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律師市場化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 2023 年 10 月全國調解工作會議精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實施意見〉》以及《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司法廳<關于擴大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結合我縣近年來律師參與訴調對接的實踐,現就開展律師市場化調解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從源頭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健全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充分發(fā)揮律師職能的作用,按照依法調解、當事人平等自愿選擇、調解中立保密、便捷高效和有效對接原則,完善律師市場化調解制度,節(jié)約司法資源和降低訴訟成本,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二、工作模式
本實施意見所稱律師市場化調解,是指當事人直接向依法成立的律師調解工作室申請調解商事糾紛或者人民法院訴前委派律師調解的案件,律師調解工作室作為中立第三方主持調解,協助糾紛各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并可按有償低價的原則依規(guī)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調解費的活動。
根據我縣實際,在律師事務所設立商事調解工作室,作為專門的律師市場化調解機構,組成調解團隊,將接受當事人申請調解作為一項律師業(yè)務開展,同時可以承接人民法院委派的訴前調解案件。
經縣人民法院和縣司法局審定,建立設立律師商事調解工作室的律師事務所名冊和律師調解員名冊。縣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商事調解工作室應當置備律師調解名冊,并在公示欄、官方網站等平臺公開律師調解名冊信息,方便當事人查詢和選擇。
三、工作程序
(一)收案范圍
下列案件可以適用律師市場化調解:
1.民間借貸糾紛;
2.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3.人民法院委派調解的其他商事糾紛。
(二)案件受理
1.律師商事調解工作室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應當由糾紛當事人雙方共同提出申請,經律師商事調解工作室審查認為可以提供調解服務的,在律師調解員中安排律師進行調解,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律師調解員進行調解。
2.人民法院對適宜律師市場化調解的糾紛,在登記立案前,應當做好釋明工作,征求各方當事人調解意愿,引導當事人申請先行調解。
(三)組織調解
律師商事調解工作室接收調解案件后,應當將調解時間、地點等相關事項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也可以通知與糾紛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參加調解。律師調解工作一般由 1 名調解員主持。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由 2 名以上調解員共同調解,律師商事調解工作室指定其中 1 名調解員主持。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更換律師調解員。律師調解員根據調解程序依法開展調解工作,律師調解的期限為 30 日,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四)調解結果
調解成功的,由律師調解員指導和協助各方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告知且釋明調解協議的法律后果,并應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及時履行調解協議,必要時可引導當事人請求法院對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審查和確認。律師調解員應同時在調解協議上簽字確認。
期限屆滿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或當事人不同意繼續(xù)調解的,終止調解。委派調解的案件,終止調解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案卷退回委派調解的法院。律師調解工作室應當就每件調解案件建立調解檔案,供當事人查詢。
(五)司法確認
當事人申請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依法申請司法確認,律師商事調解工作室應當配合出具相應材料,提供必要的協助。
縣人民法院應當對司法確認申請依法及時處理。
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給付內容,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或者提出書面異議但被人民法院駁回,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六)規(guī)范收費
律師商事調解工作室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可以按照有償低價的原則依規(guī)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調解費,但一方當事人同意全部負擔的除外。調解成功的收取調解費,調解不成功的不收調解費。律師調解費一般由申請方在案件受理后先行墊付,雙方當事人具體承擔金額在調解協議書中予以明確。律師調解費參照《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行業(yè)指導標準》(2017 年 1 月 19 日八屆湖南省律師協會理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50%以內收取,具體金額由律師商事調解工作室與當事人協商確定。
人民法院訴前委派律師調解的案件,律師調解員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可與當事人協商,調解成功的案件可收取不超過訴訟費 50%的律師調解費。
律師調解費由律師事務所統(tǒng)一收取,并開具正規(guī)票據。任何律師調解員不得私自收取調解費。
律師調解費的收費標準和辦法報相關部門批準備案,并予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回避制度
律師調解員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在調解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系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與糾紛有利害關系的;與糾紛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決定回避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律師調解員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不得再就該爭議事項或者與該爭議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糾紛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
(二)防范虛假訴訟
律師商事調解工作室應當建立虛假訴訟防范機制,嚴格甄別和預防虛假訴訟,如調解過程中發(fā)現有虛假訴訟或涉嫌刑事犯罪的,應及時終止調解,并向縣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及時作出書面說明。
(三)嚴格工作紀律
律師調解員違法調解,違反回避制度,泄露當事人隱私或秘密,向當事人推薦、介紹仲裁、訴訟代理人,或者有其他違反法律、違背律師職業(yè)道德行為的,應當視情節(jié)限期或禁止從事調解業(yè)務,并將相關情況通報律師協會、司法行政機關依法依規(guī)處理。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強化制度建設。縣人民法院、縣司法局要高度重視加強制度建設和工作協調,在人民法院推進調解程序前置試點過程中,引導適宜市場化調解的矛盾糾紛通過律師調解有效化解,暢通律師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渠道,提高司法確認工作效率。
(二)強化隊伍管理。要加強對律師調解員的職業(yè)道德、執(zhí)業(yè)紀律、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建設高水平的調解律師隊伍。縣人民法院、縣司法局建立律師調解綜合評價體系,對律師調解員庫和建立律師商事調解工作室的律師事務所名單動態(tài)調整,對表現突出的律師調解組織、律師調解員給予獎勵,作為評優(yōu)評先重要依據。
(三)強化工作宣傳。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和工作渠道,宣傳律師調解制度,推介律師調解組織,為律師開展調解工作營造良好執(zhí)業(yè)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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