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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勇律師:詐騙被抓家屬可以私下找被害人道歉退錢嗎?
詐騙類刑事案件發生后,家屬心里大多非常煎熬。
一邊擔心自己的親人被羈押,害怕最后判得太重;另一邊,家屬也確實希望盡快彌補被害人的損失,爭取取保候審、不起訴、從輕處罰或者緩刑的機會。
所以,我經常接到家屬這樣的電話:
“張律師,我們能不能主動聯系被害人?”
“把錢賠了,對方寫一份諒解書,是不是就能取保?”
“被害人如果愿意撤案,公安機關是不是就不追究了?”
我先把結論告訴大家:
現行法律并沒有一概禁止家屬與被害人溝通,但這絕不意味著家屬可以私下隨意聯系。
在詐騙案件中,聯系被害人是一件容錯率非常低的事情。溝通得當,可能有利于賠償損失、化解矛盾;溝通不當,則可能被懷疑干擾作證、串供、施壓,甚至給案件增加新的風險。
更重要的是,有些案件正在作無罪辯護、證據不足辯護,或者對詐騙金額、主觀明知、參與程度存在重大爭議。家屬一句“我們承認詐騙,錢我們賠”,很可能被辦案機關寫進材料里。
錢還沒有賠明白,辯護空間卻先被堵死了,值得嗎?
今天,張智勇律師就從刑事辯護律師的實務角度,把家屬聯系被害人的時機、尺度、程序和絕對不能觸碰的紅線講清楚。
一、不是絕對不能聯系,而是不能私下亂聯系
很多家屬最關心的是:偵查階段能不能聯系被害人?
原則上,法律沒有規定偵查階段家屬一律不得聯系被害人。但是從辦案實務來看,**我通常不建議家屬在偵查初期自行、單獨、反復接觸被害人。**
為什么?
因為偵查階段正是公安機關收集、固定證據的關鍵時期。被害人的陳述、辨認、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往往都是詐騙案件的核心證據。
家屬突然給被害人打電話,說:
“您能不能少說一點?”
“能不能把報案撤了?”
“能不能說這個錢不是被騙的?”
哪怕家屬認為自己只是為了求情,在辦案機關看來,也可能是在影響被害人陳述,甚至涉嫌干擾訴訟活動。
我辦理過不少詐騙案件。有的家屬一著急,一天給被害人打十幾個電話;有的直接跑到被害人家里堵門;還有的請所謂“社會上的朋友”出面,話越說越重,最后被害人不僅拒絕諒解,還把通話錄音、聊天記錄全部交給公安機關。
本來想爭取從輕,最后卻給控方送上了新的不利材料。
這不是幫忙,這是添亂。
如果家屬確有退賠、道歉和爭取諒解的意愿,更穩妥的做法是:
先讓辯護律師結合案情判斷是否適合聯系;再向辦案機關說明退賠意愿;能由辦案機關協調、轉達或者核實的,優先通過辦案機關進行;需要律師出面溝通的,也應當嚴格限定在賠償、道歉和諒解事項之內。
在辦案機關知情或者律師規范介入的情況下,風險通常會明顯降低,但任何人都不能承諾“絕對沒有風險”。
刑事案件中,沒有哪一種溝通方式可以脫離具體案情談絕對安全。
二、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和刑事和解,不是一回事
這是很多家屬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第一,什么是退贓?
退贓,通常是指退出犯罪所得、贓款贓物。
比如,辦案機關指控某人詐騙所得十萬元,這十萬元仍然在本人賬戶中,將其退出,通常屬于退贓。
第二,什么是退賠?
如果涉案款項已經被消費、轉移或者無法原物返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家屬使用合法財產彌補被害人的損失,通常屬于退賠或者代為退賠。
家屬拿自己的錢賠償,并不意味著家屬參與了犯罪。
但需要注意,家屬代為退賠的錢款來源必須合法,不能用其他涉案資金、非法所得或者權屬不清的財產進行退賠。
第三,什么是賠償并取得諒解?
家屬或者當事人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被害人在自愿的情況下出具諒解材料,請求或者同意司法機關依法從寬處理,這屬于賠償并取得諒解。
它可以成為量刑時的重要有利情節,但并不意味著一定取保、一定不起訴、一定緩刑。
第四,什么是法定刑事和解?
