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魏鑫睿)6月26日國際禁毒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走私毒品案件。被告人王某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讓家人從境外郵寄毒品至境內,構成走私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25年至2026年,王某讓在國外的家人將大麻電子煙藏匿在鈣鎂鋅復合營養補充劑瓶內,通過快遞從國外郵寄至國內。2026年1月,王某在收取申報品名為“鈣鎂鋅復合營養補充劑”的快遞后被當場抓獲。民警從該快遞中起獲大麻電子煙10支,后又在王某家中搜出其此前郵寄到手的大麻電子煙6支。經稱量、鑒定,上述電子煙內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的黃色膏狀物凈重共計6.92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和海關管理法規,通過郵寄方式走私毒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北京四中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同時該條第四款規定,走私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王某走私的6.92克大麻制品屬于其他少量毒品,法院因此在三年以下對王某判處了刑罰。
法官表示,涉案電子煙是含有四氫大麻酚(THC)的大麻電子煙,該成分屬于我國《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列管的第一類精神藥品,是我國法律嚴格禁止的毒品。雖然電子煙本身在我國并不違法,但是含有大麻等毒品成分,就屬于毒品范疇,任何形式的攜帶、郵寄均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王某明知大麻屬于國家明令禁止入境的毒品,仍采取偽報、隱匿的形式走私進境,具有明顯的走私犯罪意圖,系“明知故犯、以身試法”。目前,毒品監管和緝查技術日益嚴密,任何偽裝手段都難逃法網,僥幸心理終將付出慘痛代價。
法官在此提醒,毒品偽裝形式千變萬化,但法律的底線始終不變。無論毒品被包裝成何種形式,均不允許進行走私、販賣、運輸等行為。每一位公民都應當清醒認識到,珍愛生命,遠離毒品,堅守法律底線,莫讓一念之差毀掉一生前途。
編輯 劉倩 校對 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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