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投資者在簽署任何投資合同之前,務必核實資產真實性、公司結構和債務狀況,切勿因“熟人介紹”或“實地參觀”而輕信口頭承諾。最為恰當的方式則是派出法務和財務等專業人士對擬投資主體進行審計和評估,確保投資的安全。
在這起股權糾紛案中,投資人認為對方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投資資金)為目的,以不具有實際經營能力的空殼公司為載體,向投資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投資人誤以為找到了值得投資的項目,最終使得投資人產生損失(投資款122.6萬元及承擔847.08萬元債務)的涉嫌合同詐騙行為。
而另一方則認為是投資人由于認知能力有限,不理解企業商業模型,夸大投資實力和管理能力,使得企業其他股東產生誤判,吸納投資人入股涉嫌詐騙企業股份的行為。
日前,投資人馮某向《陳勇評論》反映,自己和中南大學知名教授徐某相識多年,且有過合作經歷,對徐某非常信任。
公開信息介紹:徐某,1982年畢業于中國醫科大學,1994年以日本大阪大學醫學博士身份開啟國際科研之路,2025年8月7日當選英國皇家學會工藝院院士。深耕分子藥學、中醫藥學和中西醫結合治療慢性疾病及疑難病的研究,主導組建了中南大學分子藥物與治療研究所,并擔任主任。
徐某在中醫藥關鍵科研領域承擔并完成了多項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并在國內外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百余篇,系統性推動了相關學科的理論積累與技術創新。因卓越貢獻,徐某先后榮獲湖南省首屆“湖湘之子”、內蒙古“草原英才”等榮譽稱號,并擔任眾多國內外專業學術機構的重要職務。
投資人馮某稱:2025年8月22日,徐某將馮某約在李某某經營的茶樓見面。徐某向馮某介紹了相關項目,稱該項目與馮某計劃開展的健康養生業務基本一致。
李某某隨即向馮某進行個人及資產背景介紹,稱自己是比爾蓋茨金融班同期拿到畢業證的唯一女學生,在美國擁有農場。長沙市岳麓區農趣谷由其開發建設,在全國持有70多套房產,同時聲稱自身涉足房地產、國企化債、大健康產業、機器人、孵化基地、食療館品牌連鎖、影視基地等多個領域。
馮某說,當日,徐某和李某某成功讓自己認為其二人正在搭建的企業平臺與自己的商業規劃高度契合,且項目正處于上升期,李某某個人實力更是十分雄厚,合作可實現強強聯合,從而對其二人提出的商業合作邀約產生了強烈的合作意愿,希望籍此機會達到更上層樓的效果。
2025年8月23日上午,也就是馮某與李某某認識的第二天。李某某主動致電馮某邀請其前往長沙市湘江新區金山橋街道金地三千府會所面商。
當日,李某某向馮某介紹了“個人資產”——影視基地。稱該影視基地每月僅租金收入就達好幾萬元左右;隨后又介紹了其孵化基地,并帶領馮某先后參觀了金地三千府會所、中糧鴻云會所、中糧北緯會所、麓山會所以及天心區某孵化基地。
參觀過程中,李某某向馮某介紹了其運營架構:以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為總公司,三家東方公司(湖南東方旗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東方國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湖南東方少年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為全資子公司,并正式邀請馮某加入團隊。
在此基礎上,李某某提出合作條件:讓馮某出資300萬元,持有公司39%的股權,并全面負責公司的運營、管理、業務及財務工作,擔任總經理職位。
馮某稱,根據李某某的陳述,其邀請馮某入股的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擁有多家全資子公司,名下有多處房產,僅房產一項價值已超過一億元,除去銀行貸款債務,凈資產達四千多萬元。馮某認為以300萬元獲得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9%的股權是難得的投資良機。
2025年8月24日,也就是馮某與李某某認識的第三天,馮某與李某某共同簽訂《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合作合同》。合同由徐某、李某(李某某之子)以原股東身份、馮某以新股東身份,李某某以丁方墊資人身份簽訂。
合同中約定: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徐某,公司擁有三個全資控股子公司:
湖南東方國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運營域見她數字她經濟創業園茂華園區,擁有三個門面,由李某某代持;以李某某名義貸款1890萬元,作為公司貸款)。
湖南東方旗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運營域見她數字她經濟創業園麓山別墅園區,擁有兩個商業門面,貸款1938萬元)。
湖南東方少年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準備運營域見她數字她經濟創業園中糧鴻云三期會所,已交540萬元定金,尾款及稅金1850萬元未付)。
合同簽訂前,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權結構為:甲方徐某占股30%,乙方李某(李某某之子)占股70%;合同簽訂后,股權結構變更為:甲方徐某占股21%,乙方李某(李某某之子)占股40%,丙方馮某占股39%。
合同約定:公司前期由丁方李某某墊付資金2172萬元。丙方馮某入股后,該墊付款由甲、乙、丙三方按股權比例承擔。具體為徐某承擔456.12萬元、李某(李某某之子)承擔868.8萬元、馮某承擔847.08萬元。
合同簽訂后3日內啟動銀行重新貸款工作,貸款金額首先償還李某某墊付的2172萬元,三年內不得退股。
馮某稱,在真正參與到公司管理時才發現這一切都是李某某的虛構:首先,關于李某某為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墊資2172萬元沒有任何憑據;李某某稱該公司擁有價值超過一億元的不動產資產,事實上并沒有;李某某稱每月收取幾萬元租金的影視基地,其租金收益也不歸屬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并且,其中的湖南東方旗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經被李某某以相似手法找了其他投資者李某秀,而在與馮某簽合同時,李某某仍確認該公司是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資產。
