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雙環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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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期
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
1
案起
被告人呂某增系河北省唐山市某屯煤礦黨支部書記,2004年4月,唐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友購買唐山市某屯煤礦后,任命被告人尚某國擔任礦長助理,主持煤礦全面工作,行使礦長職責,被告人李某耕擔任生產副礦長兼調度室主任,被告人李某新擔任技術副礦長兼安全科科長,進行礦井基建。2005年4月,朱某友任命尚某國為礦長,2005年12月2日尚某國取得礦長資格證。被告人呂某增原系唐山市某屯煤礦礦長,被告人朱某友購買該礦后仍擔任礦長職務,同時擔任該礦黨支部書記兼保衛科科長,負責保衛工作,沒有行使礦長職責,2005年11月份其礦長資格證被注銷。在礦井基建過程中,該礦違規建設,私自找沒有設計資質的單位修改設計,將礦井設計年生產能力30萬噸改為15萬噸。在《安全專篇》未經批復的情況下,擅自施工;河北某安全監察局某某監察分局于2005年7月18日向該礦下達了停止施工的通知,但該礦拒不執行,繼續施工。在基建階段,在未竣工驗收的情況下,1193落垛工作面進行生產1193(下)工作面已經貫通開始回柱作業,從2005年3月至11月累計出煤63300噸,存在非法生產行為。該礦“一通三防”管理混亂,采掘及通風系統布置不合理,無綜合防塵系統,電氣設備失爆存在重大隱患,瓦斯檢查等特種作業人員嚴重不足;在沒有形成貫穿整個采區的通風系統情況下,在同一采區同一煤層中布置了7個掘進工作面和一個采煤工作面,造成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勞動組織管理混亂,違法承包作業。無資質的承包隊伍在井下施工,對各施工隊伍沒有進行統一監管。2005年12月7日8時,該礦負責人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拒不執行停工指令,繼續安排井下9個工作面基建工作。176名工人下井作業后,擔任調度員兼安全員的被告人周某義沒有按照國家有關礦井安全規章制度下井進行安全檢查,只是在井上調度室值班。負責瓦斯檢測的通風科科長劉某成違反安全生產規定,安排無瓦斯檢測證的,拒不執行停工指令,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被告人呂某增作為礦長(2004年4月至2005年11月間)未履行礦長職責,在得知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向該礦下達了停止施工的通知后,對該礦繼續施工不予阻止,對事故的發生亦負有直接責任。被告人尚某國、李某新、呂某增的行為均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朱某友作為唐山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煤礦投資人,對該礦的勞動安全設施是否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管理義務,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亦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02
案落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于2008年3月23日作出(2007)開刑初字第116號刑事判決:1.被告人尚某國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被告人朱某友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3.被告人李某新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4.被告人呂某增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判決發生效力。
03
裁判要旨
司法實踐中,當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當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客觀方面和主體都出現上述競合時,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在完全是由于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進行生產、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況下,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因為這是立法規定的典型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犯罪,即使這種行為本身也是一種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從罪名評價的最相符合性考慮,一般不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認定。
2.在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在生產、作業中又違反具體的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區分不同情況選擇較為妥當的罪名定罪量刑。(1)當二罪中某一罪的情節明顯重于另一罪時,應按情節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2)當二罪的情節基本相當的情況下,對于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他們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在無法查清對生產、作業是否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時,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如果對生產、作業同時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時,我們認為,為了司法實踐的統一,一般仍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為宜,而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對于負責人、管理人員,他們既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又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出于同樣的考慮,對他們一般也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為宜,而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對于“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電工、瓦斯檢查工等人員9亦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上述情況處理的考慮是,在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前提下又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由于二罪的法定刑是相同的,“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和“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的罪責也不好區分輕重,無法重罪吸收輕罪。而審判中只能定一個罪名,因此,從維護司法統一的角度考慮提出上述原則。再則,如果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就無法全面評價“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罪責,因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并不以“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為前提。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可以做到兩種罪責兼顧評價。但是,當出現法律規定的“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情況時,由于法律有特別規定且法定刑較重,應以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定罪量刑。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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