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準運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25號),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月9日,市場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國家糧食和儲備局聯合發布了實行道路散裝運輸許可制度的《重點液態食品目錄》。同時,以上三部門聯同農業農村部發布了關于印發《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聯單管理工作規范》的通知。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最新修改決定,重點液態食品散裝運輸要求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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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監管范圍:重點液態食品散裝運輸要“持證”
涵蓋植物油(食用植物油、調和油等)、調味品(食醋、調味料酒)、酒類(白酒、葡萄酒、食用酒精等)、食糖(全蔗糖糖漿等)、淀粉糖(果葡糖漿等)在內的5大類14種重點液態食品的散裝運輸需辦理《準運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自有容器運輸自己生產或經營的食品,無需辦理。
2.承運方準運證的辦理
01.申請條件
申請人需具備專用且在顯著位置噴涂“食品專用”或者按照具體食品品種噴涂“××專用”標識清晰的運輸容器;
熟悉運輸要求和操作規范的作業人員;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02.申請材料
主要包括申請書、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運輸容器清單及相關證明等。
03.證書核發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有效期5年的《準運證》,并為每個符合條件的運輸容器配發到期日一致的《運輸容器證明》。
04.后續管理
《準運證》信息變更、新增容器、到期延續等情形,均需按規定向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3.發貨方、承運方、收貨方的義務
發貨方、承運方、收貨方在運輸全鏈條中共同承擔責任,各自履行相應的義務,確保重點液體食品的安全。
01.委托運輸的發貨方、收貨方義務
必須委托有《準運證》的承運方,對承運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訂立委托運輸合同明確雙方責任,對未取得運輸容器證明的運輸容器及時通知和報告。
02.發貨方義務
制定《出庫交付查驗制度》并在出庫時履行查驗責任,核對準運證、容器證明、專用標識、前一載運輸食品信息、鉛封等,填寫并留存運輸聯單。
03.承運方義務
必須持有效《準運證》和《運輸容器證明》運輸,確保容器專用且清潔,嚴格執行運輸過程控制,嚴禁裝運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質,配合發貨和收貨方的查驗,填寫并留存運輸聯單。
04.收貨方義務
在卸載入庫時,必須履行查驗責任,核對相關證件和鉛封完整性,填寫并留存運輸聯單。
4.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聯單
運輸全過程需填寫并留存《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聯單》,規定了運輸聯單的標準樣式,要求發貨方、承運方、收貨方按實際填寫,并留檔2年,需確保聯單記錄完整、準確、可追溯。
5.小結
新規進一步明確并細化了重點液態食品散裝運輸的要求,發貨方、承運方、收貨方作為責任主體,均應該按要求開展工作。
(來源:生產科 編輯: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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