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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海關總署日前發布《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商品跨關區退貨的公告》(2026年第24號),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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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海關總署于2024年12月15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發展的公告》(2024年第167號)明確,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南昌、青島、鄭州、長沙、廣州、深圳、黃埔、成都、烏魯木齊等20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試點。經過年余試點,現已具備全國推廣條件。據了解,自試點以來,截至2026年2月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跨關區退貨共計退貨38.13萬票,貨值0.94億元。
海關方面介紹,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跨關區退貨是指跨境電商企業零售出口的商品在海外發生退貨時,不再要求必須退回原出口海關,而是可以靈活選擇全國范圍內任一海關口岸辦理退運進境手續的監管模式。該措施旨在解決傳統模式下“退貨難、成本高、周期長”的行業痛點,為企業提供更高效、經濟的逆向物流通道,從而提升消費者購物體驗,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
24號公告實施后,企業可根據物流成本、時效等因素,自主選擇最便捷的口岸辦理退貨。例如,從上海出口的商品,可選擇從杭州、成都、寧波或青島等口岸退運進境,節省了企業將退貨商品長距離運回原出口地的物流費用和時間成本。此外,退貨周期的縮減有助于企業更快處理售后問題,盤活海外庫存。
2月9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6號)明確,對于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因滯銷或退貨原因在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跨境電商出口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并可退還已征收的出口關稅。結合上述政策,此次出臺的全國海關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商品跨關區退貨措施,將形成政策的協同疊加效應,共同為跨境電商企業降本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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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商品跨關區退貨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6年第24號
為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海關總署決定在全國海關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商品跨關區退貨模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跨關區退貨僅適用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
二、跨境電商零售出口退貨商品可跨關區退回,退回商品僅允許退至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業務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
三、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業務的企業應規范經營,并具備獨立的作業功能區,相關生產作業系統數據應向海關開放或與海關信息化系統對接。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海關現行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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