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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8年11月7日,甲作為出租方,與承租人乙簽訂書面商業(yè)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就租賃房屋的具體位置、租賃期限、租金標準、支付周期及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責任等核心條款作出明確約定,雙方簽字蓋章后合同依法生效,后續(xù)均按約定啟動合同履行流程。
合同履行至后期,乙因自身經(jīng)營等相關原因,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房屋租金,且逾期支付租金的期限遠超合同約定的30日寬限期,已構(gòu)成根本違約。2022年5月31日,乙在未與甲就合同解除、租金結(jié)算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自行搬離案涉租賃房屋,并委托案外人蔣某于當日將房屋鑰匙送到甲的家中,但雙方并未就此簽訂書面的合同解除協(xié)議,也未辦理正式的租賃終止結(jié)算手續(xù)。
甲在接收鑰匙后,未及時核查房屋實際占用狀態(tài),未立即行使合同解除權(quán),直至2022年10月,才以乙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根本違約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并要求乙支付租金直至合同正式解除之日。
案件結(jié)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涉商業(yè)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作為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方,依據(jù)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均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quán)利,其自行主張的搬離交鑰匙之日為合同解除日的抗辯意見,法院依法不予采納;甲作為守約方,依法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權(quán),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過訴訟文書送達乙之日生效,法院最終認定雙方租賃合同于2022年11月8日正式解除。
乙實際搬離房屋之前產(chǎn)生的欠付租金,屬于其違約拖欠的款項,乙負有全額支付義務;針對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1月8日(即乙搬離至合同正式解除期間)的合同僵局期租金,法院結(jié)合雙方過錯程度、減損義務履行情況綜合裁量,判令該期間租金由甲與乙各自承擔50%。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中,乙逾期支付租金超過30日,屬于根本違約方,既無合同約定的單方解除權(quán),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權(quán)的行使條件。即便承租人因自身原因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也不能擅自以搬離、交鑰匙的方式單方終止合同,若要打破合同履行僵局,違約方需通過訴訟或仲裁的司法途徑申請解除合同,而非自行認定合同解除時間。乙系違約方,是引發(fā)合同僵局的初始責任人,理應承擔主要責任。
房屋租賃合同屬于典型的長期性、繼續(xù)性合同,履行周期長、市場變化及經(jīng)營風險不可控,實踐中極易出現(xiàn)承租人違約無法繼續(xù)履行、出租人又怠于行使解除權(quán)的合同僵局。
本案中,合同僵局的產(chǎn)生源于雙重過錯:一是乙作為違約方,擅自違約搬離后,未通過合法途徑申請解除合同,放任僵局持續(xù);二是甲作為房屋管理方與守約方,在明確接收房屋鑰匙、知曉承租人已搬離的情況下,未及時核查房屋狀態(tài),也未盡快行使解除權(quán)、收回房屋另行出租,導致租金損失持續(xù)擴大,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筆者寄語
房屋租賃合同若確實無法繼續(xù)履行,切勿擅自違約搬離、逃避責任,應當主動與出租方協(xié)商解除事宜,協(xié)商不成的,及時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避免因違約行為導致責任加重、損失擴大。
出租人在發(fā)現(xiàn)承租人乙違約后,要及時核實情況、積極行使解除權(quán)、妥善收回房屋,切實履行減損義務,切勿抱有“拖延越久租金越多”的錯誤心態(tài),否則法律不會保護怠于行使權(quán)利、放任損失擴大的一方,最終反而會自身承擔擴大部分的損失。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guī)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jié)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yè)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彭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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