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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鐵嶺縣新臺子鎮東孤家子村村民裴某才,因一起頗具爭議的水庫承包合同案件卷入糾紛。他持有2018年 5月18日至6月14日往返珠海的機票及住宿憑證,能證實案發時段本人身處千里之外。但該案審理中,法院結合在水庫周邊走訪獲取的垂釣人員證言,認定其在此期間每日于水庫收取魚票,案件事實認定存在明顯矛盾。
這場跨越多年的維權之路,讓一位普通農戶從安心承包、足額投入,到遭遇單方違約、被迫撤場,最終不僅64 萬余元養殖損失未獲支持,反而被判向違約方支付10萬元,再審申請亦被駁回,十年心血付諸東流。
十年依規履約:安穩經營多年 卻遭單方解約被迫離場
2008年6月1日,裴某才與劉某簽訂水庫承包協議,承包鐵嶺縣懿路水庫從事漁業養殖,承包期限10年,總費用60萬元,雙方按約履行多年,合作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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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承包協議書,當事人提供)
2015年3月24日,雙方再次簽訂《水庫養殖魚類購買協議書》,約定合作延續至2018年5 月31日。協議明確,裴某才負責魚苗投放、飼料投喂、成魚捕撈,每年向劉某支付承包費,并供應1000斤魚、30張釣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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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養殖魚類購買協議書,當事人提供)
協議簽訂后,裴某才陸續投放魚苗,持續投入成本,用心經營水庫養殖事務。不料2016年5月,劉某單方面提出解除承包協議,不再接收裴某才繳納的承包費用,并要求其限期離場、清理水庫內養殖的魚類。即便會損失當年的承包收益,劉某仍堅持收回水庫的經營管理權。
彼時裴某才投放的魚苗尚處生長期,無法立即捕撈變現。多次溝通協商無果后,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裴某才被迫于2017年7月1日提前清庫撤場,將漁船、漁網等全部生產設備運走,徹底退出水庫經營。
劇情反轉:撤場后被起訴 被判賠付10萬元
裴某才離場短短一個月后,劉某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要求裴某才支付 2016年至2018年期間的兩年承包費12萬元,另有2000斤魚類折價款 1.2 萬元、60張釣魚票折價款14.4萬元,各項訴求金額合計近28萬元。裴某才隨即依法提起反訴,主張劉某存在單方違約行為,訴求對方賠償自身養殖經營各項損失合計 64.3 萬元。一審法院起初駁回了雙方的訴訟請求。
案件經發回重審,整體審理走向出現新的變化。2018 年6月14日,法院工作人員前往水庫實地走訪,采集了垂釣人員董某、金某的證人證言。二人陳述,其長期在該水庫垂釣,期間魚票費用均由裴某才現場收取。
法院據此認定,認為裴某才自2017年7月1日離場之后,仍實際管控水庫并享有經營收益,因此判定其需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承擔相關費用。最終一審判決,由裴某才向劉某支付酌情減免后的兩年承包費10萬元及對應利息,免除魚款折抵,同時駁回裴某才全部損失賠償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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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相關判決,當事人提供)
案件關鍵疑點:千里之外的時空事實爭議
裴某才表示,案件審理結果的關鍵證人證言,與他提交的客觀不在場證明,存在難以化解的事實矛盾。判決文書記載的證言取證日期為2018 年6月14日,而裴某才所持有的機票、住宿等完整憑證可以證實,其在2018 年 5月18日至6月14日期間,他全程身處珠海市,并未返回鐵嶺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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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記錄證明,當事人提供)
珠海與鐵嶺相距數千公里,客觀上不存在同一時段身處兩地的可能性,自然也無法在鐵嶺水庫日常收取魚票費用。庭審過程中,裴某才還提交了多名當地村民及水田管理人員的證言,用以佐證自2017年6月底后,他已撤出全部生產設備,水庫已不歸裴某才管理,已被劉某收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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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村民證明,當事人提供)
該水庫實際由劉某負責經營管理后,于2018年6月1日全面封庫,并張貼封庫公告及警示標識,明確禁止一切垂釣活動。但在6月14日法院工作人員現場調查取證時,相關釣魚人員的證言顯示,水庫岸邊仍有人員垂釣,相關表述提及水庫由裴某才管理,并由其收取垂釣費用,該內容既不符合水庫封庫的管理規定,也與客觀實際情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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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封庫時間證明,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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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釣魚人證言,當事人提供)
裴某才提供的相關證人證言,均未被法院采納,未采納理由為屬于“傳來證據,且相關證人存在利害關系”。法院審理已查明,劉某率先單方提出終止合同,屬于違約在先。可最終判決結果卻截然相悖:持續守約投入經營、被動撤離場地的裴某才,不僅近 64 萬元的經濟損失未得到支持,反而需向違約方支付10萬元,再審程序維持該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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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相關判決,當事人提供)
農民追問:經營履約反遭損失 正義與契約該如何安放?
“我一直依照合同約定開展養殖經營,也按時繳納承包費用,是對方先行違約,拒收費用并要求我離場。”“那段時間我人在珠海,兩地相距遙遠,客觀上根本無法返回鐵嶺,更不可能每日在水庫收取魚票。”“我提交了完整的出行憑證,卻未被采納,對此我始終難以理解”!
多年來,裴某才持續申訴,卻始終未能改變判決結果。這位農戶傾盡全家心力投入水庫養殖,依規履約經營近十年。在遭遇甲方單方終止協議后,他被迫提前清塘離場,多年投入付諸東流。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還需為自身并未實際經營、未使用水庫的時段承擔相關費用。
法律的初衷,本是維護守約方合法權益,規制違約行為。但在這起案件中,違約方未承擔相應責任,守約方卻負債離場。由此也引發諸多思考: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證人證言,為何能夠成為案件裁判的關鍵依據?普通農戶合法的經營投入與實際損失,又該如何得到合理保障?契約精神如何落地,司法公正如何切實彰顯,才能真正為普通群眾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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