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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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會有債權受讓人依法受讓債權后,與原債權轉讓人同時向法院申請執行,主張對同一被執行人行使債權的情形。
那么,債權受讓人和轉讓人同時申請執行的,法院究竟會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深圳某投資公司與湖北某貿易公司執行復議案》中明確:
債權受讓人和債權轉讓人同時申請執行,應參照適用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相應規定,核心需滿足“原申請執行人(轉讓人)書面認可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該債權”這一條件;若雙方對債權轉讓合同效力存在爭議,執行程序不宜審查該實體爭議,當事人應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法院對無合法依據的執行申請依法予以駁回。
裁判觀點簡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六條明確,申請執行人需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否則不符合執行申請條件。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債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債權轉讓自通知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但債權轉讓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權利歸屬爭議,屬于實體民事糾紛,執行程序的核心是程序審查,不宜對該類實體爭議作出認定,當事人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實務解讀:債權受讓人直接申請執行,本質上屬于廣義的申請執行主體變更,即便未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變更,也需滿足“轉讓人書面認可”的核心條件。若轉讓人不認可債權轉讓,或雙方對轉讓效力有爭議,法院無法通過執行程序審查確認,只能駁回受讓人的執行申請,引導其通過訴訟明確權利歸屬,這一邏輯既符合法律規定,也能避免執行程序濫用審查權。
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湖北某貿易公司與某實業公司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經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雙方互有給付義務。后深圳某投資公司稱已受讓湖北某貿易公司享有的債權,以權利承受人身份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湖北某貿易公司對該債權轉讓不予認可,并以自己名義同時申請執行。湖北高院經審查認為,深圳某投資公司的權利承受人身份未得到轉讓人湖北某貿易公司的書面確認,不符合執行申請條件,遂駁回其執行申請。深圳某投資公司不服申請復議,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其復議申請,明確雙方對債權轉讓效力的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執行程序不予審查。
周軍律師提醒: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時,應完善相關手續,確保取得轉讓人的書面認可,留存完整證據,避免陷入執行程序的困境。遇到債權轉讓、執行申請、執行復議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梳理權利實現路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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