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揭發海口知名律師陳長奮大律師和陳瑩故意進行虛假陳述,也就是在法庭上撒謊,反反復復提到(2025)瓊02民終2463號案。我說正在打官司,陳大律師也發律師函說這個案件正在審理中,很多人都以為官司還沒有結束。其實,這個案件一審、二審已經結束。我國的訴訟制度是二審終審制,因此,常規訴訟已經結束。我現在申請再審,只是補充的糾錯程序。正是因為常規訴訟已經結束,結果實在太奇葩,我才能判斷這案件是奇案。
這次訴訟源于我的敗家婆娘王XX和三亞路益公司于XX等合伙糾紛。王XX瞞著我和三亞路益公司于XX等“合伙”,損失了兩百多萬。因為于XX阻撓,根本沒法清算。后來我發現有三十多萬元王XX轉到路益公司之后被于XX直接從柜員機以現金方式取走,根本沒有用于合伙。王XX認為這些資金被于XX侵占了,報警,警方卻讓她自行起訴。
一審(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案開庭,于XX不敢出庭,陳長奮大律、陳瑩全權代理。陳大律師一口咬定于XX沒有取款,他不知道涉案資金下落,還故意撒謊說取款發生之前于XX已經把路益對公銀行卡給了王XX。不過,我找出期間于XX持卡到外省取款的證據,證明當時卡在于XX手上。于XX沒法回應質疑,庭后不得不書面承認取款謊稱用于合伙,卻拿不出任何證據。
這個案件奇在哪里?奇就奇在一審時于XX雖然開始不承認取現金,庭后已經承認取款只是謊稱用于合伙,判決書卻無視這一關鍵事實而是認定“于XX不承認提取現金”,“王XX”沒有證據證明于XX提取現金。二審判決書還是對爭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裁剪歪曲,但是僅分析判決書就發現更多奇葩之處。二審認定于XX提取現金,幫于XX發明違反當時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使用現金而不是電子支付的理由卻是“小商戶不愿意也無法開票故使用現金支付。”恕我孤陋寡聞,在全中國方圓三萬里,我還沒見過有哪個小商戶因為不愿意開票也沒法開票就要求付款方使用現金支付的。于XX開始不承認取現金,庭后才承認,二審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更不要求提供取出現金用于合伙的證據,而是說“王XX未能舉證證明于XX所取款項并未用于合伙事務,而是被于XX個人非法占有或使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這種舉證責任分配,就像公雞偷走了母雞的蛋,公雞自稱這蛋是它自己生的,法官不要求公雞提供它能生蛋的證據,卻說“母雞沒法證明公雞不能下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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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于2026年12月22日結束
更奇葩的是一審認定事實于XX不承認取款,王XX沒有證據證明于XX取款,二審認定事實于XX承認取款,只是對取款用途有爭議。兩次審理認定的核心事實是互斥的,兩次審理必然有一次認定事實錯誤。正常情況下,二審判決書需要指出一審的錯誤,而不能說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如果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二審認定事實就是錯誤的了。這就像一塊石頭,你可以說它是白色的,也可以說它是黑色的,但不能甲說這石頭是白色的,乙說這石頭是黑色的,又說甲說得對。但是,法官怎樣會有錯呢?即使有錯,也是小民的錯。因此,判決書中大大方方地說“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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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謊稱直到2026年2月4日二審尚在審理
不過,陳大律師明知該案二審已經結束,卻在律師函中故意說“案件尚在審理中”,倒不是因為這案件奇葩不想讓人知道,而是我國為了防止不當輿論干預司法,默認不允許放在網上公開討論的,但也沒有明確的法規禁止。因此,陳大律師才想利用這些潛規則,直到2026年2月4日還故意撒謊說“案件尚在審理中,不當言論干擾司法程序,”就是想讓不明真相的如“今日頭條”等平臺禁止我揭發他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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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謊稱“不當言論干擾司法程序”
陳大律師,雖然該案二審已經結果,你比我還清楚,但是我依然想請你睜大眼睛看一下,這個案子結案時間是2025年12月22日。請你不要再睜眼說瞎話,說直到2026年2月份案件尚在審理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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