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州,一位轎車車主將自己的車停在一個過道很窄的地方,3天后車主發現自己的車上面有很多刮痕,車主很氣憤直接調查監控,看到了一位大媽連續3天提桶經過,車主憤怒要求大媽賠償1000元維修費,眾人得知后卻為大媽打抱不平。
這位轎車的車主可能就是為了方便,于是就直接把車子停在比較窄的地方,行人要通過,只能從旁邊慢慢擠過去,難免磕磕碰碰也是很正常的事情。當時車主看到自己的汽車有很多刮痕不免就覺得非常心疼,單維修費就花了1000多,一開始,車主以為是哪個淘氣的孩子弄得,后來通過監控一查看,居然是一位大媽,而且三天之內大媽每天都會從旁邊路過,而且貌似是刻意刮碰,于是就非常生氣要求大媽賠償修車費的錢。
這位大媽是真的在碰瓷嗎?如果仔細觀察并不是,只見大媽一手端著盆子,一手拿著桶,要想從這個過道過去,多多少少都會磕碰住車。所以這次很多人寧愿站在大媽這邊也不愿意站在車主這邊。
為什么呢?明明停車的地方有很多,這名車主倒是很會停車,而且停的地方非常不合適,還占用通道,所以被人刮傷,也是車主自己作的。
不過大媽真的是這么湊巧?車主在這里停車三天,大媽就連續三次通過同樣的方式去刮傷車子嗎?車主表示監控可以作證,大媽感覺有點委屈,因為她并不知道自己的桶會把車子刮傷。
不過不管是大媽有意而為之,還是無意的,首先就是車主停車不規范在先,想想他把通道擋住了,導致行人沒有辦法通過,而且這位車主還停了3天,實在是有點過分了,可能是這位車主把過道當作免費停車位了吧,所以才會這么肆無忌憚,但是做人不能那么自私,還應該多考慮自己這樣停車是否影響了周邊的人的安全。
大媽如果是特意而為之,的做法雖然不妥當,但是也給這樣一個車主一個教訓了,畢竟車主是在亂停車,而且占用公共資源,只圖自己方便,造成了大家的不便。那么大媽應不應該賠付這1000元呢?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大媽的行為應當屬于間接故意,如果損失達到5000元,就是故意毀壞,而車主賠償要1000,而且車主還是違法行為停車,所以關于這樣的賠償是不合理的。
不過大媽的做法也是有點極端,即使看到車子擋路,也不能通過刮傷來阻止,最好的方式是打車主電話,要么是直接報警來解決問題。你覺得大媽應該賠償車主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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