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秦慶武
近年來,隨著鄉村振興戰略深入推進和基層治理體系現代化加速演進,村干部職業化、專業化趨勢日益明顯。其中,村干部領取固定薪酬已從個別試點走向全國普遍實踐,成為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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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轉變既回應了新時代鄉村治理對穩定隊伍、提升能力的現實需求,也引發了關于基層干部身份屬性、激勵效能與治理成本的深入討論。全面審視當前村干部薪酬制度的運行現狀,辯證分析其內在利弊,對優化基層治理機制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村干部薪酬制度改革的歷史
中國歷史上就有皇權不下縣的傳統。也就是說政府任命的官員只到縣一級。而鄉村要靠鄉紳的自治。新中國建立以后,為了加強對農村的領導,先是建立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公社的領導是可以拿工資的。但是村級干部只有一些工分補貼。在80年代的農村改革中,人民公社撤銷,建立了鄉鎮一級的人民政府。相當于國家政權延伸到了鄉鎮一級。
記得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國農村的村一級干部只有誤工補貼,是沒有工資的。因為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鄉鎮以下的農村屬于村民自治,國家財政并不拿錢給村干部發工資。
以后為了加強對農村的領導,從新世紀開始,各地陸陸續續把對村干部的補貼轉化為固定工資。也就是說國家財政拿出錢來為村干部發工資。這實際上是一個重大的轉變。也就是說,國家權力的觸角不僅延伸到鄉鎮,而且延伸到村。也就是說從過去的皇權不下縣,現在已經皇權下到村了。
當時我曾經懷疑過,這種做法固然對于推動農村的管理有重要作用,但是也與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相違背。
根據政治學的原理,權力來源于哪里,就要向哪里負責。既然政府為村干部發工資,那么村干部首先要向上級政府負責,而不是向村民負責。當村干部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完成上級布置的任務時,能真正代表基層農民的利益嗎?
二、村干部薪酬制度的現狀
經過近20多年的發展和完善,目前,全國絕大多數省份已建立相對規范的村干部報酬保障體系。根據民政部2023年基層政權建設統計年報,全國村“兩委”成員中,98.6%實行財政補貼或崗位報酬制,平均月報酬為3200—4800元(東部地區普遍高于中西部),較十年前增長約210%。
薪酬結構普遍采用“基本報酬+績效補貼+養老保險補助+誤工補貼”組合模式:基本報酬由縣級財政統籌保障,占總額60%以上;績效部分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重點評估黨建引領、產業發展、矛盾調解、人居環境整治等實績;養老保險則按不低于當地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予以配套繳納,部分發達地區還探索建立職業年金補充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薪酬發放已實現“縣管鄉發”,由鄉鎮財政所統一造冊、銀行直發,杜絕現金發放與截留挪用風險。此外,江蘇、浙江、山東等地率先推行“專職化管理”,對村黨組織書記實行事業編制待遇參照、定期體檢、帶薪休假等類公務員保障措施,推動村干部由“兼職型”向“專職型”實質性轉型。
三、制度實施的積極效應
顯著增強了崗位吸引力與隊伍穩定性
過去村干部多為本村能人義務履職,存在年齡老化、后繼乏人等問題。薪酬制度實施后,返鄉大學生、退伍軍人、致富帶頭人等新生力量占比由2015年的不足12%提升至2023年的37.4%,村級班子平均年齡下降5.2歲,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比例達61.8%。
穩定的經濟保障使干部得以全身心投入工作,某中部縣調研顯示,實行薪酬制后村干部年均駐村時長增加42%,處理群眾訴求響應時效縮短至24小時內。
切實提升了履職專業性與治理效能
有薪酬即有責任,考核導向倒逼能力升級。多地建立“導師幫帶制”“季度實訓營”,將政策法規、項目申報、電商運營等納入必修課程。
