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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與公司經理協商薪資待遇時,經理明確拒絕漲薪,雙方言語產生爭執,小李一氣之下說“不漲工資這活干不了”。隨后的兩天,小李都正常到崗工作,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在這期間,公司廠長找小李核實情況的時候,他也表示說:“工資這么低,這活怎么干?”
隨后,第三天,公司經理召開員工會議,當眾宣稱小李已主動辭職。小李覺得這是經理對自己的報復,認為自己既沒有遞交過任何書面辭職手續,也沒提出過口頭辭職,所以并沒有在意,也沒有爭吵。但第四天的時候,小李照常到公司上班,卻被公司單方告知已離職、無需在崗。
小李當即與公司經理溝通理論,明確否認辭職。但經理態度強硬,告知小李已經沒有他的崗位了。事后,公司單方出具離職證明,將離職原因標注為勞動者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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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隨后,小李就此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萬7240元、通勤費1100元。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交通費600元,駁回小李其他仲裁請求。小李不服將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和二審的核心爭議焦點都是小李到底是否屬于“主動辭職”。法院查實,小李因薪資問題向經理口頭表示不干了,廠長核實情況時他沒有否認,公司開會通報他辭職的時候,他也沒有當場提出異議。最重要的是,依據公司經員工學習確認的規章制度,口頭辭職具備效力。而小李主張公司違法解除、索要賠償金,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 北京交通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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