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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按照民間習俗給付彩禮是常見的婚嫁行為。然而,現實中存在男女雙方舉辦了婚禮、共同生活甚至孕育了子女,卻遲遲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一旦雙方感情破裂分道揚鑣,男方以“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為由起訴要求女方退還高額彩禮,法院會支持嗎?今天,我們通過一起真實的婚約財產糾紛案,為您解答這背后的法律考量。
案情簡介
01
2018年11月,李某(男)與華某(女)經人介紹相識,自2019年2月起開始共同生活,并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雙方按照民間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至今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此期間,華某共收到李某給付的彩禮款160000元。
2022年8月,雙方因感情破裂終止同居關系。隨后,李某訴至法院,主張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要求華某返還80%的彩禮共計128000元。
02
法院判決
1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華某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現已年滿2周歲),且在共同生活期間,必然因日常消費及生育、撫養孩子產生相關費用。
若在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共同養育子女2年后,仍支持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訴求,對女方華某明顯不公平。
最終,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03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是否必然導致彩禮的全額或部分返還。
司法實踐中,有人誤以為只要沒領結婚證,分手時彩禮就應當退還。事實上,雖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主張返還彩禮的情形之一,但這通常應當嚴格限于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時間短的情況。
雖然男女雙方未辦理登記不具備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但在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時,絕不能忽略雙方共同生活且孕育子女的客觀情況。如果男女雙方已按習俗舉辦婚禮,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已經生育子女,女方在孕育子女、撫養后代以及家庭日常生活中付出了大量的時間、精力與隱形成本。此時若機械適用“未登記即返還”的規定,將嚴重有失公平。本案的判決,充分考量了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的事實,合理平衡了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特別是有力保護了婦女合法權益。
04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來源:贛州女性
編輯:肖燚琦
審核:楊建華
審定:林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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