浙江安吉縣數據顯示,薪酬改革后村級集體經濟年均增長率達18.3%,較改革前提高9.6個百分點;貴州黔東南州通過績效杠桿撬動,三年內化解歷史遺留矛盾糾紛超1.2萬件,信訪量下降34%。
有力強化組織權威與群眾信任
薪酬來源由財政保障,弱化了村干部對特定經濟主體的依附關系,使其在土地流轉、資源分配等敏感事務中更能堅持原則。
廣東清遠市推行“陽光薪酬公示”,每月在村務公開欄及微信公眾號同步發布報酬明細與考核得分,群眾滿意度測評連續三年保持在92%以上,基層黨組織組織力測評優良率提升27個百分點。
四、現存挑戰與潛在風險
不可忽視的是,薪酬制度在落地過程中亦衍生若干結構性矛盾。
首先是區域失衡加劇
中西部欠發達縣鄉財政承壓明顯,部分縣村級報酬僅達省定最低標準的70%,導致人才持續外流;而東部高薪地區又面臨“薪酬攀比”,某蘇南鎮村支書年薪達15萬元,引發鄰近鄉鎮干部心理落差,影響跨區域協作積極性。
其次,考核機制尚存形式化傾向。
少數地方將考核簡化為臺賬檢查、照片留痕,重“做了沒有”輕“效果如何”。某中部縣曾出現村干部為完成“產業培訓100人次”指標,組織村民重復參訓刷數據,實際帶動增收案例不足5例。績效激勵未能有效轉化為發展動能,反助長短期行為。
第三,身份定位模糊帶來治理張力。
薪酬制強化了村干部的“公職屬性”,但其法律身份仍屬村民自治組織成員,不適用《公務員法》《勞動合同法》。當涉及工傷認定、勞動爭議或職務犯罪追責時,權責邊界不清問題凸顯。2022年某省一起村干部履職中突發疾病猝死事件,因缺乏明確勞動關系認定依據,家屬撫恤訴求歷經半年方獲協調解決。
第四,隱性成本不容小覷。
薪酬支出占村級運轉經費比重逐年上升,某西部縣2023年該項支出占比達58%,擠壓了公益設施維護、困難群體幫扶等剛性支出空間。
更需警惕的是,個別地區將“高薪養廉”簡單化,忽視思想教育與權力監督,近三年全國通報的村干部微腐敗案例中,32%發生于薪酬提標后兩年內,暴露出“重待遇、輕約束”的制度短板。
五、全國村干部的工資報酬支出測算
在村干部工資實行了20年后,下一步走向如何應該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目前我國的行政村總數已達到63,000多個。全國每年村干部報酬支出,按主流口徑測算,2024-2025年約2000-2500億元,核心基于以下關鍵數據與邏輯:
規模與口徑:全國約370萬名村干部(含村“兩委”成員、村務監督等);報酬含基本報酬、績效、補貼,非行政工資,由縣鄉財政與村集體經濟共同承擔。
人均基準:2024年全國村干部平均月收入約3980元(年約4.78萬元);2025年預計增至月均4800元(年約5.76萬元)。
核心測算:按370萬人×年人均4.78-5.76萬元,對應年度總支出約1768.6-2131.2億元;加績效、補貼、社保等,區間約2000-2500億元。
區域差異:東部發達地區村書記年報酬可達8-20萬元,中西部多為3-6萬元,經濟強村與薄弱村差距明顯。
根據目前全國各級地方政府負債嚴重的現狀,年2000多億的村干部工資支出,應該是一個很大的負擔。在目前各級財政都壓力非常大的情況下,這項支出更增加了財政壓力。
六,下一步改革的方向
面向未來,村干部薪酬制度亟需從“保基本”邁向“促發展”。應加快制定國家層面《村級組織運行保障條例》,明確薪酬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建立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專項傾斜;推行差異化考核,引入第三方評估與群眾口碑權重(建議不低于40%),將集體經濟增長率、村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矛盾就地化解率等硬指標作為績效核心;探索“雙軌并行”身份管理,在保留村民自治屬性前提下,對優秀村主干試點“縣聘村用”,賦予相應履職保障與監督權限;同步構建“薪酬+能力+榮譽+退出”全周期管理體系,設立鄉村振興突出貢獻獎,完善強制離任審計與漸進式退出補償機制。
村干部薪酬制度絕非簡單的“發工資”問題,而是撬動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關鍵支點。唯有堅持激勵與約束并重、保障與賦能協同、統一規范與因地制宜結合,方能使這支扎根鄉土的骨干力量,真正成為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時代先鋒,在廣袤田野間書寫中國式現代化的堅實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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