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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你壓根兒不用掏證據,法院會直接認定這個事兒是真的。
第一種,也是最常見的一種,就是對方自己親口承認了。無論是在法庭上,還是在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這些書面材料里,只要一方說了對自己不利的話,或者明明白白承認了對自己不利的事實,那另一方就完全不用再找證據了。
舉個例子你就懂了。老張起訴老李,說好合同款是70萬,可老李認為是50萬,一直拖著不給。結果在開庭時,老李自己提交的合同上明明白白寫著"合同款70萬",他也承認一分錢沒付。這時候,如果老李拿不出證據證明其實是50萬,法院就會直接按70萬判。所以提醒大家,在法庭上說的每句話,簽的每個字,都得想清楚再說。
第二種情況,就是對方在那兒裝糊涂,不吭聲。一方說了對自己不利的事兒,另一方坐在那兒既不承認也不否認,跟沒事人一樣。這時候法官會專門問他:"你到底認不認?"如果他還是一言不發(fā),或者含糊其辭,法律上就視作他默認了。還拿剛才那個例子,法官問老李70萬的事兒對不對,他翻個白眼不說話,那法官就可以當作他認了70萬這筆賬。
第三種情況,得留個心眼兒,就是你找的代理人說了不該說的話。很多人打官司會請律師,或者讓親戚朋友幫忙。記住,只要授權委托書里沒特別排除,代理人在法庭上的承認,就等于是你自己承認了。當然,如果當時你本人在場,立馬跳出來說"不對,我不同意",那就不算數(shù)。所以,如果你委托了別人出庭,自己最好也去,或者提前跟代理人把話交代得死死的,別讓他在法庭上臨場發(fā)揮。
第四類是大家都知道的“公理”,或者說是明擺著的事兒。比如"太陽從東邊升起",或者"中秋節(jié)是農歷八月十五",這種屬于眾所周知的事實,或者像重力加速度這種自然規(guī)律和定理,誰都挑不出毛病,自然不用證明。法官要是連這個都要你舉證,那純粹是刁難人了。
第五類,是已經被權威機構認定過的事兒。比如說,這事兒之前已經鬧到法院,生效判決里已經認定了某個事實;或者經過仲裁委員會,出了生效裁決;又或者你手里有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文書。這些東西自帶光環(huán),拿到法庭上,法官一般會直接采納。除非對方能拿出鐵證把這些結論給徹底推翻,否則這事兒就板上釘釘了。
不過這里有個很實用的門道,很多人不清楚。雖然這些事兒不用舉證,但對方如果想否認,難度是不一樣的。比如對于大家都知道的事兒、仲裁結果,對方只要能拿出證據反駁,讓這事兒變得真假難辨就行。可要想推翻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者公證文書,那就難多了,必須拿出足夠硬氣的證據把這事兒整個推翻,證明相反的情況是成立的。這中間的力度差別很大。
說到底,法律雖然講究證據,但也講究效率。了解這些不用舉證的規(guī)則,不僅能幫你省事兒,還能讓你在打官司時心里更有底,知道勁兒該往哪兒使。
來源:綜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2019修正)》及實務經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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