很多文章把“賠錢并拿到諒解書”直接稱為刑事和解,這是不準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當事人和解程序,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其中,與詐騙罪可能有關的,通常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犯罪,并且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同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不能有故意犯罪記錄。
大量電信網絡詐騙、職業詐騙、團伙詐騙、涉眾型詐騙,并不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案金額和可能刑罰也往往超過三年,因此通常不屬于法定刑事和解程序的適用范圍。
所以,專業、準確的表述應當是:
**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不當然等于法定刑事和解;即使不符合刑事和解程序,積極退贓退賠、賠償損失和取得諒解,仍然可能成為司法機關從寬處理的重要考慮因素。**
三、賠償和諒解,對取保候審、不起訴到底有多大作用?
很多家屬會問:
“張律師,只要我們把錢賠了,是不是就能取保?”
我的回答一向很明確:
不能這樣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了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對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取保,核心之一是采取取保候審是否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
退賠、賠償和諒解,確實可能影響辦案機關對悔罪表現、矛盾化解程度和社會危險性的判斷。
但是,辦案機關還會審查:
案件性質是否嚴重;
涉案金額是否巨大;
是否屬于團伙犯罪;
當事人在團伙中的地位和作用;
是否存在逃跑、串供、毀滅證據或者繼續犯罪的風險;
同案人員是否到案;
案件主要證據是否已經固定。
所以,賠償和諒解是申請取保候審的有利因素,但不是充分條件,更不是“花錢買取保”。
同樣,取得諒解也不等于檢察院一定不起訴。
相對不起訴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也就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涉案金額巨大、被害人數眾多、社會危害嚴重的案件,即使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也未必符合不起訴條件。
家屬一定要明白:
諒解書不是免責書,賠償款也不是司法結果的購買款。
四、案件正在作無罪辯護,家屬還能賠償嗎?
這是我特別想提醒家屬的一點。
有些案件存在明顯爭議,例如:
當事人根本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知道公司或者上游人員在實施詐騙;
只是提供普通勞務,沒有共同犯罪故意;
公訴機關認定的詐騙金額明顯擴大;
部分所謂被害人與當事人的行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部分資金屬于正常交易款、返還款或者已經重復計算。
在這類案件中,家屬不是絕對不能賠償,但一定不能未經律師審查就簽署材料,更不能隨意說:
“詐騙的事情我們都認。”
“起訴書上的金額我們全部認可。”
“這就是我家里人騙來的錢。”
為什么?
因為賠償本身不當然等于認罪,但賠償協議、轉賬備注、微信聊天和諒解書中的文字,都可能被控方用來證明當事人承認犯罪事實、認可被害人身份或者認可指控金額。
我經常對家屬說:
“彌補損失是一件事,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犯罪金額是多少,是另外一件事。”
不能為了爭取諒解,就把本來存在重大疑問的犯罪事實全部認下來。
在案件定性、金額或者責任范圍存在爭議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表述為:
“為先行彌補損失、化解矛盾,自愿支付相應款項;案件事實、性質、責任范圍及最終金額,以司法機關依法認定為準。”
這不是逃避責任,而是防止家屬在不掌握案卷、不清楚證據的情況下,替當事人作出不當的事實承認。
刑事辯護不是見到諒解書就往前沖。
如果無罪辯護的空間被一句話封死,誰來承擔這個后果?
五、家屬正確溝通的姿態:態度比話術更重要
真正適合溝通時,家屬首先要擺正心態。
不要認為:
“我賠錢了,你就必須諒解。”
也不要說:
“你不同意諒解,我們就不賠了。”
更不能抱著“花錢擺平案件”的態度。
被害人遭受的是實實在在的財產損失,有些人甚至因此負債、家庭破裂、精神崩潰。對方有憤怒、有抵觸、有不信任,都是正常反應。
第一次溝通時,可以簡單表達:
“我們聯系您,主要是想表達歉意,也希望在不影響案件依法辦理的前提下,盡力彌補您的實際損失。您愿意溝通,我們非常感謝;您現在不愿意溝通,我們也尊重您的決定。”
然后,只談以下幾件事:
賠償意愿;
擬賠償金額;
付款時間;
付款方式;
是否分期;
是否愿意出具收款憑證和諒解材料。
不要爭論案件事實,不要與被害人辯解“其實你也有責任”,更不要上來就講家里多困難、孩子多可憐。
我理解家屬的難處,但被害人此時最關心的,往往不是犯罪嫌疑人家里有多困難,而是自己的損失能不能真正得到彌補。
承諾一定要能夠兌現。
如果家庭確實無法一次性支付,可以坦誠提出分期方案,但不要為了拿到諒解書隨口許諾一個根本做不到的金額。
失信一次,后面的信任就很難再建立。
六、錢應該怎么付?材料應該怎么留?
