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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義飛、金雨爽律師辯護60萬洗錢案獲不起訴決定
2026年4月29日,由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蘇義飛律師、金雨爽律師共同辯護的Y某涉嫌洗錢罪一案,在審查起訴階段取得突破性成果。安徽省霍山縣人民檢察院采納了辯護人的主要意見,以“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積極配合追繳違法所得及收益、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為由,依法對Y某作出不起訴決定(霍檢刑不訴〔2026〕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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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緣起:妻子協(xié)助丈夫轉移受賄資金被追訴
本案系由一起職務犯罪案件衍生而來。2025年1月,霍山縣某某黨組副書記L某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03萬元(其中35萬元系未遂),所收受賄賂款全部以現(xiàn)金形式存放于家中。
被不起訴人Y某系L某配偶,霍山縣某某局退休職工。檢察機關查明,Y某明知家中存放的現(xiàn)金包含L某受賄款,為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與L某商量決定將受賄款60萬元以Y某弟媳S某、侄女W某名義出借給企業(yè)、購買理財產品等。2025年5月14日,Y某因涉嫌洗錢罪被霍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案件偵查終結后,于2025年10月15日移送霍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辯護團隊:蘇義飛、金雨爽律師介入,把握程序與實體雙重突破口
面對司法機關對洗錢犯罪持續(xù)高壓打擊的態(tài)勢,Y某及家屬委托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蘇義飛律師、金雨爽律師擔任其辯護人。
辯護團隊迅速開展工作,第一時間會見當事人并詳細閱卷,對指控事實、法律適用、程序合法性及當事人的個人情節(jié)進行了全面評估。蘇義飛律師執(zhí)業(yè)十余年,辦理刑事案件超千件,無罪案例累計36起,其辦理的一起案件曾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犯罪典型案例;金雨爽律師在洗錢罪辯護方面亦有豐富實戰(zhàn)經驗,2023年7月由蘇義飛、金雨爽律師共同辯護的一起涉案金額達363萬元的洗錢罪案件,經法院審理后公訴機關指控的洗錢罪未獲支持,被告人成功獲無罪判決,該案在程序層面對檢察機關違法管轄提出有力質疑并獲法院采納,為當事人爭取了公正結果,在刑事辯護領域引發(fā)廣泛關注。
三、核心辯護策略:圍繞“洗錢故意”與行為性質精準發(fā)力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辯護人提交了詳盡的《不予起訴法律意見書》,圍繞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提出了一套多層次、結構化的辯護體系,其核心要點同時覆蓋了實體法層面的“無主觀洗錢故意”與程序法境況下的“幫助犯不宜追訴”:
(一)Y某主觀上不具有“洗錢故意”
辯護人指出,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洗錢罪的主觀要件表述從“明知是……犯罪所得”修改為“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即在“主觀明知所洗資金為上游犯罪所得”基礎上,增加了“洗錢故意”的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故意漂白犯罪所得的主觀意圖。Y某將資金交給親戚“購買理財”或“出借給企業(yè)”,均是為了獲取孳息,而非漂白資金:出借給AY公司系因公司民間集資月息八厘顯著高于銀行存款利率,出借給ZS公司、LY公司系為獲取過橋資金的高額利息,交予親屬購買理財產品也是為了獲取收益,“二人先有合法獲取利息的意圖,后有出借等行為,并非為了‘漂白資金’而故意實施出借等行為”,即便沒有犯罪所得,二人同樣會將這些閑置資金用于上述理財操作,故不具備洗錢罪所要求的主觀故意。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亦明確指出,“為掩飾、隱瞞上游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與“實施洗錢行為”均系構成洗錢罪的必要條件,應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認定標準。
(二)Y某僅對資金進行物理轉移,未改變資金性質與來源
辯護人指出,Y某的行為僅系在家中以妻子身份被動見證了丈夫L某將家中現(xiàn)金交付給親戚的過程,后續(xù)資金的存入賬戶、轉賬及流轉行為均由S某、W某等親屬實施,Y某并未參與資金的金融操作。依據(jù)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的《姜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裁判要旨,“洗錢罪要求行為人借助一定的金融手段或非金融手段來實現(xiàn)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它一定有一個類似交易、兌換等的轉換過程”,單純的物理轉移不涉及資金形式的“轉換”或“洗白”,不構成洗錢罪或僅成立幫助犯。
(三)自洗錢不構罪背景下,幫助犯不宜追究
辯護人進一步指出,Y某僅憑個人行為無法完成洗錢的全過程,其行為屬于L某“自洗錢”行為的幫助犯。而出借金額及對象均由L某決定,Y某僅基于夫妻關系被動協(xié)助,主要聯(lián)系妻子一方的親戚以傳達L某的資金安排,情節(jié)顯著輕微。但自洗錢行為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方才入罪,此前發(fā)生的自洗錢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罰。L某的行為發(fā)生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故不應追究其洗錢責任。主犯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作為從犯的Y某更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四)積極構建量刑從寬情節(jié),筑牢酌定不起訴基礎
根據(jù)202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0號)第十條規(guī)定:“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追繳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辯護人圍繞上述解釋的精神,為Y某構筑了堅實的從寬處理基礎——自首、認罪認罰、初犯、主觀惡性輕微、已全額退贓、不具備再犯可能性,從多維度論證本案符合不起訴條件。
四、檢察認定:不起訴決定的核心理據(jù)
2026年4月29日,安徽省霍山縣人民檢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訴決定。經依法審查查明:Y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以下法定從寬情節(jié):
自首情節(jié):Y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配合追繳:案發(fā)后積極主動配合司法機關全額退繳涉案受賄資金及孳息;
認罪認罰:自愿認罪認罰,主觀惡性較輕。
霍山縣人民檢察院據(jù)此認定,Y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并依據(jù)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Y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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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啟示:洗錢罪辯護的力度與溫度
本案的成功辯護,充分體現(xiàn)了在洗錢罪辯護中實體與程序并重、法律與人情兼顧的綜合執(zhí)業(yè)素養(yǎng)——辯護意見同時覆蓋了主觀故意要件不清、“物理轉移”與“洗白”相區(qū)分的實體問題。
與此同時,Y某并非為牟利主動參與洗錢的專業(yè)人員,其行為更多是基于家庭成員間的人情以及對丈夫的信任,屬于被動卷入。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既恪守了罪刑法定、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法律底線,也展現(xiàn)了“親親相隱不為罰”的法治溫情,是在當前洗錢罪持續(xù)高壓打擊態(tài)勢下兼顧天理、國法、人情的理性司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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