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們重罪檢察部門與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聯合對監獄進行了跟蹤回訪和實地評估,檢察建議落實整改到位,未再發生罪犯通過會見向外傳遞犯罪指令的行為。”6月22日,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檢察院重罪檢察部主任黃俊保向記者講述了一起服刑人員操縱販賣毒品案。
2024年5月27日,根據湖南省公安機關移送的毒品犯罪線索,貴州省公安機關抓獲販毒嫌疑人楊某瑜,在其家中查獲毒品3包,凈重共254.6克。經鑒定,上述毒品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分別為33.02%、33.27%不等。被抓后,楊某瑜交代,他的毒品來源于胡某花。經查,胡某花無犯罪前科,此前也無涉毒記錄,到案后拒不供述。那么,胡某花的毒品來自哪里?查清這個問題,是斬斷整條販毒鏈條的關鍵。
貴州省天柱縣檢察院依法介入案件,引導公安機關圍繞胡某花的生活關系網展開調查。公安機關發現,胡某花的丈夫陸某平因販賣毒品正在監獄服刑,而胡某花將毒品轉交給楊某瑜的時間與其會見陸某平的時間相近,陸某平可能與毒品存在關聯。
鑒于案情重大,天柱縣檢察院將案件層報至貴州省檢察院。在貴州省、黔東南州兩級檢察院的指導下,辦案檢察官進一步調取陸某平在服刑期間的親情會見記錄及錄像,發現他提到的“酒”“借條”等的放置地點很奇怪,這個地方明顯不會放置這些物品,且會見中陸某平經常會做出一些暗示性動作。公安機關以此為突破口,有針對性地對胡某花等人展開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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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檢察院重罪檢察部檢察官討論陸某平等人販賣毒品案情況。
經查,陸某平在會見妻子胡某花時,暗示妻子在老家牛圈內藏有毒品,并指使其販賣。陸某平擔心妻子揮霍毒資,后在會見其堂兄陸某培時,指使其收賬、管理錢款。檢察機關認為,陸某平系遺漏的重大同案犯,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向公安機關發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對陸某平予以追捕。2024年9月30日,公安機關以陸某平、胡某花、陸某培、楊某瑜涉嫌販賣毒品罪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因該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該案被移送黔東南州檢察院辦理。2024年11月21日,黔東南州檢察院以涉嫌販賣毒品罪依法對陸某平、胡某花、陸某培、楊某瑜提起公訴。
“在該案辦理過程中,如何準確認定毒品數量是一大難點。”黃俊保告訴記者,陸某平操縱販賣毒品發生在2023年,直到2024年5月,楊某瑜等人才被陸續抓獲,大部分毒品已經被販賣,只查獲毒品實物200多克。為了準確認定涉案人員販賣毒品的數量,檢察機關圍繞“資金流、信息流、口供鏈”開展全維度審查,重點核查胡某花、陸某培和楊某瑜關于毒品價格、交易金額、交易頻次的供述。其中,楊某瑜供述,他稱量過4塊毒品的克數,總計1398克,按照每克300元計算,毒品的價格為40余萬元;胡某花、陸某培供述,與楊某瑜約定4塊毒品價格為40余萬元,每克價格約300元;陸某平在會見胡某花時也曾通過暗語提示,毒品總金額為40余萬元,這樣算下來,毒品的克數與其他3名被告人供述的金額和單價吻合。結合在案轉賬記錄、通訊記錄等客觀證據,完整閉合鏈條形成,檢察機關最終認定涉案毒品數量為1398克。
2025年2月8日,黔東南州中級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陸某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楊某瑜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判處被告人胡某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8萬元;判處被告人陸某培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8萬元。4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法院經開庭審理,裁定維持原判。
“我們在案件審查過程中同步開展調查,針對會見監管中存在的相關問題,依法向監管部門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黃俊保告訴記者,監管部門全面采納檢察機關建議,有效防范傳遞犯罪指令等危害社會的行為發生,監管秩序得到有效規范。
來源:檢察日報·特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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