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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連云港灌南縣女輔警許艷因向多名公職人員賣春索要嫖,被判7年刑,已于2026年6月2日刑滿釋放。
2019年,女輔警許艷因犯有以色謀財,向當地多名公職人員賣春索要嫖資,被一審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后許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10月15日,二審法院改判許艷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2019年6月18日許艷被轉入看守所羈押,后入獄服刑。
江蘇連云港灌云縣女輔警許艷案,因有當地9名公務人員參與嫖娼,7年前曾經引起輿論關注。許艷在與9名公務人員發生性關系后,以謊稱懷孕、買房需要等理由,違法所得人民幣372.6萬元。
輿論關注的9名公務人員中的劉相兵是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長,收受26人送的錢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46000元。在許艷案發生前,劉的受賄案就東窗事發了,為減輕自己的罪行,劉坦白出了自己的受賄行為,也把許艷案揭發了。
人們關注的是買春的人罪大,還是賣春的人罪大,買春的人是否可以向賣春的人要回自己的嫖資來,賣春的人事后向買春的人要代價,算不算敲詐勒索?向許艷買春的公職人員付出了與他們的收入明顯不符合的錢,是否應該被追究法律責任?
除買春的林某與許艷是朋友關系,給她的14萬元不是公款外,其余都是公款嫖娼,8名公務員只是受到了黨紀、行政處罰,沒有被判刑事罪,他們還向許艷提出要回自己付出的嫖資。
幾個官員嫖了下級女子,可以向女子要回嫖資來;錢多得與收入不相稱,也沒有人來查一下錢是怎么來的;卻把女子抓起來判刑,這等于告訴官員可以白嫖手下的女工作人員。
對此,新華社都看不下去了,7年前在《新華微評》對此案發文指出:公眾質疑:事發后這些公職人員是否受到查處?面對公眾質疑,當地相關部門決不能刪帖了之,公開解答才是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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