詐騙案件中的每一筆退賠,都必須可核實、可追蹤、可入卷。
付款前至少要核實:
對方是否確實是本案被害人;
被害金額是多少;
該損失是否已經通過追贓、凍結、止付等方式得到部分返還;
是否存在重復賠償;
收款賬戶是否由被害人本人持有;
付款后由誰向辦案機關提交材料。
原則上優先采用銀行轉賬,不建議大額現金交付。
轉賬備注也不能機械地統一寫成“詐騙賠償款”。
如果案件已經認罪認罰,事實和金額均無爭議,可以備注“某某案件退賠款”或者“賠償款”。
如果案件定性、金額或者責任范圍仍存在爭議,更穩妥的備注可以是:
“某某案件先行賠付款”;
“根據某年某月某日賠償協議支付第一期款項”;
“代某某支付損失彌補款”。
最終達成一致的,應當盡可能形成:
書面賠償協議;
銀行轉賬憑證;
被害人收款確認書;
被害人自愿出具的諒解材料。
如果被害人只愿意口頭表示諒解,也不能簡單說口頭諒解一律無效。
被害人在公安機關、檢察院的筆錄中明確表示諒解,或者在法庭上明確陳述諒解,同樣可以被司法機關記錄和評價。
但是,僅憑家屬轉述“對方口頭答應了”,證明力通常很弱,也很容易產生爭議。
因此,最好由辦案機關對被害人的真實意思進行核實并記錄在案。
七、諒解書可以寫什么,不能寫什么?
諒解書不是越長越好,更不是寫得越“狠”越有效。
通常可以寫明:
被害人已經收到多少賠償款;
雙方賠償事項已經如何處理;
被害人系自愿出具諒解;
被害人請求或者同意司法機關依法從寬處理。
但是,雙方不能通過諒解書決定:
犯罪事實如何認定;
哪些證據應當采信;
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
應當判什么罪;
檢察院必須不起訴;
法院必須判緩刑;
公安機關必須撤案。
這些事項屬于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依法行使的職權,不是家屬和被害人簽一份協議就能決定的。
尤其不要在諒解書中寫:
“被害人保證撤案。”
“被害人承諾以后不再向司法機關陳述。”
“如果法院沒有判緩刑,被害人必須退還賠償款。”
這樣的條款不僅沒有實際法律效果,還可能讓辦案機關懷疑雙方存在不當交易。
八、溝通中絕對不能觸碰的幾條紅線
第一,不能打探案情和證據
不要詢問被害人:
“你在公安機關到底說了什么?”
“你交了哪些證據?”
“警察還問了你什么?”
“能不能把聊天記錄刪掉?”
溝通賠償就是溝通賠償,不要借機摸底取證情況。
第二,不能要求被害人修改陳述或者作虛假證明
家屬可以道歉,可以賠償,也可以請求諒解。
但不能要求被害人隱瞞事實、改變原來的真實陳述、銷毀證據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如果通過威脅、賄買等方式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妨害作證罪。
想救一個人,卻把自己也送進案件里,這種代價誰承擔得起?
