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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指導、規范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廣播影視集團聯合打造《熱案大家談》節目,重點圍繞群眾關切、企業關注、行業關心的重點熱點案件,采取新聞事件回顧和專家學者訪談的方式,開展故事性、實用性、服務性兼具的以案釋法、融情議理,以事關民生的小案例展現司法為民大作為,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濃厚氛圍。
節目以每兩周一期的頻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電視臺新聞頻道《現場》欄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體平臺同步推送,歡迎關注。
第四十一期
讓我們一起來關注
《乘客“開門殺” 責任誰擔?》
開車門,本是人們日常駕車或乘車時再平常不過的一個動作。然而,一旦稍有疏忽,打開車門就可能引發傷人悲劇。一場突如其來的碰撞發生后,究竟由誰來承擔責任這一難題,著實令人困惑。倘若乘客開車門導致他人受傷,車輛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今天我們要關注的這起案件,便源于一起常見的“開門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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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天
王先生乘坐同事梅先生的車一同去上班
路過紅綠燈時
被后方的摩托車追尾了
駕駛員梅先生擔心肇事的摩托車逃逸
便讓王先生下車查看情況
就在車門突然打開的瞬間
陳阿姨駕駛著電動三輪車經過
面對突然打開的車門
來不及躲避
連人帶車摔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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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經交警認定
車輛副駕乘客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司機與意外受傷的陳阿姨無責
事故責任明確
陳阿姨年近六旬
此次事故致使她住院治療22天
花費了數萬元醫療費用
經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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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陳阿姨將司機、副駕乘客
以及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一同訴至法庭
庭審期間
各被告分別應承擔怎樣的賠償責任
成為了本案的爭議焦點
副駕乘客與司機
均承認自身確實存在過錯
鑒于車輛已投保
認為賠償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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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認為
依據交強險條款
被保險人涵蓋投保人
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在本案中,駕駛人梅先生無責任
因此在交強險范圍內無需承擔責任
商業險條款明確規定
保險人對超出交強險
賠償限額的損失負責
然而,本案中駕駛人無責任
所以在商業險范圍內同樣無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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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各方觀點進行了細致全面的審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
乘客致損并非交強險免責事由
保險公司
作為案涉機動車交強險保險人
應在機動車交強險醫療費用
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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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
梅先生作為機動車駕駛員
在王先生開車門時未盡到注意提醒義務
與王先生的行為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失
構成共同侵權
應對陳阿姨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公司
作為案涉機動車商業三者險保險人
應對交強險責任限額以外的不足部分
承擔賠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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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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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過一審審理
對陳阿姨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
等各項費用進行了細致核定
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
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范圍內
向陳阿姨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1.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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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一判決結果
保險公司立即提起了上訴
法院進行二審審理后,維持了原判
大家談
問:在本案中,交警認定乘客負全責、司機無責,但法院最終判決司機與乘客構成共同侵權,這是很多觀眾最困惑的地方。請教戴副院長,法院在審理時是如何看待交警的這份責任認定?為什么在交警已經認定司機“無責”的情況下,法院仍然判決司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答:這個問題問到了本案的關鍵。
首先需要明確:無論是乘客開門還是司機未盡提醒義務,對傷者而言,都屬于機動車一方的整體責任。在這個前提下,我們再來看各方具體的過錯。
交警的責任認定是從行政管理角度對事故直接原因作出的判斷。但民事賠償階段,法院要審查各方的法律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這個義務不僅是乘客的,也是司機的。司機在乘客開門時負有安全提醒義務。
本案中,司機梅先生在庭審中承認自己只顧著看后面的摩托車,沒有提醒乘客,這份當庭陳述印證了他未盡義務。乘客疏忽開門存在過錯,司機未盡提醒義務也存在過錯,兩個過錯共同導致陳阿姨受傷。交警認定的是“誰直接造成了事故”,法院判定的是“誰應當承擔責任”,二者并不矛盾。
問:本案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受傷者陳阿姨21.6萬元。我們注意到,雖然司機和乘客構成共同侵權,但最終承擔賠付責任的是保險公司。戴副院長,您為我們解讀一下,法律這樣設計——讓保險公司先行賠付的初衷是什么?這對于像陳阿姨這樣的交通事故受害者來說,意味著什么?
答:這個問題觸及了交通事故賠償制度的核心理念,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賠償順序是:先交強險,后商業三者險,最后才由侵權人個人承擔。這樣設計,是為了盡量保障受害人可以拿到賠償款。
保險制度的價值在于分散風險、填補損害。交強險確保受害人獲得基本保障,商業三者險進一步擴大保障范圍。
在本案中,雖然司機和乘客都有過錯,但對于受害人陳阿姨來說,她面對的是“機動車一方”。車輛的使用不僅包括駕駛,還包括停放、上下乘客等相關活動。因此,保險公司應當為機動車一方的整體責任先行賠付。
這個判決傳遞的信號是:法律不僅判定誰對誰錯,更保障受害人能夠拿到實實在在的賠償。
問:張教授,剛才戴副院長從本案出發,為我們解釋了司機為何需要擔責。那么法律為什么要把‘“提醒義務”加在司機身上,讓司機為乘客的開門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這種制度設計的法理基礎是什么?它想要實現怎樣的社會效果?
