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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7日上午,張某帶領李某到某公司環保設備風管進行維修。在未確認環保設備運行狀態和管道內可燃氣體濃度的情況下,張某安排李某使用手持式小型磨光機,對環保設備的風管進行切割。10時54分許,李某爬上窗臺作業,切割產生的火花引燃管道內可燃氣體爆燃蔓延成災,李某燒傷并摔至地面。截至2026年3月19日,李某仍在醫院接受治療,已用醫藥費護工費約170萬元。
調查過程
2024年12月10日,某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于2025年1月27日作出《某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12·7”一般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某政函〔2025〕15號)。張某不服,于2025年3月4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25年4月29日,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撤銷《某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12·7”一般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某政函〔2025〕15號)的決定。
2025年5月7日,某市人民政府重啟該事故調查,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某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12·7”一般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某政函〔2025〕118號)。張某不服,于2025年10月21日再次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26年1月21日,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撤銷《某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12·7”一般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某政函〔2025〕118號)的決定。
此后,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由應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相關同志任正副組長,相關部門派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再次對“12·7”火災事故開展調查。2026年3月20日,事故調查組作出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隨后向社會公布。
關注重點
除當事人可通過行政復議尋求法律救濟,有產生重啟調查的效果之外,調查報告還有兩處內容引起了我的關注:
一是調查事故原因采用了第三方企業的技術分析報告。
調查報告同時引用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和****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12·7”火災事故技術分析報告》,認定事故直接原因為李某用磨光機切割環保設備風管作業時產生的火花引燃管道內可燃氣體爆燃蔓延成災,造成其重傷。
二是領導被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直接肇事者卻按照公司內部規定處理。
調查報告認定張某未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在未確認環保設備運行狀態、未對管道內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未與維修服務對象就維修安全事項進行對接的情況下,安排李某進行風管切割作業,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并涉嫌犯罪,建議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認定李某安全意識薄弱,接到作業安排后在未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風管切割作業,建議某某公司加強對雇傭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和技術交底,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相關的安全操作技能,并按照公司內部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調查報告沒有披露張某申請行政復議的事實和理由,但由兩次批復兩度撤銷的過程,不難看出此案存在很大爭議。各位得到哪些啟示,歡迎留言交流!
注:取自真實公開資料,人物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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