第三,不能迷信“撤回報案”
詐騙罪通常屬于公訴案件。
被害人即使說“我不追究了”“我撤回報案”,也不當然導致公安機關撤案、檢察院不起訴或者法院停止審理。
國家追訴權不是被害人可以任意處分的。
家屬可以爭取的是賠償、諒解和依法從寬處理,不是要求被害人“撤案”。
第四,嚴禁騷擾、威脅和恐嚇
被害人明確拒絕溝通后,應當立即停止聯系。
不要換號碼繼續打電話,不要讓不同親屬輪番聯系,更不要上門圍堵。
反復騷擾不僅會徹底破壞和解基礎,還可能引發治安處罰乃至新的刑事風險。
第五,不要委托身份復雜的所謂“中間人”
有些家屬認為,找一個“有社會關系的人”出面會更有效。
但這些人的言行往往不受控制。一旦說出威脅、利誘或者暗示性語言,后果最終可能由當事人和家屬承擔。
刑事案件不是江湖談判。
越是重大案件,越不能把命運交給一個不懂法律、無法約束的人。
九、律師出面溝通,也不是拿著律師證就可以隨便談
家屬不擅長溝通,或者案件事實爭議較大時,可以由辯護律師評估后,代為轉達賠償、道歉和諒解意愿。
律師介入的優勢在于:
能夠控制溝通邊界;
能夠審查協議措辭;
能夠避免賠償行為損害整體辯護策略;
能夠核實賠償材料是否真正進入案卷;
能夠防止家屬在情緒激動時說出不該說的話。
但是,律師也必須依法履職。
如果只是轉達賠償和道歉意愿,與向被害人調查案件事實、收集證據不是一回事。
一旦溝通涉及向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調查取證,就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等規定辦理,不能以協商賠償為名,變相調查、誘導或者影響被害人陳述。
律師證不是免責牌。
越是專業的刑辯律師,越知道邊界在哪里。
十、這幾類詐騙案件,家屬尤其不適合自行聯系
第一,涉眾型、團伙型詐騙案件
被害人數量多、分布廣,每個人的損失、訴求和態度不同。
家屬逐一私下聯系,不僅效率低,還可能出現賠償標準不一致、被害人互相比較、重復賠償等問題。
這類案件通常更適合通過辦案機關統一退繳、按比例返還,或者由律師協助制定整體退賠方案。
第二,案件正在補充偵查,同案人員尚未到案
這類案件的證據體系仍在變化。
家屬此時接觸被害人,很容易被懷疑是在了解偵查進展、傳遞信息或者干擾取證。
第三,被害人多次明確拒絕溝通
被害人有權拒絕諒解。
諒解必須自愿,不能靠糾纏、施壓或者道德綁架換來。
被害人提出的金額明顯超過實際損失時,也不應不計代價地滿足。
犯罪嫌疑人愿意積極賠償,但因被害人的要求明顯不合理而未能達成協議,并不意味著所有從寬機會都會因此消失。
第四,被害人是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
這類案件的社會關注度較高,辦案機關對接觸方式也通常更為敏感。
家屬應當更加克制,優先通過律師或者辦案機關轉達賠償意愿。
第五,被害人失聯或者身份無法確認
不要私自通過各種渠道“人肉搜索”。
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全額退繳或者先行繳納相應款項的申請,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只要程序規范,無法直接取得被害人諒解,并不當然否定退賠行為的意義。
十一、賠償不是放棄辯護,諒解也不是案件終點
我一直強調,刑事辯護不能只盯著一張諒解書。
詐騙案件最終如何處理,仍然要回到證據上:
當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是否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被害人是否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當事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是否有證據證明?
電子數據的提取、固定、封存和校驗是否合法?
訊問過程中是否存在疲勞審訊、威脅、引誘、欺騙等違法取證行為?
審計報告認定的金額是否存在重復計算、無關流水或者證據來源不明?
這些問題不查清楚,難道僅憑一張諒解書,就能代替對犯罪構成和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嗎?
當然不能。
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是為了彌補損害、化解矛盾;無罪辯護、證據不足辯護和程序辯護,是為了防止無辜者被定罪,防止案件被錯誤擴大。
兩者并不天然沖突,但必須由專業律師根據具體案件統籌安排。
結語
詐騙案家屬能不能聯系被害人,答案從來不是簡單的“能”或者“不能”。
真正應該問的是:
現在是不是合適的時機?
由誰聯系最穩妥?
溝通哪些內容?
哪些話絕對不能說?
賠償協議會不會損害辯護空間?
款項能不能被司法機關依法確認?
諒解材料是否真實、自愿、合法?
對待刑事案件,最穩妥的方式永遠是:
尊重司法程序,尊重被害人的真實意愿,守住溝通底線,同時也要守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辯解和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不盲目認罪,不私下施壓,不迷信諒解書,更不能為了急于求成,把本來可以爭取的辯護空間親手葬送。
家屬真正需要做的,不是四處托關系、找人說情,而是在律師指導下,把每一步都做得合法、規范、有證據、有邊界。
刑事案件中,方向錯了,越努力,可能離正確結果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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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并在律所內部十余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余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網關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通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于打破復雜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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