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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yè)、經銷商都有一個誤區(qū):只要有商標授權書、走正規(guī)合作流程,就算商標有問題,也和我無關,不用承擔侵權責任。
更有甚者以此產生投機心理,通過受讓惡意搶注商標→注冊殼公司隔離風險→對外授權商家鋪貨牟利,以為拆分主體、層層分流,就能完美規(guī)避法律責任。
但2026年5月晉江市人民法院的一則判例,為這一行為敲響警鐘!被告高某受讓他人惡意搶注的商標后設立B公司,再“借殼運營”授權C公司銷售帶有侵權標識商品。法院認定三主體為鏈條式侵權。
▌案情回顧
知名戶外防曬品牌深圳A公司系“蕉×”、“AIR×××”和某條紋圖案等3個商標的專用權人,蕉×”在防曬用品領域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
高某明知A公司“蕉×”品牌知名度,于2022年12月、2023年4月分別從案外人處受讓取得“蕉×森×”、淡化條紋圖案兩個近似商標的專用權——這兩個商標系他人惡意搶注與“A公司”知名商標高度近似的標識。
2023年3月,高某發(fā)起成立B公司(泉州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后將前述兩枚商標轉讓給B公司并退出,但仍以B公司名義持續(xù)對外招商授權并用個人賬戶收取授權費。其間,高某、B公司通過微信視頻號發(fā)布多張授權招商廣告圖片,圖片中包含A公司的2個商標和明星品牌代言等宣傳圖。
B公司授權C公司(晉江某公司)使用涉案標識。C公司在網店銷售防曬衣等商品,在商品標題、品牌標注等處使用“蕉×森×”,所銷售的產品上使用了B公司提供的“蕉×森×”吊牌等。
2025年1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認定“蕉×森×”、淡化條紋圖案2個商標系商標注冊人搶注與他人較強顯著性商標相近的商標搶,全部宣告無效并予以公告。
A公司遂向晉江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高某、B公司、C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
晉江法院審理認為:
C公司——“蕉×森×”完整包含“蕉×”,淡化條紋圖案與原告A公司的條紋商標整體視覺效果接近,在網店宣傳圖中使用“Air×××”與原告商標相同,主觀上具有攀附商譽的故意,構成商標侵權。
高某+B公司——高某明知“蕉×”知名度仍受讓惡意搶注近似商標,設立B公司以“借殼運營”方式對外授權招商牟利,同時在對外授權招商的商業(yè)活動中交叉組合使用A公司的條紋圖案商標,使用“蕉×”品牌代言人宣傳圖,其主觀上具有攀附A公司商譽的故意,應認定B公司、高某共同構成商標侵權。
綜上,法院判令B公司、高某、C公司停止侵權、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判決后C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已生效。
▌給企業(yè)的警示
該案對品牌方和授權經銷商帶來警示。
對品牌方而言:防御性注冊要趁早,在核心類別及關聯類別(上下游產品、服務)提前布局,堵住諧音字、形近字、拼音變體等搶注空間。另外,企業(yè)需定期檢索商標局公告,發(fā)現近似申請及時提異議;對已核準的惡意搶注商標及時提起無效宣告。一旦遭遇侵權,可將搶注人、受讓公司、授權公司、實際銷售方一并列為共同被告,追究連帶責任,并主張維權合理開支。
對于授權經銷商而言:在受讓或接受商標授權前,務必核查該商標是否與行業(yè)內已知名商標構成近似,是否存在無效宣告風險。若商標系惡意搶注或在后被宣告無效,憑授權書使用不構成善意信賴,仍可能被認定為商標侵權。
知識產權于企業(yè)而言,從來不是可以避重就輕當作擺設的花瓶,而是亟需重視的無形資產。如果您有相關問題,可以聯系高沃知識產權為您定制解決方案!
來源 | 高沃綜合網絡媒體報道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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