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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黑龍江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海濤受賄案,對被告人李海濤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李海濤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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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海濤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原經濟貿易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佳木斯市委副書記、市長,大興安嶺地委書記,黑龍江省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黑龍江省委常委、秘書長、副省長,黑龍江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企業并購、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億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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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海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絕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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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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