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臨沂柏麗雅家俱有限公司名下廠房、土地及配套設備因多起執行案件被司法拍賣,企業核心資產完成權屬變更。時隔十余年后,企業法定代表人李兆懷因一筆遺留貸款事宜委托律師調取當年執行卷宗,發現當年執行依據、資產評估、款項分配、文書送達等多個流程存在多處存疑情形。2023年企業正式提起國家賠償申請,維權流程歷經基層法院駁回、中院維持、省高院指令重審,2025年8月臨沂相關法院重審文書明確,當年7起執行案件并未全部辦結,企業提起國家賠償暫不滿足法定受理條件。此后企業向蘭山區相關法院提交執行異議材料,至今近九個月僅收到口頭答復,未拿到書面裁定,維權渠道陷入阻滯。
申請國家賠償一波三折
2023年,柏麗雅公司以蘭山區相關法院錯誤執行為由提起國家賠償申請。2023年12月,蘭山區相關法院以超出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申請,臨沂相關法院于2024年6月維持該決定。柏麗雅公司向山東省相關法院申訴,2025年2月山東高院裁定指令臨沂相關法院重新審理。
2025年8月18日,臨沂相關法院作出重審決定書,認定案涉7個執行案件執行程序并未全部終結,柏麗雅公司申請國家賠償“尚不具備法定條件”。該決定書同時意味著,柏麗雅公司有權依法提出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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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決定書 當事人提供)
執行異議遞交近九個月無果
2025年9月28日,柏麗雅公司向蘭山區相關法院現場遞交執行異議申請書及全套證據材料,請求撤銷原執行行為并啟動執行回轉。然而,據當事人反映9個月以來通過律師多次電話溝通、書面材料遞交、以及律師多次到蘭山區法院當面詢問,但法院方面始終未就立案事宜給出明確的書面處理意見,截至2026年6月26日執行異議遞交已近九個月,立案流程依舊停滯,未取得實質性進展。致使柏麗雅公司正常的維權渠道受阻。
執行程序中的多項爭議點
據當事人反映,2009年的資產處置在多個環節存在其認為不合規之處:
關于執行依據。工商銀行臨沂分行所依據的7份公證債權文書,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程序和條件——相關規定要求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申請,債務人須明確作出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但異議人作為債務人從未參與申請。農業銀行臨沂河東支行被分配4188萬余元,卷宗中卻未見其持有任何生效執行依據,也未申請參與分配。
關于款項去向。拍賣款共計7795.6萬元,其中工商銀行臨沂分行被分配3454萬余元,但僅有一份該行出具的無落款日期的證明文件,無任何銀行支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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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成交確認書 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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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落款日期的證明文件 當事人提供)
關于資產評估。評估報告中的土地價格計算標準不明,技術說明計算的數據是371元/平米,報告卻采用168元/平米,數據來源不明。評估報告僅有1名注冊評估師實際參與,不符合至少2名評估師簽字的法定要求。報告還明確載明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批復后方能使用,但未經任何審查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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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報告書摘要 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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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評估技術說明 當事人提供)
關于文書送達。7份執行通知書送達回證上的簽字均非本人字跡,與其他同期文件對比存在明顯差異,執行通知書未依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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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書上的簽名與同期文件簽名對比 當事人提供)
當事人:希望依法收到正式書面答復
李兆懷認為,十余年前涉及該企業的執行案件在程序上存在諸多疑點,而眼下針對該案提出的執行異議申請,始終未能獲得正式立案受理,導致企業的合法利益面臨現實困境。為尋求公正解決,當事人已依照法定渠道向上級監督機關反映具體情況,柏麗雅公司及法人期望有關方面能夠對此予以關注和核實,推動相關法院依法對執行異議事項進行認真審查,盡早給出明確的書面處理結果,以切實保障各方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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