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至2008年7月,在蘇丹達爾富爾地區的武裝沖突中,發生了嚴重的國際罪行。這些罪行直接導致國際刑事法院簽發了兩份針對對時任蘇丹總統巴希爾的逮捕令。
2009年3月4日,國際刑事法院第一預審分庭對巴希爾總統發出了第一份逮捕令,罪名是五項危害人類罪和兩項戰爭罪。2010年7月12日,又對巴希爾發出了第二份逮捕令,罪名是三項種族滅絕罪。隨后,國際刑事法院通過書記官處將逮捕令送交安理會、秘書長、國際刑警組織和簽署《羅馬規約》的108個締約國,并呼吁國際社會廣泛合作,確保巴希爾被逮捕并移交國際刑事法院。
然而,自逮捕令自簽發以來,逮捕令的執行狀況一直不佳,也導致直至巴希爾被迫下臺,其也一直未能被逮捕并移交到國際刑事法院。如下是一些國家具體的執行實踐:
2010年8月27日,肯尼亞為新憲法舉行慶典活動,活動地點為首都內羅畢。當天,蘇丹總統巴希爾應肯尼亞總統姆瓦伊·齊貝吉的邀請,出席了活動。第一預審分庭為此發布兩項決定,主要涉及向安理會和《羅馬規約》締約國大會(以下簡稱“締約國大會”)通報巴希爾訪問肯尼亞共和國和乍得共和國的情況,以便采取任何他們認為適當的措施改變這種狀況。針對預審分庭的指控,時任肯尼亞外長的韋坦古拉表示,邀請國家的鄰居出席這種歷史性的慶典是很自然的事情,蘇丹是肯尼亞的鄰居,到訪的蘇丹總統就是肯尼亞的客人,這一行為不需要向任何國際法主體道歉。作為《羅馬規約》締約國,肯尼亞的做法分明不是從規約角度出發,而是從非盟立場思考——認為國際刑事法院對巴希爾發出的逮捕令威脅到達爾富爾的和平努力。
2016年5月12日,巴希爾應邀參加烏干達當選總統約韋里·穆塞韋尼的宣誓就任典禮。在就職典禮致辭中,穆塞韋尼批評國際刑事法院干涉非洲國家管理的內政,并表示,每個國家都有能力管理自己的事務,國家的主權應該受到尊重。7月11日,第二預審分庭認定,烏干達共和國沒有履行與法院合作的義務,未遵守將巴希爾逮捕和移交給國際刑事法院的請求,并將其未遵守合作義務的情況提交締約國大會和安理會,由它們采取進一步的必要措施。
2011年10月14日,巴希爾前往馬拉維參加東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場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會議,作為《羅馬規約》締約國的馬拉維未對他采取逮捕措施。為此,國際刑事法院第一預審分庭于12月12日做出決定,將馬拉維未與國際刑事法院合作的情況提交安理會和締約國大會。在提交的意見書中,馬拉維主張,非締約國不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且巴希爾依照習慣國際法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如果對其采取逮捕和移交措施,勢必侵犯其權利,因此,兩項義務存在沖突。預審分庭則表示,習慣國際法的國家元首豁免因國際罪行產生例外,所以,依照國際刑事法院的請求對嫌疑人采取逮捕和移交措施與習慣國際法項下的義務不存在沖突,且法院的管轄權不會受到巴希爾身份(非締約國國家元首)的影響。除此之外,馬拉維還主張作為非盟成員,理應與非盟保持統一立場——拒不遵守國際刑事法院發出的逮捕和移交巴希爾的請求,但預審分庭否定了馬拉維依賴非盟立場這一觀點的法律可行性。不過,這沒能改變馬拉維的立場,只是使其不得不避免與巴希爾產生聯系。在此背景下,作為2013年非盟輪值主席國的馬拉維放棄了舉辦非盟峰會的機會,將峰會的主辦權交回非盟總部所在國埃塞俄比亞。
