失誤,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虛構(gòu)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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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點很容易被忽略: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必須建立在被害人真的陷入錯誤認識的基礎(chǔ)上。有些案件里,對方明明知曉項目存在風險、材料有瑕疵,為了追逐高收益依然選擇合作,事后虧損就報警稱被騙,這種情況下 “被騙” 的前提并不成立,自然也無法認定為詐騙。不是誰主張被騙誰就占理,核心要看交易時對方是否真的被蒙蔽。
最后還有個常見誤區(qū):很多人覺得商品價格虛高就是詐騙。事實上,只要商品是真的、服務是實際提供的,哪怕定價遠高于成本,也屬于市場定價范疇的民事爭議。只有把贗品當真品、用虛假服務冒充已交付服務,才可能觸及詐騙紅線。
在我看來,所有判斷維度最終都指向同一個本質(zhì):行為人從一開始是想正經(jīng)做事,還是單純想把他人財物非法據(jù)為己有。刑事案件的判斷是行為導向而非結(jié)果導向,很多家屬一看到報警就慌了神,其實先把這幾個維度理清楚,就能對案件性質(zhì)有個基本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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