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征地批文是土地征收的“通行證”,未獲批文即實施占地是征收程序中最根本的違法情形。然而,當被征地農民試圖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維護自身權益時,往往面臨重重阻力:復議機關以“超過申請期限”“不屬于受案范圍”等理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以“征地行為屬于政策調整范疇”或“原告與行政行為無利害關系”為由駁回起訴。
程序性壁壘在實踐中構成了事實上的“系統性阻斷”,使被征地農民在權益受損時陷入救濟無門的困境。這種程序障礙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被征地農民應如何突破層層壁壘、在法定框架內獲得實體審查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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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批先征的違法性認定與維權困境
征地批文是征收行為合法性的前提條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土地必須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征收批準文件超范圍實施,本質上屬于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的重大違法用地行為,直接侵害被征收人合法土地及財產權益,具有明確可訴性。集體土地征收中未公示征地批文及補償安置方案的,被征收人可據此確認行政行為違法、補救程序并獲賠損失。
未批先征的違法性認定在實踐中并不困難,真正的障礙在于程序推進層面。從向縣自然資源局提出履職申請,到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再到行政訴訟,整個維權過程需嚴格遵循行政程序,但行政機關可能以各種理由拖延處理、推諉責任,或在復議、訴訟中提供對自身有利卻無效的證據,增加維權的難度與不確定性。行政復議機關常以“案涉征收已超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為由不予受理,混淆征收時間節點、籠統認定“超期”屬事實錯誤。土地補償安置是行政機關的持續義務,不受時效限制,行政機關以“非協議簽訂人”否定利害關系屬于舉證責任分配不當。
2、行政復議程序中的“受理壁壘”
行政復議原本是行政系統內部糾錯的便捷通道,但在征地糾紛中,復議機關往往通過“受理壁壘”將被征地農民擋在門外。
“超過申請期限”是被征地農民在行政復議中最常遇到的程序性障礙。部分征收項目持續時間較長,行政機關可能以“征收始于數年前,已超過法定20年復議申請期限”為由不予受理。然而,土地補償安置是行政機關的持續義務,不受時效限制,行政機關混淆征收時間、籠統認定“超期”屬事實錯誤。每一次未獲補償的持續狀態均可視為新的侵權行為,被征地農民的申請并未超過法定期限。
“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是另一常見理由。行政復議機關可能將征地補償爭議定性為“政策調整范疇”或“信訪事項”,以此排除復議受理。這一做法在司法實踐中多次被否定——法院判決撤銷案涉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責令行政機關限期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更值得警惕的是復議機關以“申請人無利害關系”為由駁回申請。行政機關可能以“補償協議非本人簽訂”否定利害關系,但被征地農民對案涉土地的合法承包權有村委會證明及承包審批表等材料清晰論證,行政機關以“非協議簽訂人”否定利害關系屬于舉證責任分配不當。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例中明確指出:只要被征地農民能夠證明其與被征收土地存在實質關聯,就應當認定其具有申請復議的主體資格。
在補償安置申請不予答復的情形下,復議機關可能以“被申請人已履行法定職責”為由駁回申請。然而,被征收人是否獲得全面、足額的補償,行政機關是否與申請人本人簽訂了補償協議,均需通過實體審查方能確定,不能以村委會代領補償款等間接事實替代對補償職責履行情況的實質性審查。
3、行政訴訟中的程序性障礙
在行政訴訟階段,被征地農民同樣面臨程序性障礙。部分法院認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須經行政復議前置程序方可起訴,以“未先申請行政復議”為由駁回起訴。被征地農民在起訴前應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否則法院可能以程序不符合要求為由不予受理。
訴訟時效問題同樣構成障礙。征收方可能辯稱被征地農民的訴訟請求違反了一個行政訴訟只能審理一個行政行為的原則,且征地補償標準糾紛應先經過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被征地農民在知道征收決定、補償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同時可同步申請信息公開,獲取立項、規劃、環評等前置文件,作為程序違法證據。
此外,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可能提交大量內部文件作為證據,主張這些文件證明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對此,被征收人應明確指出:征收行為的合法性應以法定公示文件為準,內部文件不具備對外法律效力,不能替代法定的公示程序。
4、突破程序障礙的救濟策略
面對行政復議與訴訟路徑中的重重障礙,被征地農民可從以下方面尋求突破: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夯實程序違法證據。在知道征收決定、補償決定之日起同步申請信息公開,獲取征地批文、補償安置方案等關鍵文件。若行政機關以“信息不存在”為由拒絕,反而從側面印證了“未批先征”的事實。集體土地征收中未公示征地批文及補償安置方案的,被征收人可據此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精準把握復議與訴訟的銜接關系。對于依法應當復議前置的爭議,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未作實體處理(如以“超期”“無利害關系”為由不予受理)的,申請人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運用“確認違法+行政賠償”的復合訴訟策略。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涉農拆遷案件中,程序違法認定率同比上升37%,實體權益爭議占比達62%。被征地農民可同時提起確認違法之訴和行政賠償之訴,在確認違法后啟動行政賠償程序,彌補損失。
強化群體維權中的組織協調。群體性維權涉及人數眾多,不同村民的訴求和想法存在差異,組織協調工作難度高。被征地農民可通過選舉代表、建立線上交流平臺等方式統一維權思路,凝聚維權共識,避免因人數眾多引發內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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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被征地農民在未獲征地批文即遭占地的情形下,行政復議與訴訟路徑面臨的程序性障礙構成了事實上的“系統性阻斷”,但從法律層面看,這些障礙并非不可逾越。征地批文的缺失是征收行為根本性違法的標志,被征地農民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獲取批文缺失的證據,通過精準把握復議與訴訟的銜接關系突破“受理壁壘”,通過確認違法之訴和行政賠償之訴的復合策略主張實體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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