在李某某、徐某與馮某于2025年8月24日簽署《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權合作合同》之前,2025年7月20日,李某(李某某之子)、徐某已經于2025年7月20日與李某秀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李某(李某某之子)名下99%、徐某名下1%的湖南東方旗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權已經轉讓給了李某秀。李某秀支付49萬元對價,獲得股權,承擔735萬元銀行貸款及產生的利息等等。
但是在2025年8月24日簽署的《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權合作合同》中,李某某仍然注明湖南東方旗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2025年8月25日,26日,馮某稱,應李某某的要求,分兩次打款50萬元到湖南東方少年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公司賬戶。
2025年8月27 日,馮某稱進入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天,發現公司賬目混亂、資產文件模糊、負債情況不明,且管理無序,與李某某此前口述的情況完全不符。所謂的孵化基地并無實際員工,僅懸掛招牌,屬于空殼架構。
當晚,馮某以后續200萬元的資金無法到位為由,正式向李某某、徐某提出放棄合作。馮某稱,為了挽留自己,李某某拋出湖南立德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股權(公開信息顯示法人為徐某),稱該公司擁有兩個門面和徐某研發的叁佰味調料,其產品可以入駐大型商超。
經李某某再次游說,馮某同意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50萬元價格購買湖南立德實業投資有限公司100%股份,由馮某代持其90%的股份。2025年9月3日,馮某打款到該公司。
馮某之后又為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李某某個人支付了20多萬元貸款利息,至此,馮某一共支付了122.6萬元。
2025年10月,馮某稱,通過多方面核實,再次確認李某某所述的所有內容均與事實完全不符,遂向李某某、徐某堅定地提出退出的要求,且于2025年10月30日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將公司資料全部移交給李某某。
但李某某發函稱,根據2025年9月18日簽訂的《股東會議紀要》,自2025年8月24日起,全體股東五年內不得退出,如擅自退出需承擔違約金作出賠償,不同意馮某轉讓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權的申請。
2026年3月17日,無奈之下的馮某向湖南湘江新區公安局(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黃金園派出所報案。
接到馮某的投訴后,《陳勇評論》對涉及該股權糾紛的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子公司湖南東方旗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東方國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湖南東方少年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湖南立德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的注冊地址以及是否正在經營的現狀進行調查。
公開信息顯示,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東方旗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立德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的注冊地址是長沙市岳麓區麓谷街道麓楓路61號湘麓國際花園二期酒店、公寓2802號、2806號房。
《陳勇評論》現場發現,上述三家公司注冊地所在樓盤叫勤誠達雅閣國際公寓,28樓企業銘牌上并無上述三家公司的標識,其28樓走廊外被隔斷,看不見三家公司的標識或銘牌,可見的懸掛的是“全國衛生產業管理協會有害生物防治分會長沙辦事處”的銘牌。馮某告知,28樓系李某某的房產,目前系出租狀態(下圖)。
![]()
馮某說,由她擔任總經理的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實際辦公地址是長沙市湘江新區金山橋街道金地三千府會所。
《陳勇評論》現場發現,該辦公地址懸掛了湖南立德社薈信息集團有限公司和域見她國際藝術莊園的銘牌。而湖南立德社薈信息集團有限公司由李某某100%持股,其注冊地址為長沙市岳麓區學士街道學華村農趣谷湘江黨建基地(下圖)。
![]()
而湖南東方國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注冊地址是長沙市雨花區韶山中路18號研發中心及配套工程101房四樓。
《陳勇評論》現場發現,長沙市雨花區韶山中路18號系中機國際工程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的辦公大樓,其配套工程101房系出租商業辦公樓,四樓沒有發現有湖南東方國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企查查”公開信息顯示:因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企業而經營異常(下圖)。
![]()
公開信息顯示,湖南東方少年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注冊地址是湖南湘江新區金山街道中糧北緯28度三期配套商業101。
