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此案的馮海波律師,是浙江金漢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他擁有9年的執業經驗,深耕建設工程、交通事故、工傷賠償及保險合同糾紛等領域。在處理各類民商事糾紛時,他注重訴訟策略與調解技巧的結合,善于從案件細節中尋找突破口。同時,作為海曙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他對勞動法實務及爭議解決機制也有著深刻的理解。
2023年5月6日晚,原告晨某(化名)駕駛電動自行車正常行駛至寧波市鄞縣大橋下橋路段。此時,被告陸某(化名)逆向行駛且單手握把騎行而來。晨某為緊急避讓,車輛失控倒地,導致創傷性脾破裂等多處損傷,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顯示,兩車未檢測出直接接觸痕跡,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面對這樣一個棘手的案件,作為原告晨某的代理律師,馮海波律師面臨的核心法律爭議是:在無直接碰撞痕跡的情況下,被告的違法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馮律師圍繞以下方面展開主張:
被告行為具有明顯過錯:被告存在逆向行駛、單手握把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嚴重影響道路安全。交通規則是保障道路有序和安全的基石,逆行和單手騎車無疑是在給其他交通參與者制造危險。
因果關系可以成立:雖無直接碰撞,但被告的危險駕駛行為直接導致原告采取緊急避讓措施,進而倒地受傷,兩者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這就好比在狹窄的通道上,有人逆行且行為怪異,正常行走的人為了避免沖突而摔倒受傷,逆行的人難辭其咎。
原告損失應獲賠償:原告因事故導致嚴重人身損害,各項損失有醫療記錄、鑒定意見等證據支持,應依法獲得賠償。晨某因這次事故身體遭受了極大的痛苦,經濟上也承受了不小的損失,這些都需要通過合理的賠償來彌補。
被告則抗辯稱雙方未發生碰撞,事故系原告自身車速過快、觀察不足所致,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逆向行駛、單手握把的行為對原告駕駛造成干擾,原告為避讓而倒地受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同時,原告在下坡路段車速較快,且因頭盔遮擋未能及時發現險情,對損害發生也有一定責任。綜合雙方過錯,法院認定原告承擔次要責任(40%),被告承擔主要責任(60%),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96472.64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扣除已墊付部分,仍需支付余款。
這起案件是典型的“無接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院的判決明確了幾個重要的法律原則。交通事故不以“接觸”為必要前提,只要一方的違法行為對另一方造成危險,導致其為避免碰撞而采取緊急措施受傷,即可認定存在因果關系。過錯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逆向行駛、單手駕駛等行為明顯增加道路風險,行為人應對由此引發的后果負責。受害者自身亦須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駕駛者應控制車速、保持觀察,否則可能承擔部分責任。
此案件不僅維護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也給所有交通參與者敲響了警鐘:安全駕駛,不僅是不撞別人,更是避免讓別人因你的危險行為而陷入險境。在遇到類似交通事故或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問題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才能更好地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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