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蘇州地區的經濟與家事糾紛中,“離婚不離家”狀態下的債務責任歸屬問題,常成為訴訟中的爭議焦點。已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若仍存在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行為,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近日,蘇州法院審理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正圍繞此問題展開,案件歷經一審、二審,最終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改判。本文結合本案細節,拆解裁判邏輯,供讀者參考。
![]()
案情回溯:百萬貨款爭議,前夫欠債是否連帶前妻?
一審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為蘇州某紡織后整理公司(以下簡稱“紡織公司”),被上訴人分別為張某某及其前妻徐某某。紡織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將二人訴至法院。
紡織公司訴稱,2020年10月至12月間,張某某向其采購紡織品面料,經對賬確認,截至起訴時張某某尚欠貨款約101萬元。紡織公司主張,雖然張某某與徐某某已于2019年9月登記離婚,但二人實際處于“離婚不離家”狀態,共同生活且共同經營某服裝廠,故徐某某應對該筆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為證明其主張,紡織公司提交了對賬單、轉賬記錄等證據,其中包含徐某某于2020年12月向紡織公司轉賬5萬元的記錄。此外,還提交了公證書及抖音視頻,視頻顯示二人在離婚后仍以“老公”“老婆”相稱,共同進出住所,且均參與了服裝廠的招工、銷售等經營活動。
徐某某則辯稱,雙方已正式離婚,案涉交易發生在其離婚之后,其未與張某某共同經營服裝廠,不應承擔還款責任。其向紡織公司的轉款系張某某的借款,并非支付貨款。同時,徐某某提交了離婚證、租賃合同等證據,主張雙方已分居。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交易發生在離婚后,且紡織公司未能充分證明徐某某參與了案涉交易或案涉貨物用于其經營場所,故駁回了紡織公司要求徐某某共同還款的訴訟請求。
二審改判:新證據認定“共同經營”,責任范圍重新劃定
紡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雙方圍繞是否存在“共同經營”進一步舉證。紡織公司補充提交了通話錄音,擬證明徐某某負責服裝廠的招聘及工資確定等事務。徐某某則主張其系受張某某雇傭。
蘇州中院經審理查明,二審新證據顯示,在案涉交易發生前后,徐某某多次出現在服裝廠的生產、銷售及財務管理場景中,其抖音賬號內容也與經營高度關聯。結合其曾向紡織公司支付貨款的行為,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已離婚,但上述證據足以認定二人存在共同經營服裝廠的事實。對于徐某某提出的“雇傭關系”抗辯,因其未能提供勞動合同、社保記錄或符合常規的工資發放憑證,法院未予采信。
關于責任范圍,法院進行了精準區分:對于涉及案外人“尹某某”的對賬單,交易主體實為紡織公司與尹某某,張某某的簽字行為系個人債務加入,與徐某某無關;而對于涉及“某制衣廠(張某某)”的對賬單,系共同經營所生債務。最終,二審判決改判徐某某對其中671,542.3元貨款及利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同時駁回了紡織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律師視角:本案的訴訟關鍵與實務啟示
作為法律觀察者,筆者認為本案的改判有以下幾個關鍵點值得關注:
第一,訴訟的核心在于鎖定“共同經營”事實。司法實踐中,離婚本身并不必然隔離所有債務。若能證明雙方在離婚后仍有共同經營行為,因此產生的債務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債務。但這一主張成立的前提,是形成能夠相互印證的完整證據鏈。
第二,證據的關聯性與精準性是勝訴基石。一審中原告雖提交了部分證據,但在“共同經營”與“案涉債務”的關聯性上不夠緊密。二審期間,通過補充經營環節的具體證據(如招聘、銷售、財務記錄),有效反駁了對方“雇傭關系”的抗辯,最終促成法院對事實的重新認定。
第三,應精準區分債務性質。本案中,法院并未將所有欠款均認定為共同債務,而是剝離了與共同經營無關的“債務加入”部分,體現了司法裁判的嚴謹性。這也提示,在處理類似糾紛時,厘清債務產生的具體背景,比籠統主張權利更為有效。
風險提示與建議:
結合蘇州本地司法實踐,“離婚不離家”并不必然導致債務連帶,核心審查標準始終是是否存在“共同經營”與“共同受益”。對于離異后仍有經濟往來的雙方,建議規范財務往來,明確權責,留存書面協議,以規避潛在風險。對于債權人而言,若交易對手方婚姻狀況存疑,應盡可能要求其共同確認債務,并保留交易過程中的關鍵證據,以便在發生爭議時有效維權。
(本期解讀撰稿:王敏霞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