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漏水,在很多人看來,不過是生活中的“小麻煩”。可對于市區某小區的一戶居民來說,這個“小麻煩”,卻成了持續了近兩年時間的大問題。防水工程做了,驗收證明也簽了,可房間里的水漬卻越來越明顯。一次普通的屋面維修,最終演變成了一場法庭上的責任之爭。今天的案件,就從一場雨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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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夏天的一天,宿遷市區突降大雨。某小區的租戶發現所租住的房屋墻面開始滲水,并通知了房主張女士。最開始,只是窗邊一小塊潮濕。可沒過多久,墻皮開始鼓起、脫落,臥室木地板出現變形,門套邊緣也慢慢發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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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 張女士:
剛開始我以為就是返潮,后來發現越來越嚴重。一下雨,墻上就往下流水,租戶也因為這個情況退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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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這處房屋位于一個已經交付多年的小區。就在前一年,小區剛剛組織實施過一次屋面和外墻維修工程。施工合同顯示,2022年10月,小區業主委員會與一家建設公司簽訂《屋面及外墻維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內容包括屋面卷材防水、外墻防水等。合同約定,工程工期30天,總價28萬余元,工程質量標準應達到“合格”。更關鍵的是,雙方還簽訂了《工程質量保修書》,其中明確:“防水維修保修期為五年。”
業主 張女士:
當時我們覺得,既然整個屋面都重新做了防水,那以后應該不會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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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現實卻并不像想象中那樣。2023年7月,租戶發現家中開始出現滲水。屋內墻面出現明顯水痕,頂部有大面積潮濕痕跡。問題出現后,張女士多次聯系物業公司和施工方。
業主 張女士:
他們來看過,也說修過,但一下雨還是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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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到了2024年。雖經過多次維修,滲水問題依舊沒有徹底解決。由于長期滲水,不僅僅是影響居住舒適,房屋裝修也開始出現實質損失。
業主 張女士:
地板鼓起來了,門套壞了,柜子后面全是霉味,根本沒法正常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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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讓張女士想不通的是:工程明明已經驗收合格。根據《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該工程于2022年11月完工,并被認定“符合相關質量驗收規范”,工程質量評定為“合格”。既然已經驗收合格,為什么還會持續漏水?問題到底出在哪?多次協商未果后,業主將施工單位和物業公司一起訴至法院。一場關于漏水責任的爭議,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防水工程,合格驗收,五年保修。按理說,這本應是一套完整的保障機制。可現實中,漏水卻遲遲無法解決。施工方是否真正履行了維修義務?物業公司又是否盡到了管理責任?而一紙“合格驗收”,到底能不能成為免責理由?走進今天的《小案件,大道理》。
法庭上,原告張女士提交了大量現場照片和維修記錄。張女士認為:自己房屋漏水,與此前實施的屋面及外墻維修工程存在直接關系。而且,工程仍處于五年保修期內,施工單位理應承擔維修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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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 張女士:
從2023年開始持續滲水,到2024年仍未解決,說明防水工程本身存在質量問題。
張女士同時提交了一份價格鑒定意見書。鑒定機構受法院委托,對房屋受損情況進行了現場勘驗。鑒定結論顯示:因漏水造成的墻面、地板、門套等損失,共計25603元。
面對張女士的指控,施工單位則提出不同意見。施工單位認為:工程早已驗收合格。而且,漏水原因并不一定完全來自自己施工部分。
而另一被告——物業公司,則表示:自己只是物業服務單位,并不是工程施工主體。具體施工質量問題,還是應該由施工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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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法官圍繞幾個關鍵問題展開調查:漏水是否與維修工程有關?防水工程是否存在質量缺陷?物業公司是否存在管理失職?已經驗收合格的工程還需不需要承擔保修責任?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某建設公司承包張女士房屋所在小區房屋屋面及外墻維修,維修內容包括墻體滲水。張女士房屋滲水部位也在施工范圍內,施工完畢后8個月即發生嚴重滲水。根據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及工程質量保修書,以及張女士提供的現場照片、維修記錄、鑒定意見來看,張女士房屋出現漏水與承包單位施工的工程存在因果關系。
物業公司將原告房屋漏水情況及時告知了某建設公司,建設公司也對原告的房屋進行了多次維修,物業公司盡到了物業服務義務,不存在過錯,物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雖然工程曾被驗收為“合格”,但驗收合格并不當然免除施工單位在保修期內的質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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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 臧委:
建設工程經過驗收,并不代表后續出現質量問題時施工單位一定免責。特別是防水工程,在保修期內發生滲漏,仍需審查是否屬于施工質量問題。
法院最終認定:張女士房屋因漏水造成的墻面、地板、門套等損失為25603元。判令由施工單位對原告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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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看似只是生活中的“小事”。可對于普通家庭來說,一面發霉的墻、一塊鼓起的地板,背后往往就是長時間的焦慮和反復維權。而在建設工程領域,“驗收合格”與“質量無問題”,也并不能簡單畫上等號。那么,這起案件,最終又會給公眾帶來怎樣的法律提醒?來看主審法官的解讀。
案件審理結束后,法官談到了這類案件中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幾個問題。
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 臧委:
很多施工單位認為,只要驗收合格,就不再承擔責任。實際上,這種理解不完全準確。
法官表示,在建設工程糾紛中,“驗收合格”并不意味著施工單位永久免責,尤其是防水工程。因為防水工程本身存在法定保修期。本案合同和保修書中,也明確約定防水保修期為五年。只要在保修期內,因施工質量問題導致滲漏,施工單位就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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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 臧委:
保修責任是法律強制性義務,不會因為驗收完成就自動消失。
法官表示,在建設工程領域,尤其是涉及屋面、防水、外墻等公共維修工程時,施工單位不能只追求“完工”,更要確保后續使用質量。
而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也應在工程驗收、后期維護中切實履行相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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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 臧委:
公共維修工程往往涉及整個小區利益。如果質量把關不到位,最終影響的是群眾最基本的居住安全感。
如今,關于“漏水”的爭議,在城市社區中并不少見。一次滲漏、一次維修、一次訴訟,背后折射出的,其實是群眾最現實的居住安全感。對于普通百姓來說,房子,也許是一家人最重要的財產。而一場始終止不住的漏水,損壞的不只是墻面和地板,還有對“安心居住”最基本的期待。但真正決定群眾生活質量的,始終還是兩個字——責任。
來源: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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