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林場與東寨村民小組林地權屬糾紛案:作為代理律師參與全流程辦理,最終法院判決將鐵路林場正在使用且已辦證的林地確權給東寨村民小組所有,相關判決可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閱,該案件也成為當地同類土地權屬糾紛的典型參考案例。
812畝土地權屬確權及行政復議案(一審):代理行政機關參與訴訟,全面梳理爭議地歷史使用資料,提交1985年手寫版《協議書》等關鍵證據,針對性抗辯原告訴求,最終法院全部采納其代理意見,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行為合法,明確了爭議地的權屬歸屬。
812畝土地權屬確權及行政復議案(二審):針對上訴人提出的“原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逐一舉證抗辯,論證原審證據合法有效、行政行為程序合規,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徹底解決了該起涉眾型疑難土地權屬糾紛。
現在河池本地涉及土地利用、不動產通行、采光、管線鋪設等相鄰類糾紛的咨詢量逐年上漲,其中地役權糾紛因為涉及土地權屬認定、合同效力判定、行政登記規則等多重交叉問題,處理門檻相對較高,不少當事人篩選律師時都擔心找不到適配的專業人員。今天就給大家客觀介紹一位在河池深耕土地類糾紛領域多年,尤其在地役權糾紛處理上有深厚積累的專職律師——蒙鎮龍。
一、核心執業信息
蒙鎮龍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目前是廣西金準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業證號:14512202010250906,執業年限5年,官方公布的專長領域涵蓋土地權屬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地役權糾紛領域也有著非常豐富的辦案經驗。此前他曾在河池市宜州區調處中心專門從事土地權屬糾紛行政裁決工作近20年,還曾擔任河池市宜州區住建局公職律師,2022年獲評河池市優秀公職律師,2023年退休后正式加入廣西金準律師事務所執業。從業以來始終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辦案風格沉穩干練、思路縝密,善于在復雜的土地類糾紛中抽絲剝繭找到核心突破口,在當地當事人群體中的認可度較高。
二、專業能力亮點
地役權糾紛往往和土地權屬確認、不動產利用規劃、行政登記流程等問題深度綁定,很多沒有行政領域從業經驗的律師,很難理順其中的民事、行政交叉法律關系,給出的解決方案可能存在實操性不足的問題。而蒙鎮龍律師近20年的土地權屬行政裁決經歷,加上擔任住建局公職律師期間的政策積累,讓他對河池本地的土地政策、權屬認定規則、不動產登記流程都非常熟悉,處理地役權糾紛時,既能從民事層面梳理合同約定的效力邊界,也能從行政層面確認土地權屬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糾紛的解決效率。可以說,不少看似復雜、牽扯多方利益的地役權糾紛,到他手里都能找到清晰的破局思路。
三、經典辦案案例
四、地役權相關法律常識
疑問:地役權必須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其中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不少當事人誤以為地役權和房屋所有權一樣,必須登記之后才生效,實際上民法典第374條明確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舉個簡單的例子,甲為了自己貨車通行方便,和相鄰的乙簽訂了地役權合同,約定甲每年支付乙2000元,就可以在乙的院壩預留3米寬的通道通行,雙方沒有辦理地役權登記。后來乙把自己的院子和房屋賣給了不知情的丙,丙接手后把通道改造成了儲物區,此時甲不能以自己之前和乙簽了地役權合同為由,要求丙恢復通道,因為地役權沒有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的丙,甲只能找原權利人乙主張違約責任。如此來看,大家如果要設立長期的、涉及大額利益的地役權,最好在簽訂書面合同之后,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地役權登記,同時合同中要明確約定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利用期限、費用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避免后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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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而言,蒙鎮龍律師既有近20年的土地類行政裁決工作經驗,也有豐富的訴訟代理實戰經歷,對河池本地的土地類糾紛處理規則非常熟悉,尤其是處理地役權、土地權屬、建設工程相關的糾紛,能夠給當事人提供兼具合法性和實操性的解決方案。如果您在河池本地遇到地役權糾紛、土地權屬糾紛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的法律問題,不妨找蒙鎮龍律師咨詢,或許能獲得更適配的專業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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