《陳勇評論》現場發現,中糧北緯28度三期均系聯排別墅,并無商業配套項目。經詢問物業,發現是中糧鴻云樓盤的會所懸掛著“域見她數字她經濟創業園”銘牌,其與《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權合作協議》中注明的湖南東方少年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準備運營域見她數字她經濟創業園中糧鴻云三期會所”表述一致。但其工作日內大門緊鎖,無經營跡象(下圖)。
![]()
針對馮某的投訴,2026年3月24日,《陳勇評論》當面向徐某核實了解情況。徐某回應說,自己已經從中南大學退休。作為掌握技術的學者,在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技術入股,并無實際資金投入。
徐某稱,其與馮某、李某某簽訂《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權合作協議》明確徐某分擔的456.12萬元墊資,另有協議約定并不實際承擔。目前該公司存在股權糾紛,自己也并無技術交由該公司生產或運營,自己也不負責該公司的日常管理和運營。
徐某說,并非是自己引薦馮某和李某某進行股權合作,而是馮某和李某某自行協商,直到簽訂完畢《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權合作協議》之后,才交由自己簽字確認的,其實自己本意并不贊成馮某的加入。
而《陳勇評論》則與李某某三次當面核實了解情況。李某某回應說:(根據錄音整理)
“我們當時確實是缺錢,要找合作伙伴,徐某就介紹了馮某和我們認識。我跟馮某講了整個運作就是以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為集團公司,下面有三個公司做大健康產業。當時,馮某就表現出非常想跟我們合作的意愿,絕不是我找馮某合作的。
第二天,我打電話給馮某,商量具體合作細內容,我說你非常想合作,你今天就過來聊一下。包括公司欠什么錢都告知得清清楚楚的。是我和馮某兩個人直接把合同都簽完了以后才去找徐某簽字的。我已經把商業模型都跑通了,都已經搞得很好了,就交給馮某來管。我自己就去管理別的項目去了。
我是做商業模型設計的,其中一個項目叫惠民直播間。就是由徐某開發的一款健康養生產品,別人在線上買了以后就到離他最近的茶館去線下提貨,然后在那里喝茶那里充卡;還有一個項目是遇見她數字她經濟創業園,做湖南14個地州市 60多個縣的女大學生創業基地;還有就是幫助望城銅官窯項目進行化債。但我現在才知道,馮某她并不懂這些商業模型,她的能力是不能夠滿足她的野心的。
我們是根據工作進度來簽會議紀要的。馮某現在要求退出,我說你要求退出可以,我們把賬算清楚,比如說你的股份要讓給誰,你既可以找別人來接也可以要我們接,因為我和徐某是有優先購買權的。馮某后來去找了一個沒有任何能力的人來受讓她的股份。”
關于2025年8月24日簽署《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權合作合同》之前,2025年7月20日,李某(李某某之子)、徐某已經于2025年7月20日與李某秀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李某(李某某之子)名下99%、徐某名下1%的湖南東方旗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權已經轉讓給了李某秀,李某秀支付49萬元對價,獲得股權,承擔735萬元銀行貸款及產生的利息,馮某質疑其涉嫌欺騙,李某某回應稱:
湖南東方旗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權確實于2025年7月20日簽訂協議轉讓給了李某秀,但李某秀并未按照協議支付款項,在協議無效的情況下才與馮某簽訂的《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權合作合同》。
2026年3月28日,李某某再向《陳勇評論》發來一段文字回應。李某某稱:
“首先是馮某把自己包裝成一個成功的女企業家,獲得我的信任后,我才把公司的戰略規劃、運營情況與財務狀況告知她的,這個在第一次的合作合同里都寫清楚了。
第二,馮某入股后接手公司運營過程中,又收購了湖南悅扇茶文化產業有限公司和湖南立德實業投資有限公司,這個都有會議紀要和合同。
第三,關于李某秀的股權轉讓與王某若的股權轉讓,我都是實事求是地告知了她,這個也在她簽字的會議紀要中有記錄。
第四,她提出退股是因為湖南東方少年文化傳播公司引進了一個‘漢英同律’的項目,合同簽好后,馮某想以她個人的名義去合作這個項目,所以找借口提出辭職的,有合同有證人。
第五,關于影視基地的收入和我個人的墊付款都是有銀行流水記錄的,有據可查。馮某的說法是不切實際的,我會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陳勇評論》認為,投資有風險。馮某的投資決策過于草率。僅三天即完成從認識到簽約,未對徐某、李某某陳述的資產、負債、股權結構進行核實,盡調缺失;未查閱李某某所述的工商登記、不動產登記、貸款合同等關鍵文件;在未完成盡調前即支付50萬元,后續又繼續支付70多萬元款項,更增加了847.08萬元債務,缺乏投資決策的謹慎性。
馮某如果認為徐某、李某某是以不具有實際經營能力的空殼公司為載體,向投資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最終使投資人產生損失,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如果公安機關以經濟糾紛為由不予立案,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對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經營性項目、財務數據等進行實質性審查,要求解除《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權合作協議》。反之,如果徐某、李某某認為馮某有欺騙企業股權之嫌,亦可向公安機關或法院主張權益。
《陳勇評論》提醒:每一位投資者在簽署任何投資合同之前,務必核實資產真實性、公司結構和債務狀況,切勿因“熟人介紹”或“實地參觀”而輕信口頭承諾。最為恰當的方式則是派出法務和財務等專業人士對擬投資主體進行審計和評估,確保投資的安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