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對環衛工人凌晨作業時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職務行為作出了認定。
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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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8日凌晨2時許,周某駕駛垃圾車在某小區內倒車時,不慎刮蹭到停在路邊的蔡某的小型轎車,致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時,周某正在執行垃圾清運任務。當天凌晨,周某駕駛垃圾車運送垃圾至垃圾站,因垃圾站停電無法傾倒,同時發現車輛螺絲松動,遂將車開回其居住的小區,回家拿工具整理螺絲,準備倒車離開小區時發生了事故。
蔡某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賠付了32400元維修費,蔡某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隨后向周某及相關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墊付款項。經查,周某系某人力資源公司派遣至某環衛公司工作的員工,由人力資源公司發放工資,某環衛公司負責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法院審理
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保險公司理賠后,依法享有追償權。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周某的行為是否屬于執行工作任務。
經查明,某環衛公司為用工單位,負責人員管理和工作安排,某人力資源公司為用人單位,負責發放工資,周某系被派遣至某環衛公司從事垃圾清運工作。結合案件事實,法院認定周某的行為屬于執行工作任務,理由如下:一、垃圾清運行業為避開交通高峰、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凌晨作業屬于合理時段,某環衛公司亦未明確規定垃圾清運的具體工作時間,應認定事故發生在工作時間內;二、周某事發時正駕駛垃圾車運送垃圾,因垃圾站停電暫時無法傾倒,仍處于垃圾清運任務執行過程中,車輛螺絲松動影響后續工作,其拿工具修整的行為目的是為了繼續履行工作職責,與工作具有直接內在關聯;三、車輛小故障由司機自行處理屬常理,事故發生在小區內雖非作業區域,但該地點是周某為拿取維修工具的合理選擇,屬于職務行為的合理延伸。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勞務派遣單位某人力資源公司無過錯,故相關責任應由用工單位環衛公司承擔。
綜上,扣除車輛所有人已賠付的交強險限額2000元,法院判決某環衛公司賠償某保險公司30400元;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指出,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認定勞務派遣期間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屬于“執行工作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判斷是否屬于職務行為時,應當綜合考量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行為目的、與工作職責的關聯性等因素。特別是對于環衛工人這類特殊行業,其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往往具有靈活性和特殊性,不能機械地以常規作息時間和固定工作區域來界定,而應結合行業特點和實際工作情況作出認定。本案中,周某在凌晨作業、因突發故障臨時回家取工具,其行為始終圍繞垃圾清運任務展開,屬于履行職務的合理延伸,故應由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用工單位應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加強對被派遣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明確工作規程和注意事項,從源頭上減少安全隱患。同時,勞動者在執行工作任務時也應增強安全意識,規范操作,避免因疏忽引發糾紛。
文中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
來源: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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