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23,最高檢 發布第五十九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
省流版:兩個女生,一個17歲、一個18歲,還有一個男生18歲,一起玩仙人跳。17歲女生負責釣魚上鉤,18歲男女冒充姑父、姑姑負責敲詐勒索錢。2021年6月至11月間,先后在河南、四川等5省8地,以相同手段實施誣告陷害8起,其中4起向被誣告人或其家屬敲詐勒索共計23.7萬元。法院以犯誣告陷害罪、敲詐勒索罪,對這三人分別判處六年六個月到七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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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假警稱被強奸的“仙人跳”案件屢屢得逞,反映出一個值得警惕的司法現實,就是在當前的強奸案件認定中,往往存在著過度依賴女方單方陳述的傾向。這種現象不僅存在于誣告案件中,也影響著普通強奸案件的司法認定。當“女方說啥是啥”成為潛規則,司法的天平無疑已經呈傾斜狀態了。
昨天12.22的文章《》還沒看過的讀者可以先回顧一下,里面還插入了往期多起案件的超鏈接,本篇剛好借上面那個案子延伸來說一下。
強奸罪認定的核心在于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但這一主觀要素的認定存在著巨大司法難題。因為在當前實踐中,對“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標準早已日益主觀化。
兩高一部曾在1984年發布《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對“半推半就”等情況提供了認定指引,盡管該文件已失效,但其體現實務精神仍影響著司法實踐。
而如今在一些案件中,只要女方在筆錄中聲稱“他強制我,我沒辦法”,即使沒有暴力痕跡、沒有呼救證據、沒有反抗條件調查,也可能被直接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
這種簡化認定方式看似保護了女性權益,實則損害了司法公正。當任何一方可以利用司法系統作為工具時,不僅會導致冤錯案件,更會削弱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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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強奸案件審理中,言詞證據的審查本應遵循嚴格標準。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卻常常出現雙重標準,即使對被告方證據的過度苛求與對指控方證據的寬松采信。
像上面提到的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揭示了這一困境。趙某與錢某系情人關系,二人分手后,錢某到趙某租房處索賠,趙某欲發生性關系時錢某口頭表示拒絕但未實際反抗。
法院審理認為:“錢某在實際發生性行為時并未做出反抗,那么未做反抗的認定則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最終法院認定不構成強奸罪,理由是“需要的是婦女出現抗拒意愿后仍然不能自由終止性行為才能認定為強奸”。
然而,在近年一些引起爭議的強奸案件中,女方事后反悔就足以讓男方面臨定罪風險,即使存在雙方自愿發生關系的證據。客觀證據讓位于主觀陳述的趨勢是值得警惕的,懂的都懂。
同時,機械司法是強奸案冤案高發的原因之一。不考慮案件具體情況和一般人的生活邏輯,簡單套用法律公式,必然導致裁判結果與社會常識的背離。
在實踐中,即使是有親密關系的情侶或夫妻,在發生性關系時也可能出于情趣、害羞等原因說出“不要”二字。“不要”既不能直接認定違背意志,也不能直接認定同意,需要結合場景、語氣、前后文等綜合判斷。
但當前一些司法人員卻采取“懶人裁判法”:只要女方說“不”,就認定為違背意志;只要沒有獲得明確同意,就推定為強奸。這種簡化認定忽視了人類性行為的復雜性和情感表達多樣性。
此外,辦案人員面臨的壓力也是導致認定標準寬松化的重要因素。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屬情緒激動,以死相逼,辦案人員為緩解壓力,可能傾向于采信被害人說法。
這種壓力不僅來自當事人,也來自社會輿論。特別是當案件引發公眾關注,辦案人員可能面臨“不定罪就是縱容犯罪”的道德綁架。結果就是,一些本應堅持“疑罪從無”的案件,在“保護弱勢群體”的考量下走了樣,證據標準的降低成為緩解壓力的捷徑。
那這么說來,有沒有什么辦法能夠規避這種有意無意的誤判呢?我的看法是,只能靠當事人的運氣。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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