2011年,巴希爾出席乍得總統代比的就職儀式,并在儀式結束后順利回到蘇丹,這無疑是乍得再次挑戰與法院合作的義務。12月13日,第一預審分庭對此事項做出決定并明確提出,締約國以及非洲聯盟不能依靠《羅馬規約》第98條第(1)款拒絕遵守國際刑事法院關于逮捕和移交巴希爾的合作請求。
2013年7月14日,巴希爾為參加為期5天的非洲聯盟傳染病特別峰會去往尼日利亞首都阿布賈。按照會議議程,整個峰會將在7月16日結束。然而,就在閉幕式的前一天,即7月15日,國際刑事法院第二預審分庭向尼日利亞提出,在蘇丹總統巴希爾訪問阿布賈時立即將其逮捕,并移交給國際刑事法院的請求。在此期間,尼日利亞人權律師對于巴希爾的出席也表現出了極大的關注,并向高等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政府控制住巴希爾。最終,迫于尼日利亞國內外的雙重壓力,巴希爾于當地時間15日下午3點,抵達阿布賈僅24小時之后就離境返回蘇丹。
2014年2月26日和27日,巴希爾出席在剛果民主共和國首都金沙薩召開的區域性會議,剛果沒有對他采取逮捕措施。4月9日,第二預審分庭就此事項做出提交安理會和締約國大會的決定。
2013年9月18日,第二預審分庭在得知巴希爾可能會前往美國出席聯合國大會時,便向美國主管當局提出了在其入境時將其逮捕并移交給國際刑事法院的請求。并強調,早在兩項逮捕令發出后的2009年3月6日和2010年7月21日,國際刑事法院就曾向所有不是《羅馬規約》締約國的安理會成員(包括美國)轉交了逮捕和移交嫌疑人的請求。盡管非締約國不承擔任何義務,但安理會第1593(2005)號決議敦促所有國家與法院充分合作,美國自然也包括在內。不過,美國以“反對蘇丹領導人參加聯合國大會”為由,沒有及時為巴希爾辦理赴美簽證,導致此次出訪未能成行。
2015年5月,國際刑事法院在得知非盟峰會將會于6月7日至6月15日在南非約翰內斯堡舉行的消息之后,通過普通照會形式向南非主管當局傳達了請求依照《羅馬規約》第86條、第89條將巴希爾逮捕的意思。南非起初并未就此事作出回應,直到6月11日,向書記官處提交了召開緊急會議的請求,要求啟動《羅馬規約》第97條磋商程序,得到國際刑事法院的同意并于次日下午5點順利舉行。會議中,法官指出,南非有義務逮捕出現在其境內的巴希爾并最終移交給國際刑事法院。
隨后,6月13日,巴希爾進入南非領土。就在當天,締約國大會主席西迪基·卡巴在第25屆非洲聯盟首腦會議即將召開之際,對于兩項逮捕令仍未執行的狀況深表關切,并在此方面敦促成員國遵守與法院合作的義務,呼吁南非確保在收到的資料得到證實的情況下執行逮捕令。但最終,南非未采取任何逮捕巴希爾的措施,放任巴希爾順利回國。
對于這一事項,第二預審分庭于12月8日發布一項舉行公開聽證的決定,目的是依據《羅馬規約》第87條第(7)款判斷南非是否遵守了法院提出的對巴希爾進行逮捕并移交的請求。2017年7月6日,第二預審分庭就南非未執行國際刑事法院提出的對巴希爾的逮捕及移交請求事件作出決定,認定南非行為屬于違反《羅馬規約》的行為,但基于對合作相關事項的考量,認定此事件不需提交安理會和締約國大會。
就在國際刑事法院對南非不執行事件進行處理的過程中,巴希爾于2017年3月28日抵達約旦,出席第二十八屆阿拉伯首腦峰會,約旦國王親自赴機場迎接。會后,巴希爾順利返回蘇丹。12月11日,第二預審分庭認定約旦沒有履行《羅馬規約》逮捕巴希爾的義務,這一事項應當提交締約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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