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廈門廣電披露的這樣一起案例——
相識那年,李爺爺71歲,張奶奶61歲。兩人都有過離異的經歷,但是相處中彼此情投意合,最終攜手開啟了一段“黃昏戀”,并登記結婚。 婚前李爺爺承諾給張奶奶30萬元彩禮,并通過將這筆錢共同出借給案外人的方式,成為共同債權人,完成彩禮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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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10萬元債權歸張奶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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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結婚后半年就來法院起訴離婚了,雙方的共同生活時間比較短,沒有共同孕育子女......”當這樣的判決理由,出現在了兩位平均年齡66歲的老人離婚案中時,不禁令人瞠目結舌。
從案件細節來看,這段婚姻僅維持半年就以性格不合告終。根據法庭出示的證明,在此期間,李爺爺每月支付至少6000元用于雙方生活支出,半年至少3.6萬元。這意味著,加上法院判決的10萬元“彩禮”,張奶奶從這段短暫婚姻中至少獲得了13.6萬元經濟利益。
對于一個71歲的退休老人而言,13萬6無疑是一筆沉重負擔。本案中彩禮算是男方誠意的體現,在婚姻破裂時是否返還、返還多少要考慮多方面因素,但最終10萬元的判決似乎并沒能充分體現公平原則。
特別是考慮到這段婚姻的短暫性——僅半年時間,雙方尚未形成深厚的夫妻共同生活基礎,當地法院這樣判決結果,事實上為“閃婚閃離”提供了一定的經濟激勵,極有可能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導向。
更為關鍵的是,30萬元彩禮是通過“共同出借給案外人”的方式轉化為共同債權,這種特殊的支付方式本該使財產關系更加清晰,但最終法院的“酌情”處理卻似乎削弱了這種明確約定的法律效力。
還有那條“沒有共同孕育子女”,也顯得特別抽象,61歲的老太太擱哪去孕育子女,這樣的內容居然也能成為處理糾紛的關鍵因素,也是醉了。合著萬一人家真的鋌而走險當了高齡孕產婦,無論結果如何,那這30萬只怕要截留更多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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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院在判決中結合“共同生活時間短”、“男方承擔較多生活支出”、“當地人均收入標準”等因素,將30萬元彩禮酌定為10萬元。這種“綜合裁量”看似全面,實則留下了諸多疑問。
比如司法裁量權的邊界在哪里,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該基于哪些標準?當白紙黑字的婚前協議與法官心中的“合理”標準發生沖突時,契約精神應該被置于何種地位?
本案中,30萬元的彩禮是通過共同債權形式確認的,這種明確的約定在法官的“酌情”處理下被大幅調整。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案件的“特殊性”,但也動搖了民事活動中的自愿原則。
而這起黃昏戀的悲劇不僅在于情感的消逝,更在于當愛情離去時,那些冰冷的數字和機械的法律條文成為了衡量一切的尺度。71歲李爺爺所交的10萬元“學費”屬實是過于沉重了。
對于61歲的張奶奶來說,無疑是“以身作則”當了個“好榜樣”,她明確告訴了很多大齡、高齡女性,不管什么年齡都能要到彩禮,且最終都能拿到一部分,穩賺不賠。案例擺在這了,集美們就學去吧!一學一個準!
至于李爺爺就當花錢買個教訓,通過自身經歷告誡老伙計們,別到半截身子入土了還要去給別人的棺材板鑲金,留著自己吃用不好嗎?這樣的案例一多,中老年人也該意識到,很多年輕小伙子究竟為何拒絕甚至恐懼婚姻了。畢竟板子不打到自己身上是不疼的,還總覺得年輕人矯情。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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