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人來咨詢:和朋友合伙做生意,沒簽書面合同,用的是朋友名下的公司走賬、簽合同、收款,最后朋友翻臉不分錢,還說這只是公司合作,不是個人合伙。
今天我就結合上海寶山法院的真實判決,案號:(2024)滬0113民初14462號,把這個問題講透。哪怕你不懂法律,看完也能明白:用別人公司名義一起做生意,到底算不算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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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案子維權有點難度,很多當事人最吃了啞巴虧。但上海寶山法院這個判決,直接把這個問題說透了,哪怕用別人公司名義經營,法院照樣能認定是個人合伙。
案子的情況很簡單。原告宋某和被告馬某是朋友,兩人一起做 B 站超電文化專賣店的抖音代運營項目。因為平臺合作必須要有公司主體,馬某就提議,用他名下的金元匯和公司來簽合同、走賬、開發票,宋某當時也同意了。
項目做得很順利,B 站最后把 71 萬多的項目尾款,一次性打到了金元匯和公司的賬戶里。當初兩人說好,成本平攤,利潤五五分成,扣完所有開支,宋某應該分到 300574 元。
可錢一進公司賬,馬某立刻變卦。他和公司統一口徑,說項目是公司接的,自己只是代表公司,跟宋某不是個人合伙。還說宋某只是提供場地、助播的合作方,分成只有 20%,就連之前談好的清算協議,也以自己沒簽字為由,說不算數。
說白了,就是拿“公司”當擋箭牌,想把宋某的利潤吞掉。宋某實在沒辦法,只能把馬某和這家公司一起告到了法院。
法院最后的判決非常干脆:馬某、金元匯和公司共同支付宋某利潤款 300574 元,并且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法官沒有被“公司賬戶”“法人獨立” 這些表面形式繞進去,而是直接看事情的本質。整個合作過程,都是宋某和馬某個人在商量出資、分攤成本、約定利潤分配。
馬某在微信里明確說過“成本我們平攤”,只有合伙才會共擔風險、共攤成本,普通的業務合作根本不會這樣。那份清算協議也是馬某自己擬好發到群里的,雖然他沒簽字,但后續一直在對賬、確認金額,還說“剩下咱兩對半分”,這種實際履行的行為,法院直接認定協議有效。
這家公司從頭到尾就是個收款、開票的通道,沒有真正參與經營。馬某在通話里也親口承認,這筆錢就是宋某的,只是找借口拖著不付。法院最終認定,宋某和馬某是個人合伙關系,公司只是被借用的經營主體。
這個案子的裁判要點,是以后遇到同類糾紛最實用的依據,我完全按照判決書里的觀點整理,一字沒改。
就算沒有書面合伙合同,也能認定合伙關系。只要微信聊天、溝通記錄里有共同出資、成本平攤、利潤分成、共擔風險的約定,而且雙方實際出錢、出力一起經營,就構成合法的合伙合同關系。
沒簽字的清算協議,也可以有法律效力。一方擬定協議發給大家確認,就算沒有最終簽字,但后續通過對賬、確認金額、部分履行等行為實際執行,這份清算方案對所有人都有約束力。
借用公司走賬經營,公司要一起承擔責任。合伙人借用公司資質做項目,項目款進入公司賬戶,股東認可錢的歸屬和分配方案,公司也配合走賬、開票,那公司就應當和合伙人共同承擔付款責任。
結合這個案子,我給大家幾條掏心窩子的提醒,都是無數當事人踩坑踩出來的經驗。
微信聊天記錄就是最硬的證據,千萬別刪。這個案子里,馬某一句 “成本我們平攤”,直接就坐實了合伙關系。合伙時哪怕不簽復雜合同,也要在微信把誰出錢、怎么分、虧了怎么辦說清楚,記錄一定要保存好。
別以為不簽字就能賴賬。很多人耍小聰明,協議故意不簽,以為就能不用負責。只要你參與對賬、承認金額、甚至付過一部分錢,法院就認定你認可了協議內容,想反悔根本沒用。
散伙一定要做清算,所有證據都要留痕。宋某能贏官司,關鍵就是提前做了清算。就算對方不肯簽字,也要把賬單發過去確認,保留好回復記錄,賬算清楚了,后期想賴都賴不掉。如果沒有清算,就要通過審計進行清算,多花錢不說,個別法院可能會以不能審計為由,駁回訴訟請求。
溫馨提示:本文內容基于公開裁判文書并結合最新法律法規和司法審判實務經驗所作的解析,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可私信咨詢上海杜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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