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工傷認定駁回決定書后,先核對文書載明的駁回理由,若僅因材料不全被駁回,可補充勞動合同、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在規定時限內重新提交申請,無需直接走后續救濟程序。
若對駁回結論有異議,可在收到決定書60日內,向該社保部門的本級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由復議機關核查原認定的事實與法律適用是否合規,依法作出相應復議決定。
對復議結果不服,也可不經復議,在收到決定書6個月內直接向屬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圍繞“三工”核心標準提交證據,由法院對行政行為合法性作出最終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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