答:這個問題觸及了侵權責任法的核心法理,危險控制理論。
簡單說就是誰最能有效控制風險,誰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司機手握方向盤,可通過后視鏡觀察后方,還能在乘客開門前提醒干預,處于最有利的控制位置。乘客視野受限,對周邊環境了解遠不如司機。
所以,法律把提醒義務加給司機,是因為司機處在最能控制風險的位置。法律不強求人做不能做的事,但要求人做應當做的事,司機應當做的就是停車后看一眼、說一句。
從制度功能看,這實現的是“最優預防激勵”。如果只讓乘客擔責,司機可能放松警惕。讓司機也承擔連帶責任,就形成雙向約束,乘客小心開門,司機主動提醒,事故概率才會降低。
更深一層,這是民法典“預防功能”的體現。法律不僅是解決糾紛,更是引導行為,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所有人共同維護。
問:出門在外,一些意外總是防不勝防,請教張教授,如果市民不幸遭遇“開門殺”,作為受害者,從法律角度應該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遭遇“開門殺”,建議記住四個步驟:
第一步:保持冷靜,立即報警。不要輕易私了,報警后交警會到現場處理,后續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是索賠的核心依據。
第二步:固定證據。用手機拍攝現場照片、視頻,記錄對方車牌號、駕乘人員信息。留意對方是否有行車記錄儀,同時關注周邊公共監控,必要時可向交警申請調取。
第三步:及時就醫,保留票據。有些傷害是滯后的,即使感覺輕微,也建議前往醫院檢查,以排除隱匿性損傷。所有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票據都要妥善保管。
第四步:必要時進行傷殘鑒定。傷情較重時,可在治療穩定后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這是主張殘疾賠償金的重要依據。
交通事故維權,核心靠證據意識。希望大家平安出行,但萬一遭遇事故,也要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
問:案例最后判決司機和乘客共同擔責,也是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開門殺”絕不只是開門人的事。下面我們視頻連線場外嘉賓,省人大代表周亮生。周代表,您認為這一判例對提升公眾交通安全意識、規范駕乘人員行為習慣,能起到怎樣的社會示范作用?
答:這個判例帶來的影響,我想從兩個方面來說說我的看法。首先是關于司機的連帶責任方面,以前有些司機覺得,我車停好了,開門是乘客的事,撞了人跟我沒關系。但這個判例告訴我們停車不是終點,還應該做到安全提醒。你多看一眼后視鏡,多說一句“后面有車”,可能就避免了一場悲劇。這種連帶責任,會讓駕駛員更上心。
其次是乘客方面,有些人覺得反正司機買了保險,撞了也是保險公司賠。但這個案子表明,法律上責任是明確的,安全開門不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規定。當大家慢慢形成共識,知道“開門殺”是可以避免的,小心開門成了習慣,這類事故自然就少了。
問:除了司法判決的警示作用,我們更希望從源頭上能減少悲劇的發生。那么在社會治理層面,我們還可以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來盡量避免“開門殺”呢?
答:針對這個問題,我想從以下三點來談談我的看法。一點是道路設施可以更優化。很多“開門殺”發生在路邊停車位緊挨著非機動車道的地方。有條件的話,可以在中間加個隔離樁或者綠化帶,讓開門的人夠不著騎車的人。已經建成的路,可以考慮畫些警示標識,提醒騎車的注意。
其次是安全技術要推廣。現在一些車已經有“開門預警”了,后面有人來,它會報警甚至暫緩開門。這種技術如果普及了,效果會很明顯。政府可以引導出租車、網約車先裝;車企可以把它從“選配”變成“標配”;咱們老百姓也可以考慮加裝盲區監測設備。
最后,我倡議大家能養成開車門前看一看的習慣。比如“荷氏開門法”,用離車門遠的那只手開門,身體自然會轉過去看后面。“兩段式開門”,先開一條縫看看,安全了再全開。這些方法簡單,養成習慣就是最好的防護。總的來說,減少“開門殺”,得靠法治、設施、技術和習慣一起使勁。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2026年5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相關典型案例。《解釋(二)》共12條,從責任主體、責任認定、賠償計算、程序規定等方面作出規定,其中,明確“開門殺”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機動車在道路上因開車門致他人損害的事故時有發生,這種情形多是行為人的疏忽引發,但往往后果嚴重。為切實保障受害人利益,合理分配風險,《解釋(二)》第二條進一步明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范圍,在第一款明確,被侵權人(即受害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明確,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此條規定既推動充分發揮保險保障功能,及時救濟受害人,又通過壓實乘車人、駕駛人侵權責任,強化其謹慎注意義務,從源頭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禍端”。同時,遵循交強險追償的法定規則,該條第二款還明確,交強險賠償后,保險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車人追償。在發揮交強險基本保障作用的同時,也嚴厲懲治對損害發生存在故意的行為人。
來源:省廣播影視集團融媒體資訊中心《現場》
泉州中院、石獅法院
統籌:王立浩、吳春華
編輯:羅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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