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9 月 18 日凌晨,一名 21 歲朱姓男子在涿州一處居民住宅內與人發生肢體沖突后失去意識。當日凌晨 3 時傷者昏迷,直至 16 時 13 分急救車輛抵達現場,間隔時長接近 13 小時。這段時間里,在場人員僅在屋內對傷者進行觀察照料,直至傷者出現大小便失禁癥狀后,才撥通急救熱線。
一、事件完整時間線
根據案件書面材料記錄,事發全過程整理如下:9 月 18 日 3 時 01 分,李某與朱某來到李某居住的小區住宅內,二人飲酒期間產生口角,朱某先動手掐住李某頸部,李某擊打朱某眼部,隨后將對方拖拽摔倒,俯身持續擊打其上半身。3 時 53 分,李某獨自離開住宅,前往他人經營的足療門店。3 時 57 分,李某和袁某、王某榮一同返回住宅,將倒地的朱某扶至沙發,未聯系急救渠道。4 時 19 分,李某再次離開該住宅,之后未再返回現場。4 時 51 分,袁某回到足療店叫來鄒某,二人 5 時 10 分一同回到住宅,鄒某看到地面碎裂酒瓶以及朱某腫脹的右眼,依舊沒有呼叫急救。7 時 51 分,袁某通知夏某來到住宅照看朱某。14 時 48 分,朱某始終沒有蘇醒,鄒某、袁某、王某榮外出尋找醫護人員;夏某曾致電咨詢醫務從業者,對方表示正常飲酒昏迷人員應當蘇醒,建議及時撥打急救電話。15 時 32 分,袁某、夏某前往藥房借用血壓計,為朱某測量血壓。16 時 05 分,夏某歸還血壓計回到住宅,發現朱某出現大小便失禁表現。16 時 13 分,袁某撥打急救電話,救護車到場后將朱某送往當地醫療機構救治,此時距離沖突發生已近 1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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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家屬提供)
二、傷者診療記錄與傷情鑒定結果
醫療機構入院記錄顯示,傷者入院時處于中度昏迷狀態,檢查發現左側頂部硬膜外血腫、腦疝、左頂葉腦挫裂傷、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左頂骨骨折、多處肋骨骨折、眼部挫傷等多處損傷。專業鑒定機構出具文書顯示:傷者顱內出血伴隨腦受壓癥狀,評定為重傷二級;左側頂骨粉碎性骨折為輕傷一級;多處肋骨骨折為輕傷二級;眼部挫傷屬于輕微傷。傷者入院后立刻開展左額顳頂部開顱血腫清除、去骨瓣減壓手術,術后轉入重癥監護室,依靠呼吸機輔助呼吸,同步進行脫水、止血、抗感染等配套治療。術后傷者長期意識不清,伴隨低熱、頭部創口滲血等情況,行走、語言功能均受損,全部日常起居都需要家屬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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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診斷書 家屬提供)
三、相關法律常識客觀科普
根據國內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個人自身行為造成他人陷入人身危險時,具備主動采取措施避免傷害加重的救助義務。本次事件里,李某的肢體沖突行為直接造成朱某重度受傷昏迷,該行為讓傷者生命安全處于危險狀態,依法負有及時救助的相關義務,但李某中途離開事發住宅,未實施送醫、呼救等救助行為。袁某、鄒某、夏某、王某榮多人先后抵達現場,均親眼看到傷者長時間昏迷、眼部明顯腫脹,也收到醫務從業者建議盡快呼叫急救的提醒,但全程僅進行觀察、測量血壓等行為,沒有第一時間聯系急救。相關案件材料已移交司法審理渠道,針對李某的傷人行為已作出對應司法處置。針對事發后長時間未及時送醫這一情節,其余在場人員是否需要承擔對應法律責任,一切以法律審理最終結論為準。從大眾普遍認可的處事準則來看,他人生命健康遭遇危險時及時伸出援手是普遍共識。
四、傷者當前現狀
距離傷者手術完成至今已有九個多月,身體恢復情況不理想,無法自主行走、開口說話,吃飯、穿衣、翻身等基礎生活行為都需要家人全程陪護。接診醫師表示傷者身體損傷難以完全復原,頭部創口仍有滲血情況,長期存在健康隱患。顱腦損傷屬于急癥,救治時機直接影響腦部損傷程度與后期恢復效果,延誤救治容易造成腦部不可逆損傷。本次事件中長達十余個小時的救治空檔,引發網友對于在場人員救助義務的討論,涉事各方相關權責劃分,全部以司法渠道出具的正式文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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